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保管期限2016_2016年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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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重新修訂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希望大家喜歡。
2016年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樓繼偉
國家檔案局局長 李明華
2015年12月11日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yè)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tǒng)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lián)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tǒng)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移交手續(xù)。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shù)據(jù)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xù),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xù)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shù)、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監(jiān)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guī)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tǒng)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xù)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xù)方統(tǒng)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xié)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yè)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單位因業(yè)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yè)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yè)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xù)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tǒng)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xù)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xù)。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shù)、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jiān)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shù)據(jù)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huán)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zhí)行文書檔案管理規(guī)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yè)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fā)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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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頒布的重要意義是什么?下面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簡要意義:
《反分裂國家法》頒布是為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tǒng)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重大意義:
受海內外廣泛而高度關注的《反分裂國家法》,經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于2005年3月14日正式通過和開始實施,這是中國立法史上的一大壯舉,是中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部法雖然只有短短的1000字,但卻是國家最重要的大法之一。
它開宗明義指出:“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tǒng)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的和平穩(wěn)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這鮮明地昭示這部法的宗旨和適用范圍,體現(xiàn)了鮮明的現(xiàn)實針對性。它既充分展現(xiàn)大陸爭取兩岸和平統(tǒng)一的最大誠意,也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臺獨”分裂不可動搖的決心。它將凝聚全體中國人民的意志和力量,成為反對分裂,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利器。
在此之前,中國還沒有一部反分裂法。在中國近代史上,威脅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方式通常表現(xiàn)為兩種:一是帝國主義通過不平等條約迫使中國政府割讓大片領土;二是帝國主義支持分裂勢力、扶植傀儡建立“獨立國家”,把中國領土從祖國分離出去。由于各種原因,中國自晚清以來一直沒有能夠制定一部保衛(wèi)國家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的專門法律,這是歷史的遺憾和教訓。
