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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治療綜述_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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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代語言學6 第 6 卷 2004 年第 1 期 66- 76 頁 , 北京

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
廖美珍
提要

華中師范大學

法律語言學是一個方興未艾的、有著良好 前景的語言學分支 , 是很多著名國 際學術(shù)刊 物和

機構(gòu)的重點扶助對象。無論是從內(nèi)容還是從方法論角度看

, 國外的研究與國內(nèi)的研究都有很大的 不同 , 因此本文專門介紹國外法律語言的研究 , 重點是 20 世紀 70 年代以后和施行 英美法體 系的 國家 的研究。本文按照法律語言作為客體的研究、法律語言作為過 程的研究、法律 語言作為 工具 的研究這一典型發(fā)展過程 ( 即三個層面 ) 進行全面的綜述 , 希望能促進國內(nèi)法律語言學的發(fā)展。 關(guān)鍵詞 法律語言 客體 過程 工具 法律語言學

無論在國內(nèi)還是在國外, / 法律語言學0 ( forensic linguistics) 都是語言學領(lǐng)域的一個新興 的、具有良好發(fā)展前景的分支。為了讓國內(nèi)的法律語言研究者和語言學學者了解國外法律語 言的研究狀況, 也為了讓國內(nèi)的法學 ( 律) 工作者了解國外學者從語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實 踐的狀況 , 本文綜述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的概況 , 重點介紹 20 世紀 70 年代以后施行英美法體 系的國家和地區(qū)的研究, 因為無論是在研究的內(nèi)容還是在研究視角和方法論方面, 這一時期 和這些國家的研究都具有代表性。 1. 20 世紀 70 年代前的研究 對法律語言的研究可分為 20 世紀 70 年代前后兩個階段。在 70 年代之前, 對法律語言 的研究主要是對立法語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 , 著眼點是法律語言的用詞、句法結(jié)構(gòu)、標點符 號以及法律語言的特征上。當時研究的一個重要目的和動機是使法律語言能為法官和律師之 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這種研究從總體上看是把法律語言作為外在客體來研究的 ( language as - object) , 不考慮話語生成和話語參與者的理解過程 , 其典型代表是 David Mellinkoff , 他的 5法律語言6 ( David 1963) 是這種研究的經(jīng)典之作。5法律語言6 在法律語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 意義: ( 1) 這是第一部系統(tǒng)地、全面地而且具有相當深度地論述英美法律語言的宏篇巨著 ; ( 2) 該書對法律的/ 簡明英語運動0 ( plain English movement) 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5法律語言6 一書共 500 多頁, 作者勾勒了英美法律語言的特征, 追溯了英美法律語言在 英國和美國的歷史起源、發(fā)展和嬗變 , 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語言現(xiàn)狀的歷史原因。作者把英 美法律語言的特征歸納為以下幾點 : ( 1) 頻繁使用常用詞的不常用意義 ; ( 2) 頻繁使用古英語 和中古英語中常用但現(xiàn)在罕見的詞 ; ( 3) 頻繁使用拉丁詞 ; ( 4) 使用沒有進入普通詞匯的古法 語和盎格魯 - 諾曼語 ; ( 5) 使用隱語; ( 6) 使用專業(yè)術(shù)語; ( 7) 多用正式詞語; ( 8) 故意使用意 義不定的詞語; ( 9) 過分講究準確。作者把英美法律語言的總體風格概括為: ( 1) 含糊不清 ; ( 2) 浮華夸飾; ( 3) 冗贅 嗦 ; ( 4) 枯燥乏味。 作者認為英美法律語言之所以具有這些特征, 而且在壓力下雖然有所改進, 但進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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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是因為下述原因: ( 1) 法律語言要求準確; ( 2) 法律語言巨大的歷史慣性; ( 3) 法律語言應(yīng) 有別于其他語言 , 律師/ 說話要像律師0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chǔ)上, 作者認為法律語言可以( 1) 更準確一些; ( 2) 更簡短一些 ; ( 3) 更易懂一些 ; ( 4) 更持久一些。 