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
論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
發(fā)布日期: 2012-03-09 發(fā)布:
2009年第31期目錄 本期共收錄文章20篇
摘要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同時受到君主立憲制實踐的影響,是分權學說中重要的一環(huán)。本文通過對三權分立學說來源的追溯和主要內容的理解,簡要分析了它的歷史進步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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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孟德斯鳩 三權分立 相互制衡
中圖分類號:D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359-02
孟德斯鳩(1689――1755年),是近代分權學說、地理環(huán)境論和歷史方法論的創(chuàng)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學和社會學的奠基人。其政治觀點傾向于大資產階級和自由派貴族。出身于法國一個貴族世家,青少年時期的教育使孟德斯鳩熟悉了古代希臘、羅馬的政治制度。后來從政的經驗,使他洞悉了法國專制制度的黑暗和無能。他繼1721年《波斯人的信札》和1734年《羅馬盛衰原因論》之后,于1748年發(fā)表了積20年心血醞釀而成的巨著《論法的精神》。他在書中猛烈抨擊了封建專制制度,系統(tǒng)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設的原則,其中分權學說尤為獨創(chuàng),奠定了孟德斯鳩在近代西方學術界的重要地位,對后世影響深遠。
一、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來源
每一思想的產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作為分權理論中重要的一頁,是對之前西方行政學說思想中分權思想的繼承和發(fā)展,是在這些思想的基礎上理論研究以及結合當時政治實踐的成果。因此,我們要理解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產生,必須從其理論來源和實踐來源兩個方面把握。
(一)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理論來源
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是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直接理論來源。洛克依據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實踐在1690年出版的《政府論》中首次系統(tǒng)論證了資產階級的國家分權學說。洛克認為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執(zhí)行權和對外權。他認為立法權是最高權力,由國會行使。行政權和外交權可以結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洛克極力主張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立和制約,這是防止國家腐敗、保障合理健康的社會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實踐來源
英國的三權分立、權力制約的君主立憲制度,是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實踐來源。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法蘭西,正是君主專制發(fā)展到頂峰快到轉向沒落的時代,而當時英國已建立了君主立憲制,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已贏得了相當的國家權力,社會經濟、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都得到了迅速發(fā)展。孟德斯鳩1729年旅居英國,結交了許多政界人士和著名學者進行學術研究,他不僅仔細研究了洛克的國家權力理論,而且實地考察了英國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劃分與制約。這對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形成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孟德斯鳩的政治理論也是深深扎根于政治實踐的。
二、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內容
孟德斯鳩考察研究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后,認為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形成一種能聯(lián)合各種政治力量,又能使它們彼此調節(jié)配合并相互約束的制度,其具體在方案上的落實就是三權分立與制衡。
(一)三權的劃分
孟德斯鳩認為每個國家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立法權是制定臨時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時又表述為兩種基本權利:創(chuàng)制權和反對權。行政權是“作出講和或宣戰(zhàn)的決定,派遣或接納使節(jié),維護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權力。司法權是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訴訟的權力。三權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權。
(二)三種權力由不同的機構行使
孟德斯鳩主張三種權力應有不同的人和機構來行使。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不分開,就不會有自由存在,因為專制權力會毀滅每一個公民,蹂躪全國。因此孟德斯鳩指出三種權力分開行使。立法權力代表國家的一般意志,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但他認為人民的能力完全不適宜討論事情,而且無論在大國或小國由人民議事有許多不便,所以人民參與政府只是選舉代表制定法律。公民都應有權投票選舉本地區(qū)的代表,但那些社會地位過于卑微的人除外。行政權執(zhí)行國家的意志,應該掌握在國王手中,以有助于解決國家需要迅速處理的事務。司法權應由法院行使,其成員來自民眾中有頭銜的人,持續(xù)時間長短視需要而定。司法權在每年的一定時間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行使。法院應允許罪犯依據法律選擇法官;判決應是不變的;法官與被告處于同等地位。
(三)權力間的相互制約
孟德斯鳩強調三種權力應該相互制衡,“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首先是立法機關內部權力的相互制約,孟德斯鳩認為一個國家里總有一些人以出身、財富或榮譽著稱。如果讓他們與普通平民一樣只享有投一票的權力,那么“共同的自由就會成為對他們的束縛”,他們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應該使貴族參與立法的程度與他們在國家中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因此他主張立法機關分為貴族院和眾議院,兩院同時擁有立法權,有各自的議會,各自的考慮,各自的見解和利益,這樣貴族和平民都可以有權制止對方侵犯自己。
