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尋對沖基金監(jiān)管法制路徑——嬗變與評述
本文選題:對沖基金 切入點:系統(tǒng)性風險 出處:《河北法學》2012年06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對沖基金是美國"非銀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長期存在于美國的金融市場中,并且呈現(xiàn)出不斷發(fā)展壯大的趨勢,盡管美國相關金融法制一直在尋求金融監(jiān)管與金融創(chuàng)新之間的平衡,但在美國金融混業(yè)經(jīng)營模式下,對對沖基金監(jiān)管的漏洞將可能引發(fā)"系統(tǒng)性風險",尤其是金融危機的出現(xiàn)更加堅定了立法者和監(jiān)管者必須采取措施填補這一監(jiān)管漏洞!抖嗟-弗蘭克法案》對對沖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監(jiān)管進行了立法改革,采取了相應的監(jiān)管措施。追尋美國關于對沖基金監(jiān)管法制改革歷程,其充分反映了金融立法中自由、安全、公平、效率等法律價值的動態(tài)博弈。
[Abstract]:Hedge funds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the "non-bank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y have long existed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ve shown a growing trend. Although the relevant financial leg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seeking a balance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but in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mixed business model, A loophole in the regulation of hedge funds could lead to "systemic risk", especially since the financial crisis has reinforced the need for lawmakers and regulators to take steps to fill this loophole.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such as hedge funds, has undergone legislative reforms. The corresponding regulatory measures are taken to pursue the course of the legal reform of hedge fund 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fully reflects the dynamic game of the legal values of freedom, security,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financial legislation.
【作者單位】: 清華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71.2;D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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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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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4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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