當前對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最大的現(xiàn)實威脅是“臺獨”勢力猖狂的分裂冒險活動。李登輝的“中華民國在臺灣”和“兩國論”葬送了上世紀九十年代前期兩岸關系發(fā)展的良好勢頭。陳水扁和民進黨2000年上臺后變本加厲地推行“臺獨”路線,公然否認體現(xiàn)“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拋出“一邊一國”論,提出“公投制憲”,大搞“臺灣正名”、“去中國化”,實行“漸進式”臺獨,叫嚷要通過修改憲法,實現(xiàn)“法理臺獨”,并提出“公投制憲”時間表——實則“臺獨”時間表,步步升級,把兩岸關系推向戰(zhàn)爭的危險邊緣。
正是為了遏制這股危險的分裂逆流,避免國家和平統(tǒng)一的前景遭葬送,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審時度勢,毅然制定和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這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時的。用法律這個強大的武器來捍衛(wèi)國家和民族最高和核心利益,這是確保國家統(tǒng)一的一項重大的、根本性的舉措。
《反分裂國家法》雖然專門針對臺灣問題而制定,關于和平統(tǒng)一的許多方針政策針對臺灣這個特殊歷史條件下造成的特殊問題而提出,但這不等于說,它的意義僅僅限于臺灣問題。事實上,這部大法關于反對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以及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干涉等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適用于一切反分裂斗爭;任何時候,任何地區(qū),任何人,任何集團和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企圖把中國的領土分裂出去,都是絕對不允許的。因此,這部大法具有普遍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歷史告訴我們,反分裂,與反外國干涉是緊密相連的。中外歷史,特別是近代史、現(xiàn)代史一再證明,凡內部鬧獨立、鬧分裂,都一定有外國勢力勾結和支持。沒有外國勢力的支持,分裂是鬧不起來的,即使鬧起來,也是難以成功的!斗捶至褔曳ā访鞔_指出,“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zhàn)的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xiàn)祖國統(tǒng)一,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這從根本上表明中國反對外國勢力企圖干涉海峽兩岸事務的嚴正立場。
反分裂,必須有強大的國力做后盾。 《反分裂國家法》為我們提供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這個武器威力的大小, 取決于國力的強弱。如果國力不強,內部不團結穩(wěn)定,仍然會給分裂主義分子和外部敵人提供可乘之機,法律的武器仍不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因此必須始終堅持把發(fā)展放在首位,決不能放松努力,要不斷增強國力,包括經濟、科技和國防的實力。必須構建和諧社會,保持國家和社會的穩(wěn)定。
《反分裂國家法》將進一步增強全國各族人民反對分裂、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家意識和責任感。 任何人、任何政黨和政治勢力,決不能走上鬧獨立、鬧分裂的犯罪道路。誰膽敢這樣做,他就是全體中華民族的共同敵人,必將受到全國人民的聲討和痛擊。當國家面臨分裂危險的時候,義無反顧地投入反分裂的斗爭是每個國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反分裂國家法》既給政府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又加重了政府的政治責任。 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核心利益,捍衛(wèi)這種利益,是國家當政者的第一位責任。有了這部大法,政府可以高舉法律的大旗,動員全國人民,動用全國一切資源和手段,徹底粉碎一切分裂圖謀。當然這部法律也不允許政府向分裂主義者和支持他們的外部勢力作出任何有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妥協(xié)。中國近代史上那些悲劇決不能重演。
反分裂國家法是針對什么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對于“臺獨”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
一、這項立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jù),集中中華民族的智慧,以立法確定中國人民決心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重大戰(zhàn)略舉措。
“臺獨”勢力猖狂進行分裂國家、分裂中華民族的罪惡活動,是不斷造成臺灣海峽緊張局勢的根源,所以,反對分裂國家,扼制、制裁“臺獨”,團結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所有愛國力量,共同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是當前的迫切任務?梢姡蓢易罡邫嗔C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時的。
這項立法醞釀已久,現(xiàn)在進行,,條件成熟,而不是如一些境外媒體所猜測的,為了一時應對什么情況而心血來潮。當然,這項立法的確有極強的針對性。人們還記得,2004年5月9日,正在英國訪問的溫家寶總理在倫敦與當?shù)厝A人代表座談時,“全英華人華僑中國統(tǒng)一促進會”會長、76歲的單聲先生向溫總理建議:“在目前,臺獨勢力猖獗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國家制定統(tǒng)一法,一定要盡快制定,而且刻不容緩。”溫總理立刻回答:“你關于國家統(tǒng)一的意見非常重要,我們會認真考慮。”溫總理之所以如此明確地回應,正是因為這項立法已在國內醞釀中。至于名稱不采用“統(tǒng)一法”,而定名為 《反分裂國家法》,更是思路嚴密,界定精確!斗捶至褔曳ā窡o論具體條文如何,首先就明確了兩項前提:第一,自從1949年國民黨退守臺灣以來,海峽兩岸間處于分離分治狀態(tài),而不是分裂狀態(tài),海峽兩岸的主權都是中國完整的領土主權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峽兩岸都是統(tǒng)一的中國的一部分,實現(xiàn)兩岸統(tǒng)一的方式絕不是如原東、西德,朝鮮半島的韓國與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那樣,一個統(tǒng)一的民族分裂為兩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再爭取統(tǒng)一。