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3-02-08 10:33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依照一定程序將其糾紛訴諸司法機關,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在中國古代,雖“民刑不分”、“諸法合體”,形式上并無專門的訴訟法典,更沒有像現(xiàn)代的民事訴訟法,但是卻存在于其它法律之中,并且在具體司法實踐之中亦能找到其蹤跡,包含于其中的民事起訴制度亦是如此。民事起訴制度作為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解決民事糾紛的起點,對于民事糾紛能否通過國家公權力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但在中國古代社會,賤于訟、恥于訟觀念的盛行、以和為貴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特別是以農(nóng)為本的生產(chǎn)方式等諸多因素無不滲透著自然經(jīng)濟下人們對民事糾紛解決的訴訟價值取向。因而,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相關制度嚴格規(guī)定相關的民事起訴制度,體現(xiàn)了國家對民事起訴制度的干預性與強制性,這與中國古代的刑事起訴制度有著鮮明區(qū)別。中國古代的民事起訴制度萌芽于先秦時期,發(fā)展于唐宋時期,完善于明清時期,特別是其中的宋代起訴制度,由于其特殊的歷史大環(huán)境:宋代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統(tǒng)治者對民間“細故”的重視、民事主體范圍的擴大等等使得民事糾紛愈加頻繁、復雜,這就決定了傳統(tǒng)的民間民事解紛方式已不能解決、不...
【文章頁數(shù)】:5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第一節(jié) 選題意義
一 關于歷史時期的選擇
二 關于研究對象的選擇
第二節(jié) 研究現(xiàn)狀概述及相關文獻綜述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
第四節(jié) 論文的框架結構
第一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概說
第一節(jié) 宋代民事起訴概念界定
第二節(jié)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歷史淵源
一 先秦時期
二 秦漢時期
三 唐代時期
第三節(jié)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法律淵源
一 《宋刑統(tǒng)》
二 敕、令、格、式等
三 地方法規(guī)
第二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內容
第一節(jié) 一般內容
一 訴訟機關
二 起訴主體
三 起訴內容
四 起訴時間
五 起訴方式
第二節(jié) 特殊內容
一 起訴的受理
(一)受理機構
(二)受理程序
(三)受理責任
二 起訴的限制
(一)禁止越訴
(二)禁止超訴訟時效之訴
(三)禁止自毀傷者之訴
第三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價值取向
第一節(jié) 秩序為先,確保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有序進行
第二節(jié) 無訟為尚,提倡息訟限訟策略運用
第三節(jié) 民本主義,注重民事糾紛司法化解
第四節(jié) 法為治本,重視民事起訴制度構建
第四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評析
第一節(jié) 形成之原因分析
一 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的推動
二 對民間“細故”的重視
三 民事主體范圍的擴大
第二節(jié) 運作之社會實效
一 積極方面
(一)便于百姓起訴,化解民事糾紛
(二)便于付諸司法運作,自成體系
二 消極方面
(一)缺乏有效監(jiān)督機制,民眾起訴受阻
(二)為“無訟”“息訟”,設置起訴門檻障礙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個人簡介及在學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
致謝
本文編號:373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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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第一節(jié) 選題意義
一 關于歷史時期的選擇
二 關于研究對象的選擇
第二節(jié) 研究現(xiàn)狀概述及相關文獻綜述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
第四節(jié) 論文的框架結構
第一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概說
第一節(jié) 宋代民事起訴概念界定
第二節(jié)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歷史淵源
一 先秦時期
二 秦漢時期
三 唐代時期
第三節(jié)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法律淵源
一 《宋刑統(tǒng)》
二 敕、令、格、式等
三 地方法規(guī)
第二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內容
第一節(jié) 一般內容
一 訴訟機關
二 起訴主體
三 起訴內容
四 起訴時間
五 起訴方式
第二節(jié) 特殊內容
一 起訴的受理
(一)受理機構
(二)受理程序
(三)受理責任
二 起訴的限制
(一)禁止越訴
(二)禁止超訴訟時效之訴
(三)禁止自毀傷者之訴
第三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的價值取向
第一節(jié) 秩序為先,確保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有序進行
第二節(jié) 無訟為尚,提倡息訟限訟策略運用
第三節(jié) 民本主義,注重民事糾紛司法化解
第四節(jié) 法為治本,重視民事起訴制度構建
第四章 宋代民事起訴制度評析
第一節(jié) 形成之原因分析
一 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的推動
二 對民間“細故”的重視
三 民事主體范圍的擴大
第二節(jié) 運作之社會實效
一 積極方面
(一)便于百姓起訴,化解民事糾紛
(二)便于付諸司法運作,自成體系
二 消極方面
(一)缺乏有效監(jiān)督機制,民眾起訴受阻
(二)為“無訟”“息訟”,設置起訴門檻障礙
結束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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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本文編號:373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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