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小企業(yè)棕地治理責任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4-03-16 06:14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正式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信息、自愿修復和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等制度,完善了我國土壤污染治理體系,但這些制度缺并不完善,其也并未關注小企業(yè)的土壤污染治理責任。此外,我國土壤污染治理體系也存在缺陷,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并未在法律文本中規(guī)定,尤其是對于小企業(yè),缺乏抗辯事由往往導致其必須承擔高額的土壤污染治理費用。對于需要承擔土壤污染治理的企業(yè),《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并未規(guī)定對于治理責任的減輕制度,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小企業(yè)陷入經(jīng)營困難之中。本文借鑒美國《超級基金法案》規(guī)定的相關制度,對我國《土壤污染法》和土壤污染治理體系進行完善。本文通過研究美國棕地治理體系,以期為完善我國土壤污染治理體系提出意見。美國棕地治理體系確定的責任機制是嚴格的、連帶的和可追溯的責任,該責任機制給美國小企業(yè)造成了巨大的負擔,使大量小企業(yè)承擔高昂的棕地治理費用,因此在學界與實務界受到批評。因此,在2002年美國通過《小企業(yè)責任減輕與棕地振興法案》,開始關注小企業(yè)棕地責任治理,并提供減輕途徑,法案為微量排放和城市固體廢棄物排放者提供了棕地治理責任的豁免,并為善意的潛在購買人...
【文章頁數(shù)】: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部分圖文】:
本文編號:392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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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美國本土國家優(yōu)先事項清單場地(www.epa.gov)
美國小企業(yè)棕地治理責任研究25圖3-1美國本土國家優(yōu)先事項清單場地(www.epa.gov)國家清單的確定標準是基于該污染場地對于公眾健康和福祉或環(huán)境的風險,《美國法典》中規(guī)定了確定排放或受威脅排放中優(yōu)先級的具體標準,考慮的標準包括:“考慮處于危險中的人口,此類設施中有害物質(zhì)的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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