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分期付款股權轉讓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從最高法指導案例67號切入
發(fā)布時間:2023-06-28 00:57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在有限責任公司分期付款股權轉讓糾紛中的適用存在適用前提混亂、僅支持"支付全款(加速到期)"的訴請兩個主要問題,其產生原因是司法實務未對該條款的適用條件進行正確判斷和有效厘清,進而無視法律明文規(guī)定,武斷否定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權。事實上,《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適用前提包括"物先交付""價款分三期以上支付""未付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三個方面;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不能輕易剝奪,"支付全款"與"解除合同"兩種訴請都應當依法支持。而最高法指導案例67號裁判要點脫離原案事實蛻變?yōu)榉ㄔ鹤孕醒堇[的結果,其創(chuàng)制的裁判規(guī)則不能成立。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簡溯及問題提出
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適用要件解析
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在股權轉讓糾紛案中的適用困境
(一) 適用前提混亂。
(二) 適用法律隨意。
四、結論
本文編號:38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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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溯及問題提出
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適用要件解析
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在股權轉讓糾紛案中的適用困境
(一) 適用前提混亂。
(二) 適用法律隨意。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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