東、西德已經實現(xiàn)了統(tǒng)一,朝鮮半島南北兩方正在為爭取統(tǒng)一而努力;中國臺灣海峽兩岸的統(tǒng)一,其性質與德國的統(tǒng)一,正在進行的朝鮮半島的統(tǒng)一完全不同,不是分裂成兩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統(tǒng)一,而是主權統(tǒng)一完整的一個中國,尚處于分治狀態(tài)的祖國大陸與臺灣之間的統(tǒng)一。中國的領土主權是統(tǒng)一的整體,沒有分裂,也不允許分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不僅根本否定了“臺獨”勢力的“一邊一國”的邪說,也提醒那些雖然贊成實現(xiàn)兩岸統(tǒng)一,但又錯誤地認為海峽兩岸現(xiàn)在處于“分裂分治”狀態(tài)的愛國者,試圖以“邦聯(lián)”、“聯(lián)邦”、“屋頂論”等方式爭取兩岸統(tǒng)一,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
二、這項立法針對性極強,是扼制“臺獨”、懲治“臺獨”的銳利武器;是根除制造海峽兩岸緊張局勢亂源,保持海峽兩岸間和平、穩(wěn)定,不斷加強廣泛交流的保障。所以,它又是造福于海峽兩岸同胞的立法,維護臺海和平以及亞洲和太平洋地區(qū)和平發(fā)展的立法。由于它有極強的懲治“麻煩制造者”“臺獨”勢力的功能,所以它又是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事業(yè),發(fā)展中國與世界各國友好合作關系的立法。
祖國大陸從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表《告臺灣同胞書》起,相繼提出了“葉(劍英)九條”、“鄧(小平)六條”、“江(澤民)八點”、“胡(錦濤)四條”,以及“5·17聲明”等一系列方針政策!斗捶至褔曳ā返闹鬏S,是將這些方針政策的基本精神轉化為法律,而同時也會明確界定什么是分裂國家,怎樣懲治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世人都已看清,“臺獨”勢力玩弄分裂國家的把戲,可謂花樣翻新,層出不窮:從“以武拒統(tǒng)”到“決戰(zhàn)境外”,從“臺灣主權獨立”到海峽兩岸“一邊一國”,從“政治臺獨”到“去中國化”的“文化臺獨”,從制造島內族群分裂到公然割裂海峽兩岸中國統(tǒng)一的領土主權,從“漸進式臺獨”到“統(tǒng)、獨由臺灣全民公決”,從“隱性臺獨”到“修憲、制憲”的“法理臺獨”,無所不用其極。“臺獨”勢力很得意,認為祖國大陸既不能下決心打臺灣,又阻擋不住其分裂國家的進程?墒,“臺獨”勢力太自作聰明了,他們忘記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斗捶至褔曳ā返闹贫,就是要制服“臺獨”這個妖魔,為海峽兩岸的發(fā)展,為兩岸人民,創(chuàng)造一個和平的環(huán)境。
三、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必然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政治影響。
首先,祖國大陸將實現(xiàn)兩岸統(tǒng)一的大政方針,轉化為國家立法,集中體現(xiàn)了全國各族人民不可動搖的反對分裂國家的堅強意志,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次,這項立法將是既以“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寄希望于臺灣人民”為中心,也會清楚地確定分裂國家的犯罪表現(xiàn)及懲治辦法。這使建立海峽兩岸及世界范圍內的愛祖國、反分裂、反“臺獨”、促統(tǒng)一的最廣泛的大聯(lián)盟,有了法的依據(jù),也是對海外華僑、華人愛國愛鄉(xiāng)的建議的尊重和采納。第三,這項立法在臺灣島內會引起強烈反響,各種政治勢力都會更加認真地審視兩岸關系的正常發(fā)展的道路。陳水扁叫嚷“一邊一國”,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還是他當“總統(tǒng)”依據(jù)的“中華民國憲法”,都明文確定海峽兩岸的領土主權是統(tǒng)一的整體,所以,陳水扁的 “一邊一國”,就是地地道道的分裂國家的行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封堵一切妄圖通向“臺獨”方向之路。臺灣的一些黨派,也將由于祖國大陸已在制定《反分裂國家法》,而思考維持兩岸和平、穩(wěn)定之策。比如,籌劃與大陸交通行業(yè)協(xié)商,以便實現(xiàn)雞年春節(jié)兩岸雙向、多點、對飛直航,以適應在大陸經商及兩岸間節(jié)日探親訪友數(shù)以百萬人之需求,就是創(chuàng)造兩岸關系緩和氣氛的一項努力。如果臺灣當局仍像羊年春節(jié)那樣,破壞兩岸民間雙向直航,無論以什么為借口,都無法向臺灣人民交待。對這項立法,臺灣民眾會有一個認識過程,開始可能懷疑甚至反對,在“臺獨政治”掛帥的臺灣社會,這是可以想見的。然而,“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有了這項立法,可以使臺灣民眾逐步認清是誰在“賣臺”,又是誰真正“愛臺”、“尊重臺灣民意”。第四,這項立法會在國際上產生重要影響。與中國友好的國家會更堅定地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他們能夠充分理解中國人民為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并為世界和平發(fā)展作出努力的良苦用心,從而使“臺獨”勢力在國際上沒有立足之地。與中國早已建立了外交關系的美國,在中美關系的進程中,始終處于矛盾狀態(tài)。美國政府從其全球戰(zhàn)略出發(fā),必須要與中國合作,發(fā)展兩國友好關系。但它又想遏制中國的發(fā)展,所以,一直以美國的國內法——《與臺灣關系法》干涉中國內政,不斷向“臺獨”勢力發(fā)出錯誤信號,在臺灣海峽兩邊采取鐘擺政策,把臺灣當做牽制中國的棋子。近年來,中美兩國的共同利益,遠遠大于兩國間的政治分歧,但是美國仍然不肯放棄臺灣這顆棋子,不肯廢除《與臺灣關系法》。正是這個問題嚴重影響了中美兩國關系的正常發(fā)展。雖然美國有關當局近來多次表示,目前中美兩國關系處于建交以來的最佳時期,但卻因美國仍有《與臺灣關系法》,使中美關系很難發(fā)展到友好合作的新階段。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給美國從臺海問題上抽身,設下了一個體面的臺階,如果 “臺獨”勢力膽敢枉行,單方改變臺,F(xiàn)狀,中國依法懲治“臺獨”,純屬中國內政。如果美國以《與臺灣關系法》為借口,介入臺海問題,就把自己置于侵略者的地位。因此,美國政府應認真考慮如何盡快擺脫“臺獨”這個“麻煩制造者”帶給美國的麻煩乃至危險。事實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這項立法草案時,美國政府表示,臺灣海峽沒有出現(xiàn)升高緊張局勢的跡象。從美國政府官員的表態(tài)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正在理解中國這項立法的正當性。如果美國政府能從中美兩國的長遠利益和世界大局出發(fā),正確對待中國這項立法,排除中美兩國發(fā)展友好關系的障礙,中美兩國關系的前景將十分廣闊。日本小泉內閣也應當從中國的這項立法中,對其鼓勵“臺獨”勢力的舉措有所檢討,不要在中日兩國關系中制造新的麻煩。
