清代旗人民人法律地位的異同——以命案量刑為中心的考察
發(fā)布時間:2021-07-20 22:16
清朝二元體制的基本特征是以滿洲人為主體的八旗制度統(tǒng)攝旗人,以漢人為主體的州縣制度管理民人。旗人與民人,構(gòu)成社會人群的基本分野。前人言及旗民法律關(guān)系,多強調(diào)其不平等方面。本文則通過對刑科題本有關(guān)旗民命案的考察,旨在說明:旗人與民人在命案審理方面基本享有平等法律地位。這具體體現(xiàn)在六個方面:命案量刑標準、"寬嚴相濟"原則,"存留養(yǎng)親"律、"恩詔"減刑、"良賤相毆"律、命案審理程序。上述問題的澄清,有助于說明旗人在什么場合下享有特權(quán),又在什么場合下不享有特權(quán),從而更加全面地評估清代旗民(滿漢)的法律關(guān)系。
【文章來源】:清史研究.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本文編號:329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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