體現(xiàn)早期研究特征的還有 Cryst al 和 Daly ( 1969) 的/ 英語文體研究0 ( Invest ig at ing English St yle) 。 2. 20 世紀 70 年代后的研究 20 世紀 70 年代以后, 法律語言研究在英美等國顯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其特征是 : ( 1) 涉及的學科眾多 : 有人類學、文學、法學、 語言學、政治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等。 ( 2) 研 究的焦點由法律文本和語言作為客體的研究 , 轉(zhuǎn)向法庭話語或法律活動的口頭互動 , 轉(zhuǎn)向話 語的生成和理解 , 轉(zhuǎn)向語言作為工具的研究。語料多為法庭口頭互動的錄音轉(zhuǎn)寫形式。雖然 法律文本語言及特征的研究仍不乏其人 ( T iersma 1999) , 但沒構(gòu)成主流。出現(xiàn)這些情況的原 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 1) 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語言在法律和法律活動中的關(guān)鍵作用 ; ( 2) 一 些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和社會語言學家在法律領(lǐng)域的/ 田野工作0 所取得的成果刺激了人們對 法律語言研究的興趣 ; ( 3) 不少學者發(fā)現(xiàn)法律活動是非常豐富的獨特的語言資源, 如人類文 化方法論學家 Jefferson( 1974) 和 Pomerant z( 1978) ; ( 4) 進入 70 年代后, 語用學的發(fā)展 , 尤其 是 Aust in( 1962) 的言語行為理論和 Garf inkel( 1967) 等民俗學方法論學者開創(chuàng)的會話分析法 , 使得語言學家不再抱著書面語言不放, 不再把目光死死盯在句子以下的語言范疇上 , 而是突 破句子的樊籬, 邁入話語的廣闊天地, 也不再局限于語言系統(tǒng)本身的研究。相反 , 越來越多 的學者重視語言在社會實際中的使用, 重視現(xiàn)場即席話語和語料庫的作用和分析。這個時期 法律語言研究者的興趣和重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 1) 法律語言作為過程 ( lang uage as process) ; ( 2) 法律語言作為工具( language as instrument ) , 即通過法律語言看社會和權(quán)力的實施等等 ; ( 3) 語言學家介入法律互動的語言證據(jù)應(yīng)用研究。 2. 1 法律語言作為客體到過程的轉(zhuǎn)換期研究 從把法律語言作為客體的研究到作為過程的研究有一個轉(zhuǎn)換過程。體現(xiàn)這一過程特征的 是 Elwork 、Sales 和 Alf ini( 1977, 1982) 以及 Charrow 和 Charrow ( 1979) 對/ 對陪審團的指示0 的研究。所謂/ 對陪審團的指示0 ( jury inst ruct ion) 指的是法官就案件的有關(guān)法律問題向陪審 團做出的說明。這些學者研究的是陪審團對這種說明的理解問題。與早期研究不同的是, 他 們的研究不局限于句法, 而是超句間的連貫、銜接等等對理解的幫助。他們的發(fā)現(xiàn)之一是 : 行話并非是法律語言難以理解的唯一障礙, 許多句法結(jié)構(gòu)和話語特征也是法律語言難以理解 的重要原因。轉(zhuǎn)換過程研究之集大成者是 Danet ( 1980b) 的 / 法律過程中的語言0 一文。該文 對法律語言特征作了最全面的探討。除了句法特征外, 該書還概括了韻律特征 , 認為/ 儀式 性0 ( rit ual) 和/ 戲劇性0 ( play ) 是法律語言的重要特征。 無論是 20 世紀 70 年代之前還是轉(zhuǎn)軌期, 對法律語言特征研究的一個重要設(shè)定是 : 只要 概括出法律語言的特征, 那么就可以通過翻譯的方式把理解困難統(tǒng)統(tǒng)解決。事實證明 , 這只 是學者們的一相情愿。于是他們尋找新的途徑, 即研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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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法律語言作為過程的研究 研究法律語言的/ 過程0 的前提是研究者自己得進入過程。所以過程研究的特征是學者們 深入法庭 , 進入法律活動現(xiàn)場, 觀察現(xiàn)場的互動。所謂過程研究就是看法律語言是如何在互 動中生成和理解的, 因此這種研究偏重話語策略、話語風格、話語結(jié)構(gòu)。