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出中國完成并頒布實施《反分裂國家法》的極其重大的意義。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關系的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并立即予以實施。
《反分裂國家法》僅適用于臺灣問題。
《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促進兩岸關系發(fā)展、推進兩岸和平統(tǒng)一的法律,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維護臺海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的法律,一部符合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首先是中國13億人民民意的要求,是遏制日益嚴重的“臺獨”分裂活動的需要,同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也是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
《反分裂國家法》把祖國大陸20多年來制定的一系列對臺方針政策法律化,表明了推進兩岸關系發(fā)展、致力國家和平統(tǒng)一的決心和誠意,必將對反對和遏制“臺獨”、維護臺海地區(qū)的和平穩(wěn)定及促進兩岸關系的良性發(fā)展發(fā)揮重大的現(xiàn)實作用,并對推動祖國和平統(tǒng)一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
《反分裂國家法》內容: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tǒng)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zhàn)的遺留問題。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xiàn)祖國統(tǒng)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tǒng)一祖國的大業(yè)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xiàn)祖國和平統(tǒng)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xiàn)祖國統(tǒng)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xiàn)和平統(tǒng)一。
國家和平統(tǒng)一后,臺灣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發(fā)展兩岸關系: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yōu)秀傳統(tǒng);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發(fā)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xié)商和談判,實現(xiàn)和平統(tǒng)一。協(xié)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xié)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tài);
(二)發(fā)展兩岸關系的規(guī)劃;
(三)和平統(tǒng)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qū)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xiàn)和平統(tǒng)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fā)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tǒng)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guī)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guī)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qū)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什么要制定《反國家分裂法》?《反分裂國家法》頒布的重要意義是什么?下面請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會經過表決,高票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斗捶至褔曳ā返某雠_,不僅是反“臺獨”斗爭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發(fā)展與推動兩岸關系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標志著祖國大陸的對臺方針、政策開始走向法制化,也標志著祖國大陸的反“臺獨”斗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必將對遏制“臺獨”的斗爭和推動兩岸關系的發(fā)展產生深遠影響。
1.《反分裂國家法》的出臺,向世人昭示了中國人民反對分裂國家、維護祖國統(tǒng)一的堅定意志和強大民意。
