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制度廢除后的法律銜接機制探究
本文選題:勞教制度 + 輕罪制度; 參考:《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12期
【摘要】:原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存在經(jīng)歷了政治性創(chuàng)設、政治性向法律性轉變及法律制度化三個階段,作為舊時代的產(chǎn)物,它暴露出法律沖突性、對象泛濫性、制裁嚴厲性、程序不完善性等弊端。勞教制度廢除后,理論界提出的保安處分、社區(qū)矯正和制定收容矯治法等方式對原勞教對象進行分流處遇,但均存在各種理論與實踐窠臼。輕罪制度的建立不僅能有效擺脫束縛前者的多重枷鎖,而且能夠有效銜接行政法與刑法的斷層并實現(xiàn)華麗轉身。為此,我國立法應建立一套完整的輕罪制度,以解決目前司法實踐中輕罪案件大量存在而分流機制運行不暢的問題,讓輕罪適用這一司法機制煥發(fā)出盎然生機。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the former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political creation,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to law and legal institutionalization. As a product of the old era, it exposed the conflict of laws, the flooding of objects and the severity of sanctions. The procedure is not perfect and so on malpractice.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put forward security measures,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admission correction law to the original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but there are variou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tereotypes. The establishment of misdemeanor system can not only effectively get rid of the multiple shackles of the former, but also effectively link up the ga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riminal law and realize the magnificent turn. Therefore, our legislation should establish a set of complete misdemeanor system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a large number of misdemeanor cases exist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diversion mechanism is not running smoothly, so that the misdemeanor can be applied to this judicial mechanism to exuberate vitality.
【作者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基金】: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人權專項課題研究項目資助(批準號:2015XZRQ) 重慶市法學會重點研究課題《勞教制度廢除之后的刑罰銜接問題研究》(批準號:CFH2014B01)
【分類號】:D926.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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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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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石川正,
本文編號:207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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