這種研究的代表人 物有 L evi 和 Walker( 1990) , OpBarr( 1982) 。前兩位學者的一大貢獻是編輯了5司法過程中的 語言6 一書 , 該書收集了 12 位頗有影響的學者的力作。 Drew ( 1990: 39) 的 / 律師和證人在交 叉詢問中較量的策略0 一文揭示了律師詢問和證人回答的策略: 前者多用/ 對比法0 ( cont rast ) 和/ 三步詢問法0 ( t hree - part ) , 以削弱證詞的力量和可信度 ; 而后者則盡量不作 / 自我修正0 ( self repair) 而 作 / 他 人修 正 0 ( other - repair ) , 以 維 護自 己的 證 詞的 可 靠性。 Philips ( 1982, 1984, 1985) 研究了法學院學生的法律語言社會化過程 , 認為法學院的教材和實踐的互動是 學習、 掌握和生成法律語言的根本原因。OpBarr( 1982) 的5語言證據(jù)6 是體現(xiàn)過程研究的一大 力作。該書第 5 章詳細地研究了證人的證詞 , 歸納出 4 種話語( 對比 ) 風格 : ( 1) 強勢 - 弱勢 ; ( 2) 完整敘述- 零碎片斷; ( 3) 過度正確 ; ( 4) 話語打斷和重疊。以強勢風格和完整敘述形式 作出的證詞往往多為陪審團采信。弱勢風格不一定是女性話語的特征。作者還發(fā)現(xiàn), ( 1) 證 人說話要受法律界的話語規(guī)則支配 , ( 2) 證人作證的話語風格受詢問律師的問話的影響。體 現(xiàn)過程研究的力作還有 At kinson 和 Drew ( 1979) 的 5法庭秩序6 , Bennett 和 Feldman( 1981) 的 5重構(gòu)法庭現(xiàn)實6 , St ygall( 1994) 的5審判語言 6 等等。對法庭話語生成過程的研究的結(jié)論是 : 這個過程并不是良性的。 從方法論 角度看, 對法律 語言作為過程的 研究大多 采用 / 會話 分析法 0 ( conversat ional analysis) , 不是因為這種方法非常時髦 , 而是確實非常適合過程的研究; 其次是言語行為理論 ( speech act theory) 。 2. 3 法律語言作為工具的研究 對法律語言作為工具的研究不過分專注于法律語言的句法特征、 詞匯特征和話語特征等 等具體的語言層面, 對語言只涉及話語形成這個較為抽象的層面。這種研究體現(xiàn)在兩個方 面: ( 1) 法律界內(nèi)部是怎么通過語言來運作的; ( 2) 法律語言作為權(quán)利實現(xiàn)的手段。從事前一 種研究的主要是法官和律師這些法律圈內(nèi)的學者。代表人是 Solan( 1993) ( 法律事務(wù)所的合伙 人) , 他的5法官的語言6 ( 1993) 一書主要探討法官怎么用語言來斷案, 怎么處理法律中的語 言問題 , 比如定語修飾的先行詞的范圍問題, and/ or 的意義等等。后一方面研究的代表人物 是 OpBarr 和 Conley( 1998) 。他們不只是對法律語言本身感興趣 , 也不滿足于揭示法律是怎么 通過語言運作的。他們在研究中加入了一個新的變量 ) ) ) 權(quán)力。揭示法的權(quán)力通過語言的實 施是這些學者的使命和宗旨。對法律語言與權(quán)力的研究是當今法律語言研究中一股異常強勁 的潮流。其理論基礎(chǔ)是: ( 1) 權(quán)力不是一個遙遠的概念 , 而是活生生的日,F(xiàn)實。法律的權(quán)力與其說是在高等法 院的判決和立法公告中體現(xiàn)出來的, 倒不如說是通過法律應(yīng)用的細節(jié)表現(xiàn)出來的, 即是說 , 是在遍布全國的律師事務(wù)所、警察局及法院每天發(fā)生的法律活動中體現(xiàn)出來的。權(quán)力的實 現(xiàn)、行使、 濫用以及被挑戰(zhàn)都是在這些活動中完成的。總而言之 , 權(quán)力決不是形而上學的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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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這個理論的依據(jù)是: ( 對美國的學者來說) 當今( 美國的) 立法及法制的建設(shè)應(yīng)該是比較完 備的, 但是許多人仍感覺到不公正的威脅 , 感到法律的天平似乎總是傾向一些人。為什么在 立法取得如此巨大進步的今天人們還有這種感覺呢? 答案顯然無法從法規(guī)中去找。 Gibbons ( 1994) 認為 , 不公正和不平等有兩種情況, 一是政客故意造成的 ( 比如希特勒對猶太人的迫 害) , 一是法律系統(tǒng)本身的運作造成的。因此 , 上述所說的不公正感受應(yīng)該從法律的運作上 找。所以 , 學者們覺得 , 法律如果沒有實現(xiàn)它所確立的理想的話 , 那么它的失敗之處和問題 的根源一定是在法律應(yīng)用的細節(jié)之中。而法律應(yīng)用的細節(jié)是由語言組成的, 在法庭每天上演 的成千上萬的/ 戲劇0 是由語言這個工具完成的。因此 , 研究這些/ 戲劇0 的話語和這些細節(jié)的 語言也就是揭示法的權(quán)力。 ( 2) 權(quán)力與公正緊密相連。