中國人民具有悠久的反對分裂國家、維護祖國統(tǒng)一與領土完整的光榮傳統(tǒng)。在幾千年的歷史發(fā)展中,中國人民為了維護國家統(tǒng)一進行了不屈不撓的斗爭。1949年國共內戰(zhàn)結束后,蔣介石集團退踞臺灣。由于各種內外原因,兩岸長期處于分離與分治的局面。雖然兩岸至今尚未統(tǒng)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也深得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主流社會的承認。陳水扁當局近年來不斷加緊推動臺獨分裂活動,就是試圖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妄圖把臺灣從中國分離出去。尤為嚴重的是,臺獨分裂勢力圖謀通過所謂“憲政改造”,以所謂法律形式改變大陸和臺灣從屬一個中國的事實。這些危險行徑嚴重威脅著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破壞和平統(tǒng)一的前景,嚴重損害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強烈關注和不安。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制止愈演愈烈的臺獨分裂活動,得到了包括海內外炎黃子孫在內的絕大多數(shù)中國人的衷心擁護和贊同,是得民心、順民意之舉。全國各民族、各黨派、各階層、各屆群眾在反對分裂、維護國家統(tǒng)一的問題上具有強烈的意愿、廣泛的共識和共同的意志!斗捶至褔曳ā返某雠_,正是反映了這種全民的共同意志,并且把全民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更具強制性與約束力。
2.《反分裂國家法》的出臺,以法制“獨”,標志著祖國大陸的反“臺獨”斗爭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
自李登輝上臺以來,臺灣當局不斷推動“臺獨”活動,不斷挑釁臺灣屬于中國一部分的事實與現(xiàn)狀。祖國大陸進行了多次反“臺獨”斗爭,以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對臺政策也在這個過程中不斷豐富和發(fā)展。
2000年民進黨上臺后,陳水扁當局推動臺獨活動變本加厲,通過所謂“公投”、“制憲”、“正名”、“去中國化”等,不斷謀求與推動“法理臺獨”,甚至還拋出了所謂“公投”、“制憲”、“建國”的“臺獨時間表”,圖謀在2006年進行“公投制憲”,2008年實施“新憲法”,使臺灣成為一個“正常、完整的國家”。因此,兩岸關系形勢異常嚴峻,臺海和平面臨挑戰(zhàn),國際社會深感憂慮!斗捶至褔曳ā返某雠_,是對臺獨勢力推動臺獨活動尤其是推動“法理臺獨”的有效遏制,是運用法律手段避免兩岸現(xiàn)狀被改變和促進和平統(tǒng)一,意義十分重大。長期以來,我們對臺工作都是以“方針”、“政策”等政治宣示的形式出現(xiàn),主要是采取輿論斗爭、政治斗爭等手段揭露“臺獨”陰謀!斗捶至褔曳ā返某雠_,使我們轉向以立法形式,以法律手段反“臺獨”,把反“臺獨”、反分裂上升為國家意志,大大提升了對臺政策的層次,拉開了依法反“臺獨”的序幕,這無疑是新形勢下對臺工作的新突破和新發(fā)展。
3.《反分裂國家法》的出臺,對穩(wěn)定、推動與發(fā)展兩岸關系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反分裂國家法》可以說擊中了“臺獨”分裂勢力的要害。陳水扁當局極為恐懼,并對祖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進行惡毒的歪曲和攻擊。陳水扁竟宣稱,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企圖片面定義、改變臺,F(xiàn)狀”,為武力犯臺建立法律基礎。臺“陸委會”官員也稱,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戰(zhàn)爭授權法”。陳水扁當局攻擊《反分裂國家法》的目的,就是企圖混淆視聽,誤導民眾,挑起臺灣民眾對祖國大陸的敵對情緒。
實際上,《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防御性的法律,目的是防止“臺獨”勢力分裂中國,以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在兩岸問題上,越堅決地遏制和制止“臺獨”分裂活動,越有效地保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xiàn)狀,就越有利于兩岸關系的穩(wěn)定,也就有利于和平統(tǒng)一的前景;反之,一個中國原則越被削弱,兩岸現(xiàn)狀越被破壞,兩岸的和平就越難保障。“臺獨”沒有和平,分裂沒有穩(wěn)定。2300萬臺灣同胞都不愿意因為“臺獨”,而使兩岸的和平難以為繼,兩岸的發(fā)展受到破壞。因此,《反分裂國家法》就是通過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和現(xiàn)狀,來保護包括2300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時,《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還包括促進和鼓勵兩岸人民在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交流,加強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相較于過去的對臺方針、政策,這次將其納入法律的范疇,無疑進一步提升和突出了兩岸交流在增進兩岸關系、造福兩岸人民方面的巨大功能和意義,對推動兩岸交流會產生深遠影響,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4.《反分裂國家法》的出臺,有利于維護臺海及世界和平。
《反分裂國家法》自始至終貫穿著祖國大陸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tǒng)一的前景,堅決反對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這樣一條主線。其宗旨和立腳點是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xiàn)狀,通過保護現(xiàn)狀,來維護臺海和平,以保護兩岸中國人的利益。
20世紀50年代末,毛澤東曾指出:“臺灣問題很復雜,又有國內問題,又有國際問題。”應當說,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變化,臺灣問題的國際因素又有了新的發(fā)展變化。臺灣問題不但與中國的發(fā)展與和平崛起息息相關,而且也對中國所處的外部環(huán)境與大國關系產生重要影響。但是,由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美、日、歐及東南亞等國家都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都主張維持臺海兩岸現(xiàn)狀,都擔心“臺獨”引發(fā)臺海戰(zhàn)爭,危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實際上,過去幾年,不斷有亞太國家對島內“臺獨”活動的加劇感到憂慮與警覺。所以,《反分裂國家法》的出臺,通過有效地遏制“臺獨”活動,不僅有利于兩岸人民的利益,也有利于亞太國家的利益。通過減少“臺獨”冒險活動的威脅與挑戰(zhàn),有利于維護臺海的穩(wěn)定,也有利于亞太安全與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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