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制度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4-03-26 02:11
<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2周歲,與此同時,還提出將"收容教養(yǎng)"制度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制度,不僅進一步與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專門教育"制度相關規(guī)定實現(xiàn)系統(tǒng)銜接,而且再次明確,法律法規(guī)層面就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始終秉持"重罪重罰,輕罪寬宥"、以教育為主的基本理念。未成年人群體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其身心特征決定了教育挽救的目標與遵循的程序都有別于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保障機制的構建與完善是一項系統(tǒng)性綜合工程,在以"教"為出發(fā)點與落腳點的前提下,應凝聚社會各界力量,提高專業(yè)性、專門性與穩(wěn)定性,設計適用性與針對性兼具的矯治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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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3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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