其次,孟德斯鳩討論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相互關系。立法機關有權監(jiān)督和審查法律的執(zhí)行情況,行政權根據需要,規(guī)定立法機關的召集時間和期限,并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叭绻姓䴔C構無權制止立法機構的侵權行為,立法機構就會變成專制。因為它會把所想象到的一切權力都歸于自己,而毀掉其余一切權力!钡⒎C構不應對等地鉗制行政權,也無權審判行政官員本身及其行為,因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靶姓賳T一旦受到指控和審判,自由就不復存在了”。另外,行政權通過它的反對權參加立法,但是不參與立法事項的辯論,甚至無須提出法案;它對于立法機關國家稅收,只限于表示同意。
最后,司法權必須獨立。司法權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在每年一定時間,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組成一個法院行使。這樣法院就不屬于一個特定階層而屬于社會整體。在一般情況下司法權不應該與立法權的任何部分聯(lián)合。但在例外情況下,立法機關享有司法權,而且司法權不像立法權和行政權那樣由一個固定的機構行使,而是由選舉產生的民眾定期行使。所以,孟德斯鳩又認為“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是可以不存在的”。
三、對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評價
(一)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進步性
孟德斯鳩根據現實政治的需要,將政治自由作為分權的目的,重新鑄造并系統(tǒng)論述了三權分立學說。它使權力有效制衡成為現實可能,為資產階級的分權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具有積極的進步意義。
首先,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將司法權獨立出來,真正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的形式。洛克認為司法權是執(zhí)行權之一,根據洛克的主張和英國的實踐,司法機關雖與行政機關是相對獨立的,但兩種權力實際上是相混合的。另外,高等法院必須執(zhí)行議會決議,受議會的監(jiān)督,因此那時的“司法獨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模糊和不徹底的。孟德斯鳩所主張的司法獨立,則認為司法權專門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干涉。司法獨立是三權分立和“以權制權”的重要支柱。司法獨立對以后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其次,孟德斯鳩提出三權相互制衡的思想,使三權成為一個系統(tǒng)。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分開、相互制約。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對防止封建專制和獨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克服了以往分權學說的弊端,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許多國家的歷史進程產生了重大影響。如1787年美國憲法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都體現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可以說它深深影響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發(fā)展。另外,日本明治維新的啟蒙思想家西周,中國近代的啟蒙思想家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等和革命民主主義者孫中山也受到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思想的深刻影響。三權分立思想至今仍是西方國家政權組織的普遍原則。
(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存在的局限
正如恩格斯所說,“十八世紀的偉大思想家們,也和他們的一切先驅者一樣,沒有能夠超出他們自己的時代給予他們的限制”。因此,由于時代的局限性,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也并不是完美無缺的。
首先,孟德斯鳩在立法權和司法權上給封建貴族保留了特權,這與他所倡導的政治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潮流是相悖的。孟德斯鳩主張立法機關分為眾議院和貴族院,眾議院的立法成員由經過選舉的人民組成,而貴族院的立法成員不經選舉而由世襲產生。在司法權上,孟德斯鳩認為,貴族容易遭人妒忌,如果由平民組成的法院來審判,就要陷入危險的境地。因此,貴族應該在貴族院受審,而不應該受普通法院的傳訊;貴族院還掌握處理上訴案件的權力,以防司法權力過分嚴峻。顯然,孟德斯鳩在立法權和司法權問題上給予貴族保留的這些特權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民主化的潮流相悖的。
其次,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前后存在諸多自相矛盾之處。比如,他給予貴族世襲的立法和司法特權,再后來竟說“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是不存在的”,這就推翻了他自己主張的司法獨立。另外,孟德斯鳩雖然主張三權分立并相互制衡,但又主張給予君主以至高無上的神圣地位,他說道,“執(zhí)政者如果沒有壞的參謀在身邊的話,他是不會把事辦壞的”。這與以前他所說的,“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的論斷相悖。后來他又主張立法權不應對等鉗制行政權,也無權審訊行政者本身及其行為,因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縱觀他的三權分立理論,到最后竟把三種權力全給了君主一人。
最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反映了早期法國資產階級的政治經濟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孟德斯鳩處于法國封建專制的頂峰時代,貴族出身的他贊同君主立憲制。他保留了國王的神圣地位,賦予貴族很大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他貶低和限制普通人民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權力。致使他所采納的政治形式帶有明顯的溫和、保守色彩,主要反映了中上等資產階級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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