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婚內(nèi)債務也應相互承擔
發(fā)布時間:2016-02-25 10:46
身邊的事兒 女方借款買下一輛家庭用車,兩人離婚時已對該車輛進行了分割。事后,債權人拿著欠條將這對已離異的夫婦告上法庭,要求還款。2月19日,正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因夫妻共同債務引發(fā)的糾紛案。
王某與張某原系夫妻,2012年8月20日,王某想購買一輛家庭用車。由于當時缺少資金,王某讓妻子張某找其堂妹張甲借款3.6萬元,并約定兩年內(nèi)還清。2013年10月1日,王某還張甲借款8000元。事后,因夫婦感情不
好,兩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達成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于2014年年底前還清借款本息。從2015年1月1日起按千分之十五計付利息,違約后則按千分之二十計算。該輛車歸王某所有,明確欠張甲借款由王某清償。后因王某未按約定歸還欠款,張甲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張某歸還借款及利息。
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向張甲借款3.6萬元,有張某親筆簽名的借條、證人的證言、張甲的自認以及原告的取款憑證等佐證,故
借款事實證據(jù)充分,借貸關系成立。由于該筆借款是在王某與張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并用于購買家庭用車,該車輛已作為王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了分割,故這筆債務系王某和張某的共同債務,應由王某和張某共同清償。張某與王某在協(xié)議離婚時就該借款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因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張某和王某之間產(chǎn)生效力,故法院判決,由丈夫王某歸還借款,妻子張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記者陳磊特約記者朱劍鋒通訊員王樹恒)
本文編號:3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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