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釋范式的互動與分野——哈貝馬斯“法律的生產”概念及其內在特質
發(fā)布時間:2021-12-12 13:10
作為社會學家與哲學家雙重身份的哈貝馬斯借鑒了法律社會學范式的"法律的生產"概念,立足法律社會哲學范式重新在交往行動和商談理論框架下對法律生產予以闡發(fā)并型塑。他認為法國自然法的法定化之舉奠定了新憲法的基礎,不僅是第一個法律生產范例,而且指出法律應如何產生。然而,這種理論實踐化狀況沒有持續(xù)多久,隨著工具理性的盛行,導致抉擇主義地滿足于合法律性的法律生產。面對晚期資本主義社會公共生活世界的危機,為了使隱退了的實踐領域再度出場,哈貝馬斯依托共同體生活形式提出基于交往和寬泛的實踐理性或合法性辯護理由的"過程模型",建構了不同于相互沖突的自由主義法范式、福利法范式的程序主義法范式,使他的法律生產概念內在地具有現(xiàn)代性、過程性、主體間性和文化性的本質特征。
【文章來源】:哲學研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范式互動的后果:哈貝馬斯現(xiàn)代法律生產概念的成型
二、新范式的殊異:哈貝馬斯現(xiàn)代法律生產概念的根本特性
(一)法律生產的現(xiàn)代性
(二)法律生產的過程性
(三)法律生產的主體間性
(四)法律生產的文化屬性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哈貝馬斯對韋伯現(xiàn)代法律觀的批判及重建[J]. 張秀華. 哲學動態(tài). 2019(09)
本文編號:3536733
【文章來源】:哲學研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范式互動的后果:哈貝馬斯現(xiàn)代法律生產概念的成型
二、新范式的殊異:哈貝馬斯現(xiàn)代法律生產概念的根本特性
(一)法律生產的現(xiàn)代性
(二)法律生產的過程性
(三)法律生產的主體間性
(四)法律生產的文化屬性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哈貝馬斯對韋伯現(xiàn)代法律觀的批判及重建[J]. 張秀華. 哲學動態(tài). 2019(09)
本文編號:353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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