語言學家 Wodak - Eng el( 1984) 曾說過 , / 公正是與階級相關(guān)聯(lián) 的, 語言是確立和證明與階級關(guān)聯(lián)偏見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 0 因此 , 微觀語言細節(jié)的分析 研究不僅可以揭示權(quán)力, 還可以揭示權(quán)力與社會階層的關(guān)系。對法庭審判語言與權(quán)力的研究 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2. 3. 1 男女權(quán)力不平等的研究 2. 3. 1. 1 對強奸案的研究 在美國, 在過去 20- 30 年里 , 沒有哪一種法律的現(xiàn)象像強奸案那樣受到關(guān)注和重視。美 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的公開報告說, 每年有千分之四、五的婦女遭到強奸, 而實際數(shù)字比這個比例 還要大十倍。因此, 強奸案的審理最能揭示男女權(quán)力的實際情況。強奸是男子對女子施暴 , 這本來就是男子濫用權(quán)力 , 男女不平等的證明。但是 , 在法庭審判中, 受害人往往/ 遭受再次 強暴0 ( revict imization) , 這是法律界公認的事實。早期的分析研究認為, 造成受害人再次受 害的原因是法庭的交叉詢問制度以及交叉詢問中律師對受害人既往性交史的詢問。因此出現(xiàn) 了要求改進審判結(jié)構(gòu) , 不讓律師把受害人的以往性交史提供給陪審團 , 不報道受害人的真實 姓名 , 不讓外人進入法庭等等的呼聲, 而法庭也確實作了一些改革。然而 , Matoesian( 1993) , Conley 和 OpBarr( 1998) 等人對大量強奸案的審判案例, 尤其是對在美國轟動一時的 William Kennedy Sm it h 一案審判的錄音轉(zhuǎn)寫語料的分析研究表明, 解決受害女子在審判中再次受害 的問題的答案不是從法庭審判的結(jié)構(gòu)上去找 , 而要從法庭審判的微觀細節(jié)中尋找, 尤其是從 權(quán)力使用的互動的語言微觀細節(jié)中找。許多研究結(jié)果認為 , 強奸犯的辯護律師是通過交叉詢 問等策略而使受害人再次受害的, 因為這些策略既反映又重申了男人對女人的權(quán)力。這些策 略包括 : ( 1) 利用沉默; ( 2) 變化提問方式 ; ( 3) 變化話題; ( 4) 對受害人的話語進行評論 ; ( 5) 質(zhì)訊受害人的知識能力。但是 , 這些策略不只是在強奸案的審理中使用, 在其他案件的審判 中也使用 , 因此這些策略在性別上是中性的。為什么在強奸案審判之中就使受害人再次受害 呢? M at oesian( 1993) 的解釋是: 中性的語言技巧是與男權(quán)價值不可分離的。也就是說 , 女子 的第二次受害從社會結(jié)構(gòu)這個層次看是男權(quán)價值的體現(xiàn)。而 OpBarr( 1998) 則認為: 在強奸案 審判中, 陪審團關(guān)心的問題是有沒有支配與被支配的情況 ( 尤其是男女雙方為熟人時 ) 。如果 是男子支配女子 , 則為強奸 , 否則視為女子同意性交或為通奸。而在法庭審判中 , 律師 ( 通常 為男性 ) 所用的語言策略全部是支配式的, 是服務(wù)于被指控行使支配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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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雖然說這些策略并非為強奸案所特有, 但在強奸案審判這個特定環(huán)境里, 它們具有在其 他環(huán)境里所沒有的對人的傷害性: 一個講述被一個男人在身體上受支配情況的女子在法庭上 被另一個男人用語言支配。因此 , 從這個意義上說 , 女子的再次受害是真正的、真實的, 實 施/ 再強暴0 的機制是語言的。 2. 3. 1. 2 離婚案調(diào)解的研究 當今 , / 調(diào)解0 在法律活動中由于操作容易, 省力省錢而越來越受到歡迎, 也越來越引起 人們的重視。那么調(diào)解是否也受到政治的操縱呢 ? Conley 和 OpBarr( 1998) 把他們對強奸案審 判的研究擴大到離婚案的調(diào)解上。他們對調(diào)解過程的微觀語言細節(jié)的分析結(jié)果表明: ( 1) 調(diào) 解人的中立性往往是理想而不是現(xiàn)實; ( 2) 調(diào)解人能夠并且確實使用一系列語言技巧使被調(diào) 解人之間的口頭互動朝調(diào)解人傾向的結(jié)果發(fā)展; 他們的語言技巧往往方便一方利益的陳述和 討論而盡量減少對方立場的考慮; ( 3) 調(diào)解人的語言策略反映并同時加強了男人對女人的支 配權(quán) ; ( 4) 由于女子在文化上比男子更適應(yīng)、 更喜歡協(xié)調(diào)語言 , 由于女子比男子更傾向于做使 交際順利進行的事, 更傾向于配合地聆聽, 更傾向于積極地尋求達到一致 , 更傾向于為了達 成協(xié)議而達成協(xié)議, 因此, 女子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比如說 , 離婚案往往涉及財務(wù)問題。 