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_假“五常大米”侵犯原產地證明商標權被判賠償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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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4月25日專電(記者王志)“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5年濟南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其中山東臨沂一家米業(yè)公司生產、銷售標有“東北大米 五常特產”等字樣的大米,且因沒有證據證明大米來自五常市轄區(qū),被法院判決侵犯“五常大米”的原產地商標專用權并賠償8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田越洋介紹,黑龍江省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系“五常大米”及其文字及圖形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并制定了《“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對于“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申請使用程序等作出了規(guī)定。
被告山東臨沂市恒達米業(yè)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大米包裝袋上標有“東北大米 五常特產”字樣,最下方標有“原糧產自黑龍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樣。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認為臨沂市恒達米業(yè)有限公司侵犯其證明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由五常市大米協(xié)會所控制并負責監(jiān)督管理,用以證明大米的原產地。被告臨沂市恒達米業(yè)有限公司的大米包裝袋標注的“五常特產”文字,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大米來自五常市轄區(qū),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判決恒達米業(yè)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8萬元。
田越洋說,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需要滿足產品來自證明商標所標識的地區(qū)且品質符合要求、向證明商標權人提出申請并取得許可這兩個條件,缺少上述任一條件,擅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均構成對證明商標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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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1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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