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賭”后憑欠條軟暴力索債的行為定性——以許某、馮某敲詐勒索案為切入點
發(fā)布時間:2022-02-04 17:48
準確判斷"詐賭"后憑欠條軟暴力索債的行為定性需將行為分解后再整體考量。首先,通過屆分欺詐性賭博、賭博性詐騙認定"詐賭"本質系名為賭博、實為詐騙,欠條所指向的是虛假債權債務關系而非賭債,后續(xù)憑欠條實現虛假債權時才既遂。其次,判斷后續(xù)軟暴力索債是否已達足以產生心理恐懼、強制程度以及憑欠條取得錢款須區(qū)分行為人實施行為以及被害人交付財物心理來認定構成何罪。行為人實施的整體行為兼具詐騙與威脅恐嚇性質,當被害人同時基于錯誤認識與恐懼心理交付財物時,符合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最后,綜合分析前后兩部分行為關系系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34)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詐賭”后出具欠條的行為認定
(一)“詐賭”的本質系名為賭博、實為詐騙
(二)出具虛假欠條并非詐騙既遂節(jié)點
二、后續(xù)憑欠條軟暴力索債的行為認定
(一)軟暴力索債方式已達足以產生心理強制程度
(二)憑欠條索債取得錢款構成詐騙抑或是敲詐勒索
三、前后兩部分行為的關系及罪數評價
本文編號:3613658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34)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詐賭”后出具欠條的行為認定
(一)“詐賭”的本質系名為賭博、實為詐騙
(二)出具虛假欠條并非詐騙既遂節(jié)點
二、后續(xù)憑欠條軟暴力索債的行為認定
(一)軟暴力索債方式已達足以產生心理強制程度
(二)憑欠條索債取得錢款構成詐騙抑或是敲詐勒索
三、前后兩部分行為的關系及罪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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