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以來中國家庭、家戶組織的制度考察
發(fā)布時間:2025-02-27 19:19
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組成的共同生活單位,家戶則是由親屬關系成員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單位。在成員范圍和規(guī)模上,多數(shù)家庭、家戶是等同的,清末以來不同時期家庭成員在遷移流動頻度上存在差異,家庭、家戶成員范圍的一致程度有所不同。當代社會轉型下人口流動就業(yè)增加,使家庭成員的地域分割增多,家庭、家戶構成差異增大。清末和民國時期,法律等制度賦予家長管理家庭、約束家屬行為的責任;解放后,家庭成員平等制度得到貫徹,家庭已無家長之設。只有對家庭、家戶組織進行兼顧性考察和研究才能對兩者的構成特征、成員關系、功能及存在的問題有較全面的把握。
【文章頁數(shù)】:1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及研究進路
(一)有關制度環(huán)境的階段劃分
(二)學界目前研究狀態(tài)
二、家庭、家戶組織的認定標準
(一)家戶及其成員的認定
(二)家庭及其成員的認定
1.強調家庭為較長時間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
2.強調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三、家庭與家戶成員范圍比較
(一)家庭與家戶等同
(二)家大于戶
1.制度規(guī)定中的家大于戶。
2.民間慣習中的家大于戶——父債子還的含義。
3.家庭成員出外上學、謀生所導致的家大于戶。
(三)戶大于家
1.制度規(guī)定中的戶大于家。
2.家庭、家戶成員認定范圍不同導致的戶大于家。
四、家庭、家戶中的家長、戶主與家屬
(一)家長和家屬
1.家長的出任及其權利。
2.家屬。
(二)戶主和家屬
1.清末和民國時期的戶長或戶主
(1)戶長與家長一體或以一體為主。
(2)原系一家分居后戶和戶主的確立原則。
2.解放后的戶主
(1)戶主擔當者。
(2)戶主的主要職責。
五、結 語
本文編號:4034399
【文章頁數(shù)】:1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及研究進路
(一)有關制度環(huán)境的階段劃分
(二)學界目前研究狀態(tài)
二、家庭、家戶組織的認定標準
(一)家戶及其成員的認定
(二)家庭及其成員的認定
1.強調家庭為較長時間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
2.強調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三、家庭與家戶成員范圍比較
(一)家庭與家戶等同
(二)家大于戶
1.制度規(guī)定中的家大于戶。
2.民間慣習中的家大于戶——父債子還的含義。
3.家庭成員出外上學、謀生所導致的家大于戶。
(三)戶大于家
1.制度規(guī)定中的戶大于家。
2.家庭、家戶成員認定范圍不同導致的戶大于家。
四、家庭、家戶中的家長、戶主與家屬
(一)家長和家屬
1.家長的出任及其權利。
2.家屬。
(二)戶主和家屬
1.清末和民國時期的戶長或戶主
(1)戶長與家長一體或以一體為主。
(2)原系一家分居后戶和戶主的確立原則。
2.解放后的戶主
(1)戶主擔當者。
(2)戶主的主要職責。
五、結 語
本文編號:403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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