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鞫讞分司制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7-04-1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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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建設取得顯著成就的時代,不僅繼承了唐代優(yōu)秀的司法傳統(tǒng),而且根據(jù)當時獨特的社會形勢,創(chuàng)造出許多適應時代發(fā)展與統(tǒng)治需要的新制度。其中,鞫讞分司制引人注目。 任何制度的出現(xiàn),都是歷史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與當時的社會背景密不可分。宋朝是在經歷五代十國分裂割據(jù)的混亂局面后建立起來的,這一局勢對宋初統(tǒng)治者的影響頗深。一方面,有鑒于近百年地方割據(jù)、政權更迭的歷史教訓,擺在宋初統(tǒng)治者面前的頭等大事就是強化中央集權,恢復統(tǒng)治秩序。統(tǒng)治者尤為注重通過制度設計來分散地方以及官員手中的權力,從而達到強化皇權的目的。強干弱枝成為宋朝的治國方略,分散司法權力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司法權是關乎百姓生命財產、人心向背、國家興衰的重要權力,因此,宋朝統(tǒng)治者十分重視司法權的配置問題。在構建司法制度時將權力細化,分散于不同官員之手,以達到設官分職、相互制衡的效果。這一理念在司法程序中即表現(xiàn)為鞫讞分司制,通過鞫讞兩司的設立來分散司法權,與宋朝總體的治國方略相符合。另一方面,五代十國是中國古代司法最為黑暗的時期之一,軍閥割據(jù),,操縱司法,濫用酷刑,百姓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對于急需安定民心、鞏固統(tǒng)治的宋初統(tǒng)治者來說,恢復司法秩序、重塑司法公信力成為迫切任務。因此,宋朝構建起完善而周密的司法制度,以維護司法公正。鞫讞分司正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舉措。 在封建社會,統(tǒng)治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制思想滲透到制度建設的方方面面,對法制建設有著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宋朝便是一個明顯的例證。宋朝從皇帝到士大夫,都十分注重法制建設,有著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首先,宋朝的皇帝重視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的作用,完善司法制度,關注司法審判,是自宋太祖時就形成的傳統(tǒng)。其次,士大夫階層也呈現(xiàn)出獨特的時代風貌:關心社會治亂、民間疾苦;作為當時政治活動的主要力量,一改前人不諳吏事、輕忽獄訟之風,通經術、明吏事、曉法律;擔任各級親民官、司法官,投身于司法審判活動,其關注司法、憂國憂民的人文精神對司法制度的構建影響深遠。再次,儒家思想作為封建社會的正統(tǒng)思想,其影響力貫穿于宋朝法制建設的全過程。儒家思想中的慎刑原則要求統(tǒng)治者以道德教化民眾,慎用刑罰。這些思想反映在鞫讞分司制的構建過程中,是該制度重要的思想淵源。 鞫讞分司,簡單地來說,就是將審理案件事實與檢法議刑兩個步驟分開,由不同的官員負責:負責審理案情的官員不能干涉檢法,負責檢法的官員也沒有權力鞫獄;鞫司官與讞司官各負其責,但又相互牽制:讞司官負有駁正冤案的責任,若案件有誤,兩者要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通過提高官員法律素養(yǎng)與強化法官責任意識來提高審判質量。這樣一來,在司法程序內部形成了監(jiān)督機制,分散了司法權力,能夠有效防止司法專橫,并盡可能地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對駁正冤案、重塑司法公正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滿足了統(tǒng)治者削減官員權力、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 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為鞫讞分司制的制度設計,通過論述鞫司與讞司的權限分工格局與制衡關系,對該制度進行全面介紹。第二部分介紹該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礎,統(tǒng)治者的法制意識、士大夫階層獨特的人文精神以及儒家慎刑思想,是鞫讞分司制產生的思想淵源。第三部分論述該制度的設立背景,將鞫讞分司制放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中考察,了解產生該制度的社會形勢,探究該制度的設立初衷。第四部分對鞫讞分司制的運行效果進行評析。其獨特的制度設計在運行過程中對駁正冤案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時提高了司法官員的專業(yè)化程度,推動了證據(jù)制度的發(fā)展,但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審判程序分割過細致使司法成本增加,司法效率下降。 本文主要研究對象包括宋朝史料中有關法制與職官的記載與反映該制度運行效果的案例。廣泛收集資料,用豐富翔實的史料對相關問題進行論證,得出結論。鞫讞分司制代表了宋代法制所取得的成就,也深刻體現(xiàn)了宋代分權制衡、慎刑恤刑的司法理念。鞫讞分司制作為宋代極為重要的司法制度貫穿于整個審判程序,通過對該制度的權限分工、思想基礎、設立背景與實際運行效果的研究,可以加深對宋代司法制度及司法理念的理解,從而更為深入地了解宋代法制狀況。
【關鍵詞】:宋代 鞫讞分司 司法制度 分權 司法公正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9;D926;K244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 宋代鞫讞分司制的制度設計12-28
- (一) 司法程序中鞫司與讞司的權限分工格局12-21
- (二) 鞫司與讞司的制衡關系21-28
- 二、 宋代鞫讞分司制的思想基礎28-31
- (一) 宋代統(tǒng)治者的法制意識28-29
- (二) 宋代士大夫關注司法、憂國憂民的人文精神29-30
- (三) 儒家慎刑恤刑思想30-31
- 三、 宋代鞫讞分司制的設立背景31-35
- (一) 符合宋初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31-32
- (二) 鞫讞分司制是宋朝重塑司法公正性的措施之一32-33
- (三) 適應宋代法律形式日益復雜的趨勢33-35
- 四、 鞫讞分司制運行效果評析35-40
- (一) 鞫讞分司制為駁正冤案提供機會35-37
- (二) 促進司法官員專業(yè)化程度提高37-39
- (三) 審判程序分割過細致使司法效率低下39-40
- 結語40-41
- 參考文獻41-43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43-44
- 致謝4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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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宋代鞫讞分司制探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0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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