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研究(1925-1948)
本文關鍵詞: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研究(1925-1948),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上世紀20年代,伴隨著我國工業(yè)現代化的起步,廣東的民族資本得到迅速發(fā)展,出現了復雜的勞資爭議情勢。加之國內外先進理論的影響,勞資爭議立法勢在必行,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應運而生。就立法而言,廣東勞資爭議立法可分為三個階段:在立法初成階段(1925年—1927年),廣州國民政府頒行了被稱為“第一勞資爭議法”的《國民政府組織解決雇主雇工爭執(zhí)仲裁會條例》,經歷了勞資爭議法規(guī)的從無到有;在立法發(fā)展階段(1928年—1937年),廣東地方政府對全國性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了細化與修改,完善了對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組織機構、程序以及效力的規(guī)定。在立法倒退階段(1938年—1948年),廣東地方政府沿用國民政府制定的相關特別法以強化行政干預,體現了勞資爭議處理立法的倒退。就制度運行而言,出現了“實踐與立法背離”等問題,深層原因是經濟狀況不穩(wěn)定、行政組織邏輯的滲透以及中國傳統(tǒng)法文化對新生制度的排斥。由此可知,在制度移植過程中,我們需要綜合考慮社會的現實情況及民眾的接受度,以做出適應本土發(fā)展的制度選擇。該制度具有積極的歷史意義,它開創(chuàng)性地將勞資爭議處理納入我國的法制軌道,并推動了全國性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建立與完善,同時促進了廣東地區(qū)的勞資協(xié)調與社會穩(wěn)定。從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中,我們可以得到對當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一些借鑒。第一,加快引入“集體爭議”處理機制,完善我國現有的勞動爭議處理體系。第二,充分發(fā)揮“優(yōu)先調解”的效用,避免此種程序虛置。第三,成立更為獨立的勞資爭議處理機構,保障勞資爭議處理的公正性。
【關鍵詞】:民國時期 廣東 勞資爭議 處理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K258;D929;D922.5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緒論10-14
- 一、研究現狀評述10-11
- 二、選題意義及概念界定11-13
- (一)選題意義11-12
- (二)概念界定12-13
- 三、研究方法與資料來源13-14
- 第一章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形成的背景14-21
- 第一節(jié) 構建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理論基礎14-17
- 一、孫中山民生主義思想的立法指導14-15
- 二、國外勞資爭議處理立法理論的引進15-16
- 三、國內勞資合作理念的影響16-17
- 第二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形成的現實動因17-21
- 一、廣東近代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17-18
- 二、廣東罷工潮及工會的出現18
- 三、廣東復雜的勞資爭議情勢18-21
- 第二章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立法沿革及特征21-34
- 第一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立法的初成(1925 年—1927 年)21-26
- 一、廣州政府相關立法21-24
- 二、本階段的立法創(chuàng)新24-26
- 第二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立法的發(fā)展(1928 年—1937 年)26-30
- 一、全國性法規(guī)的頒布26-27
- 二、廣東立法較全國性法規(guī)之創(chuàng)新27-30
- 第三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立法的倒退(1938 年—1948 年)30-32
- 一、立法背景30-31
- 二、相關特別法的訂立31-32
- 第四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立法的特征32-34
- 一、立法技術先進32
- 二、立法呈現波動性32-33
- 三、以維護政府利益為中心33-34
- 第三章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運行34-43
- 第一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基本架構34-35
- 一、適用范圍34
- 二、組織機構34-35
- 三、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的啟動程序35
- 四、勞資爭議調解與仲裁的效力35
- 第二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典型個案分析35-38
- 一、“無情雞”勞資糾紛案件評析35-37
- 二、咸魚行勞資糾紛案件評述37-38
- 第三節(jié) 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主要問題38-41
- 一、勞資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程序的銜接不良38-39
- 二、“強制仲裁主義”對當事人意志的違背39-40
- 三、實踐與立法的背離40-41
- 第四節(jié) 影響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施行的深層因素41-43
- 一、經濟狀況不穩(wěn)定的必然效應41
- 二、行政組織邏輯對制度的滲透41-42
- 三、本土法律文化對新生制度的排斥42-43
- 第四章 對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評鑒43-47
- 第一節(jié) 對民國時期廣東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評價43-44
- 一、開創(chuàng)性地將勞資爭議處理納入我國法制軌道43
- 二、推動全國性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43-44
- 三、促進了地區(qū)勞資協(xié)調與社會穩(wěn)定44
- 第二節(jié) 對我國現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幾點借鑒44-47
- 一、適時引入“利益爭議”處理機制44-45
- 二、充分發(fā)揮“先行調解”的效用45-46
- 三、成立更為獨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46-47
- 結語47-48
- 參考文獻48-52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52-53
- 致謝53-54
- 附件5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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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9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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