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消費者購房人權利沖突的裁判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21-01-16 14:02
<正>【裁判要旨】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取得預售許可證表明房企已經(jīng)可以公開銷售房屋,購房人有理由相信抵押權人已經(jīng)同意轉讓抵押物,且其所交付的購房款已經(jīng)用于提前清償?shù)盅簷嗨鶕5膫鶆。從交易成本支出和交易風險分配的角度分析,抵押權人更有能力控制房企的銷售行為,且其實施各種控制行為的成本更為低廉、效果更為直接,故將房企違約(私自收取售房款)的風險分配給抵押權人更符合公平原則。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抵押權與消費者購房人權利的雙重沖突
二、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規(guī)范依據(jù)和消費者購房人權利的嚴格限制
三、抵押權人同意售房后之優(yōu)先受償權標的物的確定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轉讓抵押房屋申請登記時應提交同意注銷抵押權證明——兼及《房屋登記辦法》第34條修改建議及理由[J]. 劉守君. 中國房地產(chǎn). 2013(07)
本文編號:2980958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抵押權與消費者購房人權利的雙重沖突
二、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規(guī)范依據(jù)和消費者購房人權利的嚴格限制
三、抵押權人同意售房后之優(yōu)先受償權標的物的確定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轉讓抵押房屋申請登記時應提交同意注銷抵押權證明——兼及《房屋登記辦法》第34條修改建議及理由[J]. 劉守君. 中國房地產(chǎn). 2013(07)
本文編號:29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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