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申請書(耿XX)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周封地律師 >> 律師實務文選
抗訴申請書(耿XX)
抗 訴申 請 書 申請人(被害人):耿XX,男,漢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戶籍地址:吉林省,暫住地:湛江市赤坎區(qū)。 2008年7月22日,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法院違法做出(2008)赤刑初字第62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對該判決書不服,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guī)定,依法提起抗訴申請。 申 請事 項 請求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9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特別是該案的第(三)項第4點意見)的規(guī)定,提起抗訴。 事 實與 理 由 2007年9月22日7時許,申請人耿XX在湛江市錦華大酒店被周XX、謝XX、謝XX、鄭XX、王X、楊XX等人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耿XX的傷情為重傷,傷殘程度為五級。后來,抓到4個,另案處理2個,在逃2個,出庭的刑事被告人只是兩個,即謝XX、鄭XX。 2008年5月23日,提起公訴,在事前未任何形式(書面、口頭)告知被害人的情況下,2008年6月19日審理完畢。但是,赤坎區(qū)法院對本案的處理,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明顯的違法之外,表現(xiàn)在: 一、赤坎區(qū)法院在程序上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明文規(guī)定,在開庭審理前,未以任何形式(包括未以書面的和口頭的形式)通知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不可或缺的當事人——被害人耿XX,就悍然開庭!嚴重違反了如下法律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明文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 第82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議是:……(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之一。 第151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四)傳換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也就是說,法院在決定開庭審判后,必須以書面的“傳票”形式傳喚當事人(被害人屬于數(shù)人),且“傳票”最遲要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給被害人!然而,本案的赤坎法院完全置如此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于不顧,竟然在能夠通知到被害人的情況下,沒有以任何形式告知“被害人”的情況下,兩次開庭審理,并做出判決! 如此離譜地違反程序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原因究竟何在?是否赤坎區(qū)法院無法通告被害人耿XX?完全不是,因為無論在公安卷,還是在檢察卷的材料里,抑或在案發(fā)后至開庭前被害人遞交給公、檢、法的所有材料里,都清楚地載明了被害人耿XX的姓名、戶籍地、現(xiàn)住地(湛江市赤坎區(qū)),且從未變動過! 如果說發(fā)傳票太費事耗材,那么,撥打被害人(案發(fā)前,案發(fā)后至提起抗訴申請時一直不變)的聯(lián)系電話:1372XXXXXX,告知開庭時間,絕對是舉手之勞!那么,赤坎法院為何不肯付出這一點點勞動?那就只有一種解釋: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輕視被害人的權(quán)利!無視身處異鄉(xiāng)的被害人的存在!這種行為,無論是在法理方面,還是在法條規(guī)定方面,以及在職業(yè)道德方面,都是不能容忍的!正所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也就是說,赤坎法院在本案中的行為,百分之百剝奪了被害人耿兆新的全部訴訟權(quán)利!絕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
二、在實體處理上,量刑畸輕:主犯之一的謝XX只判了有期徒刑6年!實行犯鄭XX也只判了區(qū)區(qū)的兩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案卷材料證明:本案的6個兇手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用所砍被割人54刀,致使被害人失血性休克,經(jīng)鑒定是達重任并嚴重殘疾(五級)。
《刑法》第234條第二款中段的規(guī)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照該條規(guī)定,赤坎法院對這兩個被告人的判決顯然是畸輕的。
三、赤坎法院在該判決書中,把“同卷犯”稱作“證人”顯然是法理錯亂,一個法理錯亂的判決必然是不公的判決、違法的判決!
本案是6個兇手(即周XX、謝XX、謝XX、鄭XX、王X、楊XX),只不過周XX、楊XX由于某種原因而非法地予以“另案處理”了,赤坎區(qū)法院竟然以此為據(jù),在判決書中稱:“證人周XX……”,“證人楊XX……”。本來是共同犯罪的同案人,赤坎法院卻把他們美化成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證人”!
四、赤坎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錯誤,主要表現(xiàn)在:
1、未依法認定周XX的主犯地位、教唆犯地位,是錯誤的。
周XX是本案的指揮者、策劃者,時教唆犯,這個事實在案卷材料中完全可以證實,如證人曾XX、劉X、周XX的證言,被害人耿XX的陳述及兩個被告人的供述,都證實:周XX離開403房間時,吩咐其余同伙:“等我離開后,再動手!”后來,謝XX、鄭XX、王X、楊XX就是根據(jù)周XX的這個吩咐去砍耿XX的。周XX是7個同伙中,最有經(jīng)濟實力,也最有威信,403房是他出錢開的,他的話,其余6個同伙是必須聽的。
因此,周XX在本案中的主犯地位、教唆犯地位是完全可以認定的,但是,赤坎區(qū)法院卻不顧事實,不予認定,反而認定他的證人地位,顯然是錯誤的。
2、對案件中的兩個主要情節(jié),即把被告人追殺追砍被害人的過程美化成“追打耿XX”(見該判決第3頁“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把耿XX被砍倒的地點認定為“三樓至四樓的樓梯間”,這種認定是錯誤的。
4個被告人追砍耿XX,從403房一直到二樓,在二樓樓梯旁,被害人再也走不動了,錯迷地倒在墻邊,這時4個被告人才肯罷休,逃離現(xiàn)場。也就是說,耿XX被砍倒不能走的地點是在錦華酒店的2樓,而赤坎法院的判決書卻認定為“三樓至四樓梯間”,顯然,也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赤坎法院的這個判決,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是錯誤的,依法應予糾正。法律等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有: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9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二)……;(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shù);(四?hellip;…;(五)……;(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主體的若干意見》第二條:“刑事抗訴的范圍: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jù)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shù)。主要包括:刑事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與證據(jù)不一致;2、刑事判決或裁定采信證據(jù)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shù)模?/span>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1、……2、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量刑明顯不當?shù)摹?hellip;…
(三)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1、違反有關回避規(guī)定的;……4、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quán)利的,,……7、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
根據(jù)以上事實與理由,請求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以糾正赤坎區(qū)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嚴重違法行為,實現(xiàn)程序和實體的基本公正,維護被害人的法定權(quán)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此致
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 行政復議申請書(南門圩)下一篇:刑事附帶民事再審申訴書(蔡XX)本文編號:2331433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wenshubaike/rudangsixianghuibao/2331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