女子的財務(wù)談判能力與經(jīng)驗顯然不及男子, 因此, 她們更需要律師的幫助 , 而在調(diào)解中是沒 有律師的, 這顯然對女子不利。如果通過律師上法庭的話, 女子往往可以爭取到更多的利 益。 2. 3. 2 對種族、 少數(shù)民族與權(quán)力的研究 種族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 也是非常棘手的問題。這個問題始終是與權(quán)力緊密地 糾纏在一起的。雖然法律規(guī)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不分種族 , 但是, 不同種族的人是否在 真正意義上獲得平等的待遇呢 ? 語言在這個問題上有什么關(guān)聯(lián)呢? 著名社會語言學家 L abov 和 H arris( 1994) 對美國一樁涉及黑人鋼鐵工人利益的案件作了 詳細的分析。他們發(fā)現(xiàn) , 由于黑人英語和法律英語之間的方言差異, 這些黑人鋼鐵工人誤解 了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措辭, 從而導致他們沒能獲得應(yīng)該得到的因為受歧視而損失的收入補 償。黑人受教育少、社會地位低 , 這本來就使他們處于不利的地位, 與主流社會不同的方言 使他們雪上加霜。 Walsh( 1994) 和 Eades( 1994) 等人對澳大利亞土著人的土地權(quán)的訴訟和涉及土著人的犯 罪的審判的話語分析表明 , 由于土著人的英語能力的缺陷和他們在英語用法上與主流英語的 巨大差異, 再加上文化的差異 , 土著人往往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地位。比如說, 土著文化重 委婉 , 因此, 在口頭互動中照顧對方的隱私; 在提問時用陳述句 ( 不是直接索問信息, 而是提 出命題供對方證實或改正 ) ; 在索問實質(zhì)性信息時 ( 個人重要情況 ) 時, 則不用疑問句 ) ) ) 在 這種情況下, 尋求信息人自己就話題提供自己的了解 , 然后沉默不語; 了解信息的人沒有責 任或義務(wù)提供信息; 而且不能指望信息就一定能提供 : 很多信息都是受控制的, 只提供給有 權(quán)得到這些信息的人。土著人的這些文化和語言特征顯然對他們在法庭上不利 ) ) ) 在澳大利 亞乃至整個西方 , 整個法律程序是以問答構(gòu)成的。由于法庭程序的特征賦予律師以支配權(quán) , 以至任何證人或被告都處于被動地位, 但是土著人受害最嚴重 : ( 1) 他們對法庭對話陌生 ,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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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驗 ; ( 2) 答話容易讓人誤解 ( 例如: I donpt know 和 I donpt remember 在標準英語里是表示說 話人的知識和記憶狀態(tài), 而在土著人那里則表示對方提出的問題不妥 , 我不能回答 ) ; ( 3) 土 著人重沉默 , 沉默意味著愿意思考 , 甚至是欣賞他人的存在。在法庭上 , 土著人的沉默往往 被理解為/ 回避、 無知、傲慢0 或者/ 思想混亂0 ; ( 4) 由于土著人語言中沒有選擇疑問句 , 所以 在回答這種問句時, 他們往往沒有道理地選擇后一項; ( 5) 土著人在口頭互動中避免眼光接 觸, 視眼光接觸為非禮或威脅。但在法庭上 , 這種行為被視為無理、躲避 , 或不誠實; ( 6) 土 著人會話的一個顯著特征是: 不管對方問什么, 都作出肯定的同意回答 , 哪怕人家問的是什 么都沒有聽明白 ; ( 7) 土著人一般不用具體數(shù)字表示量。例如, 在回答/ 有多少人0 這個問題 時, 他們往往只說出人的名字, 不說數(shù)量。 2. 3. 3 對證人 ( 被告 ) 權(quán)力的研究 在西方, 法庭手冊的一個主題是 : 證人是案件的敘述人, 詢問律師的作用只是保證這個 敘述的時間的順序的正確性和連貫性, 以便于理解。一般人也認為是這樣的。從邏輯上講 , 誰掌握證據(jù), 誰就掌握著權(quán)力; 證人之所以叫證人是因為握有證據(jù)。因此, 證人應(yīng)該有權(quán)力。 但許多研究結(jié)果恰恰 相反。早期 研究的 結(jié)論是 : 證人 在法庭上 很少或 幾乎沒有 什么權(quán)力 ( Danet 1980b; OpBarr 1982; L akoff 1975) 。研究者們由此推論 : 提供給陪審團的對犯罪事實 的敘述很少讓證人去作。 Luchjenbroers( 1997) 對澳大利亞墨爾本最高法院對一起謀殺案的 6 天審判的錄音轉(zhuǎn)寫語 料的分析表明: 在法庭上 , 證人給陪審團提供的信息輸入非常少。因此 , 證人對律師的思維 的影響非常小。 