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dāng)下法律解釋學(xué)研究中幾個基本問題的澄清
本文選題:解釋 + 法律解釋; 參考:《南京師大學(xué)報(社會科學(xué)版)》2012年06期
【摘要】:在當(dāng)下國內(nèi)學(xué)術(shù)界,對法律解釋學(xué)的研究呈現(xiàn)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態(tài)勢。然而,在一些基本問題上,許多人的認(rèn)識或是含混的,或是錯誤的。這些含混或錯誤的認(rèn)識一方面給法律解釋的研究帶來了障礙,另一方面也可能對司法實踐造成負面影響。本文通過批判法律學(xué)者對哲學(xué)詮釋學(xué)的錯誤借鑒,明確了法律解釋學(xué)的學(xué)科定位;通過批判法律解釋的建構(gòu)模式,維護了傳統(tǒng)的溝通模式;通過批判作者反映論與客觀含義說,澄清了法律解釋的目標(biāo);通過論證作者意圖的存在與可獲得,揭示了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力圖通過澄清解釋與理解以及解釋與判斷之間的區(qū)別,論證了法律解釋的有限性。
[Abstract]:In the current domestic academia, the study of legal hermeneutics shows a thriving trend. However, on some basic issues, many people are vague or wrong. On the one hand, these vague or erroneous understandings have brought obstacles to the stud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y may also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subject orientation of legal hermeneutics by criticizing the wrong reference of legal scholars to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 maintains the traditional communication mode by criticizing the constructive mod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criticizes the author's theory of reflection and objective meaning. It clarifies the goal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reveals the objectivit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by proving the existence and availability of the author's intention, and tries to clarif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terpre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and between interpretation and judgment to demonstrate the limitat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作者單位】: 北京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分類號】: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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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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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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