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國近代典權制度的變遷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19:37
【摘要】: 典作為我國特有的不動產交易方式,是中國人在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融通資金,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創(chuàng)造。在商品經濟不發(fā)達的小農社會,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們,,如果再用買賣、出租、借貸的方式籌集資金解決因天災人禍造成的資金短缺問題,無疑是不利的。典的交易方式,使借款人不會背上沉重的利息包袱,也使得出借人因為有了擔保而更加放心,在孳息利益和典物利用利益間找到了平衡點。典還滿足了出典人不愿輕易失去典物所有權的愿望。在傳統(tǒng)社會中,田宅等不動產一般被視為祖業(yè)。出賣祖業(yè),背上“敗家子”的名聲,為世人所不恥。但為解決危難時的應急之需,典的交易方式無疑是一個較好的辦法。出典人將財產出典于他人,獲得相當于賣價的金額,而后在有能力時又得以原價贖回。這在傳統(tǒng)社會中可以說是一個兩全之策。因此,千百年來典一直受到民間的青睞。 二十世紀初期,清政府在西方列強壓力下,被迫進行法律改革,改革的方式當然就是用西方的法律理論來改造我國的傳統(tǒng)法律。而西方的法律有著自己的發(fā)展歷程,在西方的法律體系中,民法相對發(fā)達,這與我國古代“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tǒng)背道而馳。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下進行法律改造,其困難可想而知。因此,當參與修律的日本法學家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將中國傳統(tǒng)典權制度誤解為不動產質時,由于當時中國學者對西方民法理論了解甚少,無法對其進行糾正。但典權制度畢竟是在中國本土社會中產生發(fā)展的,這種誤解隨著本國學者對西方民法理論的深入了解,在《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中得以改正,并最終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正式確立了近代典權制度。 本文以傳統(tǒng)典權的相關內容為基礎,從典權的歷史演變和傳統(tǒng)典權的近代轉變過程,全面闡釋典權制度。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我國傳統(tǒng)社會中的典權制度。首先,從典權制度的歷史演進出發(fā),說明在傳統(tǒng)社會中,典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存在已久,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國家法中形成制度性的規(guī)定。其次,對典權的主要內容進行分析,說明在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系統(tǒng)的民法理論對其進行抽象概括,但是仍然在交易雙方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再次,對與典相近似的概念進行辨析,說明在中國古代民事法律理論不發(fā)達的情況下,典具有的復雜性及造成這種復雜性的原因。 第二部分,剖析清末修律時傳統(tǒng)典權制度的缺失。首先,在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一直處于屈辱落后的境地,清政府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并迫于列強的壓力,開始了改造本國法律的進程。《大清民律草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出來。其次,在此次修律過程中已經開始引入西方的民法概念和體系,只是由于本國缺少相應的法律人才,只得由日本民法學者對中國的民事法律進行建構,傳統(tǒng)典權制度就在日本法學家的誤讀下被理解為不動產質。最后,分析了傳統(tǒng)典權制度在國家法中缺失的原因。 第三部分,評述北洋政府時期對傳統(tǒng)典權制度的改造。首先介紹民國初期的法律適用,其次通過案例來看當時司法實踐中的典糾紛。再次,大理院通過案例對傳統(tǒng)的典權制度進行改造,在這一改造中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的典權與西方物權理念的結合,使其初步轉變?yōu)榻鞣轿餀嗬砟钕碌牡錂。最后,北洋政府在《民律草案》中?guī)定了經過改造的體系化的近代典權制度。 第四部分,闡述近代典權制度在民國民法典中的正式確立。傳統(tǒng)典權制度在經過了與西方民法物權理論的結合后,在民國民法典中正式列為專章規(guī)定,形成了近代典權制度。這一立法過程表明了南京國民政府在制定民法典時不僅僅只是移植國外的民事法律,而是更加注意到了繼受本國優(yōu)秀的固有民法資源。這也為我們今天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9;D923
本文編號:2676496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9;D923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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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旭燕;近代中國固有法與繼受法的整合[D];煙臺大學;2009年
2 江雅捷;論我國傳統(tǒng)典權制度的近代轉型[D];華南理工大學;2010年
3 薛文彪;典賣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267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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