20 世紀 70 年代度杜克 ( Duke) 大學承擔的語言與法律項目曾廣泛地研究了證人的語言 , 發(fā)現(xiàn)許多證人說話具有一種/ 無力量0 的風格, 表現(xiàn)為 : ( 1) 大量使用遁詞和不確定的語言 ( I think; sort of 等即是) ; ( 2) 表猶豫之詞( 諸如 uh, w ell) ; ( 3) 疑問語調(diào) ( 回答問題時用升調(diào) , 顯 示不肯定 ) ; ( 4) 使用強化語 ( very, surely 等) 。研究表明 , 使用這種風格的人多為女性和社會 經(jīng)濟地位低下者 , 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則用/ 有力量0的方式講話。 總而言之, 在法庭上, 證人的信息輸出是有限的 , 對犯罪事實的敘述主要不是由證人完 成的 , 證人是沒有什么權(quán)力的, 而證人的權(quán)力又是與語言密切相關(guān)的。 2. 4 語言證據(jù)在法律審判中的應(yīng)用研究 法庭語言證據(jù)研究分兩個方面 , 一是語言理解, 一是語言生成。前者提供某個人或某團 體是否能生成某話語的證據(jù)。法庭語言學最關(guān)心的是語言生成 , 尤其是語料異同的對比。對 比的目的是確定作者或說話人 , 從而為陪審團裁決提供語言證據(jù)。對語言證據(jù)的研究反映在 以下四個方面。 2. 4. 1 語音證據(jù)的研究 語音專 家把 語言 分析 分 為聽 覺分 析 ( audit ory analysis) 和 聲 學分 析 ( acoustic analysis) ( Nolan 1994) , 聽覺分析指對語音信號接受和加工處理的分析 ; 聲學分析指對語音符號本身 作物理上的分析。在語音辨認上, 前者叫隨機辨認 , 后者叫技術(shù)辨認。語音可作為辨認說話 人的依據(jù) , 但是人的耳朵在辨認講話人方面不是可靠的。在法庭語言學中 , 聽覺分析要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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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聲學上的機器分析。語音的辨認往往要通過語樣對比確定, 因此對照語樣的獲取及其可靠 性至關(guān)重要。依據(jù)語樣辨別講話人是一個可能的問題, 而不是一個肯定的問題, 因為聲音樣 品和指紋樣品不一樣 , 前者與產(chǎn)生它的器官沒有直接關(guān)系。 一些學者強調(diào)個人特征( idiolect ) 對說話人辨認的作用。語音學研究已經(jīng)告訴我們 , 人講 話帶有一定的方音和口音 , 因此 , 我們可以據(jù)此對人口作地區(qū)和社會的劃分。我們還知道 , 講一種地區(qū)或社會方言的人可以模仿另一種地區(qū)或社會方言的人的講話。此外 , 即使是在差 異微乎其微的同一方言區(qū)里, 人們對某些詞都有自己喜歡的發(fā)音方式 , 這種方式就是個人特 有的風格。另外 , 人說話有自己的音質(zhì)和音高范圍。如果把這兩方面特征結(jié)合起來 , 作為參 照點, 再利用聽覺和聲學分析方法, 就能確定某一語料是不是某人發(fā)出的。 Jones( 1994) 認 為, 在日常生活中 , 人們是根據(jù)內(nèi)容和形式兩者來辨別聲音的, 由于加入了主觀的人際因素 , 所以 , 時常會出現(xiàn)誤認的情況。而專家則主要依靠信號、故事 , 因此不會出現(xiàn)由主觀人際因 素導致的錯誤。但是專家的問題在于怎么衡量他們觀察結(jié)果的意義 , 怎樣對這個意義在不同 的情況下會發(fā)生不同的變化這個事實保持警覺。因為專家據(jù)以判斷的個人特征、社會方言特 征、口音、 音高( 頻率 ) 等等因素除了音高 ( 頻率 ) 比較穩(wěn)定, 可以借助儀器測量外 , 其他因素 都是可變的。個人特征有一個人口分布問題 , 社會方言和口音有真有假。因此 , 形式分析要 綜合各方面的因素。 2. 4. 2 書面拼寫、用詞、語法形態(tài)以及句法結(jié)構(gòu)的證據(jù)研究 這種研究叫做書面問題的法庭分析 , 即以對比的方式 , 從拼寫、用詞、語法形態(tài)和句法 結(jié)構(gòu)角度揭示兩種文本的異同 , 從而判斷某一文本是不是出自某人。 澳大利亞有一個男子被指控殺了妻子。這個男子向警方出示一封他聲稱是他妻子留下的 遺書。由于找不到他妻子的尸體 , 因此判斷這封遺書的真?zhèn)尉统闪硕ㄗ锏年P(guān)鍵。語言學家 Eagleson( 1994) 設(shè)法收集到該男子和他妻子的書面文本 , 然后對照那封遺書 , 從拼寫 ( 錯誤 率, 名詞大小寫等 ) , 語法形態(tài) ( 動詞現(xiàn)在時和過去時曲折變化的正誤率等 ) , 句法 ( 句子結(jié)構(gòu) 等) 以及標點符號的使用特點等層面一一作詳細剖析。結(jié)果證明該男子的書寫文本的特征與 那封遺書十分相似, 而與其妻子的書面文字材料大相徑庭。最終該男子不得不認罪。 2. 4. 3 話語層面分析 這方面研究影響最大的學者當推喬治敦大學的 Shuy ( 1987) 。Shuy 碰到這么一個案子 : 一位雇主被指控企圖謀殺離異的妻子和判其離婚的法官。