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工作地為“全國各地”,就可以隨意調(diào)動員工嗎?
發(fā)布時間:2020-12-21 14:35
<正>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所謂用工靈活性,將勞動者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各地",認為這樣既可以隨意調(diào)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又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萬一勞動者不服從,還能以曠工、違紀等理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案例回放】職工李某入職鎮(zhèn)江某信息公司,勞動合同約定,信息公司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在全國設立的各派駐機構調(diào)整李某的工作地點。2019年8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到上海服務站工作,李某對此調(diào)動持有異議,與公司進行了多輪交涉。李某認為,5年多來,
【文章來源】:中國工人. 2020年01期
【文章頁數(shù)】: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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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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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92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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