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地位
發(fā)布時間:2020-12-17 05:37
無人駕駛汽車作為汽車行業(y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典型代表,在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分配過程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確造成了責任劃分的難題。文章通過梳理主體說和客體說的學說觀點,比較分析了上述兩種學說的論述理由及缺陷,認為隨著無人駕駛汽車與人類實力對比的變化、相關立法技術的成熟、人工智能自身屬性的體現(xiàn)及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應當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法律擬制人格,認可其擔責能力,從而構建無人駕駛汽車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分配規(guī)則,即區(qū)分具體使用情況,以其自身私產來承擔對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破解當前的侵權責任分配困境。
【文章來源】: 趙健 蘭州大學
【文章頁數(shù)】:49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重點和方法
(一)研究重點
(二)研究方法
四、創(chuàng)新點及不足
第一章 相關術語厘定
一、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的定義
(二)人工智能的分類
二、無人駕駛汽車
(一)自動駕駛汽車的定義
(二)自動駕駛汽車的等級劃分
(三)無人駕駛汽車的定義
三、無人駕駛汽車與人工智能
(一)自主性特征
(二)難預測性特征
(三)無人駕駛汽車侵權責任分配的難解性
第二章 無人駕駛汽車法律地位學說之考察
一、客體說
(一)學說主旨
(二)“客體說”的論證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結
二、主體說
(一)學說主旨
(二)“主體說”的論證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結
第三章 無人駕駛汽車適用擬制法律人格之分析
一、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的概念
二、民法之人格與無人駕駛汽車之擬制人格
三、無人駕駛汽車適用擬制人格的正當性
(一)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符合權利發(fā)展規(guī)律
(二)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的立法技術已成熟
(三)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是地位不平等的體現(xiàn)
四、無人駕駛汽車適用擬制人格的必要性
(一)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符合社會發(fā)展需要
(二)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可簡化侵權責任分配
結語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論文類
三、外文資料
致謝
本文編號:2921497
【文章來源】: 趙健 蘭州大學
【文章頁數(shù)】:49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重點和方法
(一)研究重點
(二)研究方法
四、創(chuàng)新點及不足
第一章 相關術語厘定
一、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的定義
(二)人工智能的分類
二、無人駕駛汽車
(一)自動駕駛汽車的定義
(二)自動駕駛汽車的等級劃分
(三)無人駕駛汽車的定義
三、無人駕駛汽車與人工智能
(一)自主性特征
(二)難預測性特征
(三)無人駕駛汽車侵權責任分配的難解性
第二章 無人駕駛汽車法律地位學說之考察
一、客體說
(一)學說主旨
(二)“客體說”的論證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結
二、主體說
(一)學說主旨
(二)“主體說”的論證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結
第三章 無人駕駛汽車適用擬制法律人格之分析
一、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的概念
二、民法之人格與無人駕駛汽車之擬制人格
三、無人駕駛汽車適用擬制人格的正當性
(一)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符合權利發(fā)展規(guī)律
(二)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的立法技術已成熟
(三)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是地位不平等的體現(xiàn)
四、無人駕駛汽車適用擬制人格的必要性
(一)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符合社會發(fā)展需要
(二)賦予無人駕駛汽車擬制人格可簡化侵權責任分配
結語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論文類
三、外文資料
致謝
本文編號:292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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