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現(xiàn)行減刑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7-10-16 14:39
本文關鍵詞:淺析我國現(xiàn)行減刑制度
更多相關文章: 減刑制度 調(diào)控措施 確有悔改表現(xiàn) 監(jiān)督機制
【摘要】:我國減刑制度正式出現(xiàn)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大清監(jiān)獄律草案》中,從萌芽直至發(fā)展成熟,又經(jīng)過完善,終于在理論和實踐上實現(xiàn)了實體和程序的雙重保證,完成了司法制度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其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狹義角度來說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根據(jù)其自身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現(xiàn),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對實現(xiàn)刑罰目的具有理論和實踐上的重要研究價值:可以促進罪犯的積極改造、是罪刑均衡原則在行刑中的具體表現(xiàn)。減刑制度在我國刑法適用中十分嚴格,分別對減刑適用的原則、條件、程序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減刑制度在我國還是不夠完善的,它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減刑條件不具體、減刑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機制缺乏科學性、減刑制度無法約束罪犯獲得減刑后的行為等。由此可見,我們需要對我國的減刑制度進行立法完善:通過立法,科學界定對罪犯減刑的條件、重新設計減刑的程序、構(gòu)建科學的減刑裁定機制、創(chuàng)建合理的減刑撤銷制度。本文旨在通過對減刑制度的正當性根據(jù)研究,肯定減刑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和不可替代的價值,,并從其在司法實踐中顯現(xiàn)的問題入手,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減刑制度完善之策,力求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減刑制度在實現(xiàn)刑罰目的、維護司法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減刑制度在實體上以及程序上的進一步優(yōu)化將使減刑更好地服務于刑罰的目的,激勵罪犯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
【關鍵詞】:減刑制度 調(diào)控措施 確有悔改表現(xiàn) 監(jiān)督機制
【學位授予單位】:河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9;D924.13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2
- 第1章 減刑制度的概述12-17
- 1.1 減刑制度的歷史沿革12-13
- 1.1.1 新中國成立前的萌芽12
-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至 1979 年刑法頒布前12-13
- 1.1.3 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完善13
- 1.2 減刑的概念、特征13-14
- 1.2.1 減刑的概念13-14
- 1.2.2 減刑的特征14
- 1.3 減刑制度的意義14-17
- 1.3.1 減刑制度可以促進罪犯的積極改造14-15
- 1.3.2 減刑是一種刑罰執(zhí)行調(diào)控措施,是罪刑均衡原則在行刑中的具體表現(xiàn)15-17
- 第2章 我國刑法中減刑的適用17-23
- 2.1 減刑適用的原則17-18
- 2.1.1 懲罰和教育改造相結(jié)合的原則17
- 2.1.2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17-18
- 2.1.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18
- 2.2 減刑適用的條件18-21
- 2.2.1 減刑的對象條件18-19
- 2.2.2 減刑的實質(zhì)條件19-21
- 2.2.3 減刑的限度條件21
- 2.3 減刑的適用程序21-23
- 2.3.1 減刑的管轄21
- 2.3.2 減刑的處理程序21-23
- 第3章 減刑制度存在的問題23-28
- 3.1 減刑條件不具體23
- 3.2 減刑工作中存在不合理因素23-25
- 3.2.1 減刑的程序過于僵化23-24
- 3.2.1.1 大量案件集中處理難以把關23
- 3.2.1.2 減刑案件審理方式單一,極易影響結(jié)論的公平公正23-24
- 3.2.1.3 審理程序設計較為簡單,缺乏可操作性24
- 3.2.1.4 減刑的幅度、間隔時間不夠科學24
- 3.2.2 罪犯在減刑中的權力保障機制不完善24-25
- 3.2.3 減刑制度缺乏監(jiān)督機制25
- 3.3 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機制缺乏科學性25-27
- 3.3.1 人民法院對于管轄的規(guī)定欠科學25-26
- 3.3.2 書面審查的方式不合理26
- 3.3.3 忽視了減刑人員的參與26-27
- 3.4 減刑制度無法約束罪犯獲得減刑后的行為27-28
- 第4章 我國減刑制度的立法完善28-36
- 4.1 通過立法,科學界定對罪犯減刑的條件28-30
- 4.1.1 建立統(tǒng)一的減刑標準28
- 4.1.2 摒棄單純以服刑時計分考核結(jié)果作為能否減刑的唯一依據(jù)28-29
- 4.1.3 充分尊重并賦予當事人的參與權29
- 4.1.4 設立專門的減刑委員會來決定減刑29-30
- 4.2 重新設計減刑的程序30-32
- 4.3 構(gòu)建科學的減刑裁定機制32-33
- 4.3.1 減刑適用對象的立法完善32-33
- 4.3.2 明確減余刑的規(guī)定33
- 4.4 創(chuàng)建合理的減刑撤銷制度33-36
- 結(jié)語36-37
- 參考文獻37-38
- 致謝38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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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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