據(jù)說, 雇主打算利用雇員為其作 案, 而雇員將此事報告給了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 , 后者為了獲得證據(jù) , 就給雇員提供錄音設(shè)備, 讓雇 員設(shè)法談?wù)摯耸。結(jié)果, 最終得到的錄音對話確實含有雇主談?wù)撈淦藓头ü俚膬?nèi)容。因此 , 該錄音被用作對雇主的不利的證據(jù)。Shuy 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 , 法庭往往用這種錄音對話作為判 案的重要依據(jù)。于是, 他對此進行研究, 結(jié)果發(fā)現(xiàn)這種錄音對話不少是在有人誘導的情況下 說出來的。當事人為了獲取證據(jù)( 或受律師的指使 ) 誘使被告說出日后對自己不利的話。在上 面這個案子中, 當雇員提及雇主的妻子或法官時 , 雇主要么不與應(yīng)對 , 要么轉(zhuǎn)移話題。這說 明雇主對雇員的話題不感興趣。即使接話, 也是敷衍對方 , 勉強為之。而且 , 在整個對話中 , 雇員提出的話題達 26 次之多, 而雇主只有 9 次。顯然 , 是雇員在操縱話題 , 而且雇員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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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次引向雇主的妻子和法官, 這說明雇員一再試圖錄到自己想錄的東西。 Shuy 將此一一剖 析在陪審團面前。因此, 陪審團很難根據(jù)這個錄音判斷雇主要雇員幫他殺人。 2. 4. 4 語言心理和行為分析 對交際的大量研究告訴我們: 一個人在由講真話到講假話轉(zhuǎn)變時 , 其語言行為會表現(xiàn)出 能明顯觀察得到的變化。一個早為心理學接受的描述這種變化的方式是計算/ 語型 - 語例比0 ( T ype- T oken- Rat io, 簡稱 T T R) , 即用一個語言片斷中的語符總數(shù)除該片段中語類 ( 不同 的語符) 數(shù)。比如, 林肯的 government of t he people, by t he people, for t he people 這個名言片 段就是由 10 個語例 , 6 個語型組成的 , 其 T T R 為 0. 60。對政治家的語言行為的研究表明 , T T R 低的人果斷、積極、 主動( 如羅斯福, 肯尼迪等 ) 。研究還表明, 人們在講話時 , 若害怕 或擔心聽話人有對他不利或者負面反應(yīng), 則 T T R 高; 反之 , 在沒有感覺到威脅時, T T R 則 低。也就是說 , 自然、 有效率的反應(yīng)利用常用詞語中高概率的詞、 習語和陳規(guī)語; 謹慎、擔憂 時則利用增加的時間使用低概率的詞。在法庭上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案情的了解使他明白 哪些話會使他獲罪, 因此要謹慎地措辭。謹慎措辭時增加的時間 ( 盡管短得讓聽話人察覺不 出來) 就使講話人在表達他們擔憂的事時比在一般情況下使用更多不常用的詞, 從而在一個 話語片段內(nèi)增加了詞的語型量。根據(jù)這一理論, 語言專家先計算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平均 T T R, 然后再看哪些話 語片段的 T T R 最高 , 以此 判斷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是否 撒謊。雖然 T T R 高不一定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撒謊 ( 因為謊言可以用比平均低的 T T R 表達, 犯罪嫌 疑人可以事先/ 排練0 好要說的話 ) , 這種統(tǒng)計方法在法庭上證明是有效的。在法庭詢問時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 T T R 的顯著變化給我們提供了觀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心理狀態(tài)的線索。 Carpenter( 1990) 認為 , 如果把這種方法與語體風格結(jié)合起來, 則更加可靠。 比較集中地探討語言證據(jù)的文獻有 Rieber 和 Stewart( 1990) 合編的5語言學家在法律機構(gòu) 做專家證人6 。 2. 5 法庭翻譯的研究 法庭翻譯的研究涉及的問題主要是 : 翻譯的作用 , 翻譯的準確性及其對判決的影響, 法 庭翻譯的特點, 加入翻譯這個變量之后對法律專業(yè)人員與證人和被告之間的互動有無影響 等。在這方面較有影響的是 Berk - Seligson( 1990) 對美國法庭西班牙 ) 英語翻譯 ( 據(jù)她的統(tǒng)計 , 西班牙語翻譯的使用次數(shù)大大高于其他語種的翻譯 ) 的研究。她的研究表明: 美國法律體系 總是要翻譯在法庭上盡可能做到/ 形不見 , 聲不聞0 。即是說, 翻譯最好不要作為獨立的與眾 不同的個體而存在, 他只能充當/ 傳聲筒0。而在審判參與者中也盛行這么一種觀念 : 雙語審 判與單語審判根本沒有區(qū)別。 