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入股金”能否退還?
發(fā)布時間:2021-04-01 09:43
<正>案例李雷2016年至2017年間在某體育公司工作。2016年7月,李雷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口頭約定在該公司入股5萬元,占股1%,隨后李雷妻韓梅梅向該公司財務負責人王某轉賬5萬元。2017年6月,李雷從該公司離職,要求公司將該5萬元予以退還,公司拒絕,李雷遂起訴該公司,要求拿回股金。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該公司退還李雷的"入股金"5萬元。目前,該案已執(zhí)行到位。
【文章來源】:人民之友. 2020,(08)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案例
說法
本文編號:31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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