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_不當?shù)美V狀_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本文關鍵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成功案例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作者:柳浩 來源:找法網(wǎng) 日期:2014年04月29日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區(qū)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xié)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qū)。另外上訴人經(jīng)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qū),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qū)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2014年月日
律師資料
地區(qū):福建 福州
手機:15806070688
(咨詢律師請說明來自找法網(wǎng))
免費法律咨詢
執(zhí)業(yè)證號:135012010464165
執(zhí)業(yè)機構: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
辦公電話:0591-87803456
用戶評價
網(wǎng)站公告
<marquee scrollamount='1' scrolldelay='30' direction= 'UP'> 歡迎光臨柳浩律師的個人網(wǎng)上工作室!您有問題可以留言咨詢或者打電話(15806070688)直接與我溝通。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會及時的給您解答。請您在問題解決的同時把我推薦給您身邊需要幫助的朋友,謝謝! 馬上向柳浩律師咨詢
本文關鍵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6636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wenshubaike/rudangsixianghuibao/66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