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事訴權濫用及其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6-07-16 13:11
論文摘要 近年來,訴權濫用的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越發(fā)普遍,不僅損害了當事人利益,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對訴訟程序的破壞。究其原因,是我國對訴權濫用缺乏應有的虛假陳述引發(fā)的侵權賠償訴訟中。 在民事訴訟領域,可以對一些特殊的容易造成訴訟損害的民事訴訟進行限制,實現(xiàn)保障訴權和禁止訴權濫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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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濫用訴權行為予以必要制裁:對于濫用訴權導致的侵權行為,可以根據(jù)立法上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制裁。如判處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法院可在濫用訴權侵權賠償之訴審結后,對濫用訴權人進行一定數(shù)額的民事罰款,或在濫用訴權行為發(fā)生后,對行為人進行敗訴判決負擔訴訟費用的同時予以罰款,使訴權濫用者必須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2.強化訴訟風險指導:訴訟風險指導主要應體現(xiàn)為庭前訴訟指導,主要是告知案件當事人在各個訴訟階段的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如何正確地行使訴權,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訴訟風險指導使當事人在起訴前、訴訟中和申請執(zhí)行前預見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權,可以有效制約訴權濫用的行為。
本文編號:7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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