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漢代產(chǎn)生的“內(nèi)省式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本文選題:漢代 切入點:教化 出處:《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01期
【摘要】:本文探討論漢代產(chǎn)生的"內(nèi)省式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這種機制的特點是當民事訴訟發(fā)生時,法官首先自責,然后以禮讓教化當事人,從而促使其內(nèi)省、互讓,進而將醒悟擴大到整個轄區(qū),以求實現(xiàn)一方和睦。這種機制的萌芽最先見于戰(zhàn)國末期荀子的著作,到西漢中期首次出現(xiàn),到東漢逐漸流行,與正規(guī)的依法審理程序并行。其產(chǎn)生既有儒家無訟、重德理念的影響,也是漢代普遍維系民事正義的現(xiàn)實需要所催生。它的出現(xiàn)使得發(fā)展、完善早期民法的動力被削弱,但由于具有為當事人和國家節(jié)省訴訟精力、財力的便利,所以生命力很持久。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trospection mechanism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produced in the Han Dynasty.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is mechanism is that when the civil action occurs, the judge first blames himself, and then educates the parties with comity, so as to promote their introspection and mutual accommodation. Then the disillusionment was extended to the whole district in order to achieve harmony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sprout of this mechanism was first seen in the works of Xunzi in the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first appeared in the middle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and gradually became popular in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Parallel with the formal procedure of trial according to law, it produced not only the influence of the Confucian doctrine, but also the practical need to maintain civil justice in the Han Dynasty. Its emergence weakened the motive for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early civil law. But because of the convenience of saving litigation energy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for the parties and the country, the vitality is very long.
【作者單位】: 華東師范大學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2011青年項目(11CZS009) 2012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項目(12PJC041)
【分類號】:D929;D923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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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6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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