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
發(fā)布時間:2017-04-1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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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
含義: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主體雙方在存在以上幾種異議時可申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刑事訴訟法解釋與之有效銜接,其具體的格式為:異議人:XXXX(寫準確姓名,按身份證上的填寫),性別 X ,XX 年 XX 月XX 日出生,
民族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原告)訴異議人 XX 糾紛(按收到的起訴狀上注明的案由寫)一案,貴院已受理。異議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寫清法院的準確全稱,如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應結合案情和民事訴訟法寫明某法院為什么沒有管轄權,應當交由哪個法院管轄)
此致
XXXXXXXXXXXX 人民法院(請寫明法院全稱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
年 月 日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依據法律規(guī)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受理,但是還未審理,尚未進行受理或者已經經過審理就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了。
2,管轄權異議只針對一審法院提出,二審則不可以。
3,必須由案件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被告來提出管轄異議,但也有個別是原告提出,例如:1)是原告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2)是訴訟開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3)是受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自己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對法院的移送裁定有異議。
三,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后,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與刑事訴訟法解釋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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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1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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