Berk - Seligson 的研究表明 : ( 1) 翻譯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突出的 / 楔子0 , 而不是一個/ 隱身人0 ; ( 2) 法庭的注意力屢屢通過審判程序, 通過其他參與者或者通 過自己的行為轉(zhuǎn)移到翻譯身上 , 從而突出了或者使人意識到翻譯的存在 ; ( 3) 翻譯的存在和 / 楔子0 作用是通過下述方式實現(xiàn)的 : a) 澄清律師的問話和證人或被告的答話 ; b) 解釋證人或 被告的輔助性的話語 ; c) 控制證詞的量 ; d) 敦促證人或被告說話 ; e) 不讓證人或被告說話。 作者最大的發(fā)現(xiàn)是: 翻譯影響詢問律師對證人或被告的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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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其他研究 有兩項研究我們不能不提 , 一是美國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 H ibbit ts( 1994) 對美國法律 和法律實踐的比喻的轉(zhuǎn)變的研究: 5理解比喻: 視覺性、口頭性和美國法律語言的重新配置6 。 作者發(fā)現(xiàn) , 美國法律和法律實踐的比喻由過去的視覺比喻 ( 喚起視覺意象 ) 占優(yōu)勢的局面明顯 地轉(zhuǎn)向了由聽覺比喻 ( 喚起聽覺意象) 占優(yōu)勢的局面。作者認為 , 由于比喻在思維和推理中具 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比喻的這種重新配置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價值。作者在追溯了歷 史上重視覺比喻的重要原因之后指出, 比喻在法律及法律實踐上的結(jié)構(gòu)和配置變化反映了社 會的變化、社會 結(jié) 構(gòu)的 變 化、社會 權(quán) 力 結(jié)構(gòu) 及 配 置的 變 化、社會 價 值 觀的 變 化。 二是 Goodrich( 1987) 的5法律話語6 。該書主要論述法律與語言的關(guān)系, 貫穿全書的一個重要思想 是: 法律語言是社會和歷史起源的重要指示器, 是法律文本作為社會調(diào)控工具的主要動機。 作者是從話語批評的角度來探討法律與語言的關(guān)系的, 認為法律語言是權(quán)力的語言、是表達 支配力和實施支配力的工具, 是對意義控制的追求。 3. 結(jié)語 縱觀法律語言研究的歷程 , 我們發(fā)現(xiàn)它與語言學整體的發(fā)展歷史是一脈相承的 : 法律語 言特征的靜態(tài)的研究 ( 句法詞匯特征的研究) 話語分析) 法律語言作為過程的動態(tài)研究 ( 語用研究 , 法律語言作為工具的研究 ( 社會語言學研究 ) 。研究的趨勢是越來越深入, 涉

及的面越來越廣, 涉及的學科越來越多。法律離不開語言 , 從語言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研究 一個不可或缺的途徑 ; 正因為法律離不開語言, 所以法律及其活動又給語言學家提供了新的 研究領(lǐng)域和豐富的而且有著重要價值的語言資源; 由于法律與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社會問題 密切相關(guān) , 因此人們從語言角度又可以揭示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千絲萬縷的關(guān)系和層面。這些 大概是法律語言興起和興旺的主要原因 , 也是法律語言研究者的結(jié)論。 以上我們介紹的都是成就 , 那么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是 : ( 1) 對交叉詢問和直接詢問的研 究多 , 對法官的語言關(guān)注相對較少。 ( 2) 對英美法體系的法律語言研究較多 , 對歐洲大陸法 體系研究較少。但是 , 國外的研究有許多非常值得我們借鑒: ( 1) 重視田野調(diào)查 ; ( 2) 重視真 實的現(xiàn)場錄音語料; ( 3) 重視語言和法律權(quán)利的研究 ; ( 4) 重視多視角的研究 ; ( 5) 越來越重視 語言學家作為專家證人等問題的應(yīng)用研究。從作者參加的國內(nèi)的法律語言研討會和已發(fā)表的 文獻來看, 我們的研究基本上還停留在法律語言的表層層面: 句法 , 用詞特征等的研究。語 料基本上還是法律文本。另外 , 中國的法律 ( 學 ) 工作者很少有人從語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 實踐。但愿本文的介紹能給國內(nèi)學者一些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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