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訴訟中的文義解釋——以受案范圍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4-03-25 23:04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判定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受案范圍時,必然伴隨著法律解釋的過程。文義解釋應當優(yōu)先適用的解釋方法,使得解釋結果具有可預測性,也符合民主政治與法治理念的要求。在實踐中,文義解釋的運用不僅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還保障了行政訴訟法的安定性,有力地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行政訴訟中文義解釋的優(yōu)先性
二、行政訴訟中文義解釋的運用規(guī)則
(一) 平義解釋規(guī)則
(二) 特殊文義解釋規(guī)則
三、行政訴訟中文義解釋的功能
(一) 文義解釋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 通過文義解釋將受教育權案件納入了受案范圍。
2. 通過文義解釋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納入了受案范圍。
3. 通過文義解釋將行政允諾納入受案范圍。
(二) 文義解釋保障了行政訴訟法的安定性
1. 文義解釋保障了行政訴訟的穩(wěn)定性。
2. 行政訴訟中的文義解釋導入了民主因素。
四、結語
本文編號:393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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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文義解釋的優(yōu)先性
二、行政訴訟中文義解釋的運用規(guī)則
(一) 平義解釋規(guī)則
(二) 特殊文義解釋規(guī)則
三、行政訴訟中文義解釋的功能
(一) 文義解釋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 通過文義解釋將受教育權案件納入了受案范圍。
2. 通過文義解釋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納入了受案范圍。
3. 通過文義解釋將行政允諾納入受案范圍。
(二) 文義解釋保障了行政訴訟法的安定性
1. 文義解釋保障了行政訴訟的穩(wěn)定性。
2. 行政訴訟中的文義解釋導入了民主因素。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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