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高峰時段駕車撞擊目標車輛行為定性的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1-01-25 07:21
在高人流路段駕車撞擊其它車輛的行為因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很可能產生嚴重的危害后果。因此,這類案件也通常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本文以一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案例入手,論證在高人流車流路段但非高峰時段這類案件的定性問題。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30)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摘要
二、主要分歧意見
(一)觀點一:陳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觀點二:陳某某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觀點三:陳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意見評析
(一)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行為,但因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本文編號:2998825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30)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摘要
二、主要分歧意見
(一)觀點一:陳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觀點二:陳某某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觀點三:陳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意見評析
(一)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行為,但因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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