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及我國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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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為五個部分論述了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及我國的應對策略: 第一個部分是導論部分。對問題的提出及選題的意義作了簡要的分析,闡述了337條款的由來及歷史沿革。337條款源于《1922年關稅法》第316條,成名于《1930年關稅法》,至今已分別在1974年、1979年、1988年以及1994年歷經四次大的修改。其總體趨勢可歸納為ITC權力的擴大化、適用對象的明晰化和制度設計的日趨合理化。 第二部分介紹337條款對美國產業(yè)的保護。337條款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能夠為知識產權被侵權人提供一套快速而有效的救濟程序和救濟措施。通過對不公平競爭方式和不公平競...
本文共分為五個部分論述了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及我國的應對策略: 第一個部分是導論部分。對問題的提出及選題的意義作了簡要的分析,闡述了337條款的由來及歷史沿革。337條款源于《1922年關稅法》第316條,成名于《1930年關稅法》,至今已分別在1974年、1979年、1988年以及1994年歷經四次大的修改。其總體趨勢可歸納為ITC權力的擴大化、適用對象的明晰化和制度設計的日趨合理化。 第二部分介紹337條款對美國產業(yè)的保護。337條款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能夠為知識產權被侵權人提供一套快速而有效的救濟程序和救濟措施。通過對不公平競爭方式和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認定、美國國內產業(yè)的認定、侵權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的認定等實體要件來對美國產業(yè)進行保護。 第三部分介紹337條款與WTO規(guī)則的沖突。首先分析337條款與GATT義務的沖突,337條款引起爭議的焦點在于其是否違反了GATT第3條(4)款的國民待遇原則和第20條(d)項一般例外規(guī)定。分析得知盡管337條款作了修訂,但是它仍然在許多方面違反了GATT第3條(4)款,給予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不同的待遇。雖然表面看,337條款提供了行政程序法所設定的相應程序保護條例,似乎不構成“任意的”歧視,,然而,它也會導致“無端的”歧視。在當前各國邊境保護措施差異甚大的狀況下,美國337條款過于嚴格的措施無疑會引起巨大的爭議。其次分析了337條款與TRIPs協議的沖突,沖突的焦點在于其是否違反了TRIPs協議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和TRIPs協議第3部分的知識產權執(zhí)法。分析指出,TRIPs協議中的國民待遇與GATT第3條之國民待遇是不一樣的。TRIPs協議中所指國民待遇,是要求對其他成員之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國國民。而337條款作為一種邊境保護機制,只要權利人在美國獲得了知識產權,不管他是美國國民,還是外國國民,他得到的待遇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無論公司建在美國還是外國,只要其符合關于美國“國內產業(yè)”的要求,其受到的保護是沒有差別的。因此,337條款符合TRIPs協議第3條。關于337條款是否違反了TRIPs協議第41條(總義務)的規(guī)定,分析認為,從337條款的程序規(guī)定來看,很難判斷它與總義務的規(guī)定是相沖突的。 第四部分分析美國濫用337條款對我國造成的影響,并結合美國勁量公司訴中國企業(yè)無汞堿性電池專利案以及美國富蘭克斯公司訴山東圣奧化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分析337條款所蘊含的美國貿易政策。337條款表明美國從貿易自由主義向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轉變。這一轉變基于兩點原因:第一,經濟背景上,由于以美元為核心的單極世界逐漸向美、歐、日三足鼎立的多極世界演變,美國貿易逆差不斷擴大,美國國內的保護主義思潮迭起;第二,貿易理論上,20世紀70年代的興起的戰(zhàn)略貿易理論,也為美國政府推行新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 第五部分分析我國應對337條款調查應該采取的對策。從國家、政府層面、行業(yè)組織層面、出口企業(yè)層面分別給出了相應的對策。得出結論,雖然337調查的威力固然很大,但也并不是無懈可擊。然而警惕337大棒的沖擊,根本的措施還是要提高我國企業(yè)知識產權的自主開發(fā)和建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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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4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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