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第一章 配偶權概述
第一節(jié) 配偶權的來源
配偶,從字面理解即為丈夫或妻子,是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互相稱謂。配偶權的表述源自英美法系,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不斷發(fā)展完善。配偶權的提出是為了更好地反映婚姻關系的本質,而對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進行的抽象和概括,是一項綜合性權利,從其發(fā)展歷史來看,無論中外,配偶權皆是從夫權演化而來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夫妻關系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表現出不同的特點,但是從總體上看,夫妻關系的立法經歷了從“夫妻一體主義”到“夫妻別體主義”的演變過程。在古代羅馬,有自權人和他權人之分,其區(qū)別的關鍵在于每個人在家庭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婦女在婚后因人格減等而成為他權人,在當時的婚姻關系中,夫權擁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已婚婦女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相應限制。在中世紀英國,奉行的是夫妻一體主義,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丈夫對妻子有相當的控制力。在古代中國,夫妻之間的關系遵循男尊女卑、夫權統(tǒng)治的規(guī)律,“三從四德”的封建禮教要求女子“出嫁從夫”、“夫為妻綱”,丈夫對妻子擁有絕對的支配權和統(tǒng)治權,妻子在一切事務活動中只能依附、從屬于丈夫,而沒有獨立的人格。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是早期社會婚姻立法的通例,一直延續(xù)到資本主義社會初期。 近代以來,受個人自由主義、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思想影響以及美國女權運動的蓬勃開展,西方國家在民事立法中廢除了夫權制度,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自愿締結的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內容的契約,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擁有對等的權利和平等的地位,不因結婚而發(fā)生人格吸收的后果。如,英國通過 1962年的《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法》改變了夫妻一體主義的局面,規(guī)定夫妻之間可以相互進行訴訟,夫妻作為兩個獨立的個體被平等對待。1967 年的法國民法典對夫妻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進行修訂,最終確立了夫妻雙方皆享有完全的民事法律權利。1976 年,德國立法明確配偶雙方享有共同決定家庭事務的權利,丈夫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再具有超越妻子的特權。1979 年 12 月 18 日,聯合國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要求各締約國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尤其“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系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確立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擁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原則。我國 1950 年施行的首部《婚姻法》在第一條就明確規(guī)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此后的兩部《婚姻法》同樣秉承這一基本原則,2001 年《婚姻法》雖然沒有明文確立配偶權制度,但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配偶權所包含的同居、相互協力、相互扶助等權利義務均予以認可,但是,對于我國是否應當建立配偶權保護制度,婚姻法學者對此爭議頗多:有持肯定說的,認為建立配偶權保護制度是懲處侵犯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的必要前提,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為法定義務;也有持否定說的,認為夫妻之間是否恪守忠實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通過法律干涉道德問題顯然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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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配偶權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愛護和扶助的權利。美國最先提出配偶權權益一說,并體現于其早期立法在配偶一方遭受他人人身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中。為規(guī)范婚姻關系中配偶之間互相的權利義務關系,大陸法系國家在民法有關婚姻制度和夫妻關系的部分做出了規(guī)定,但是并未對配偶權的概念進行明確定義。對于配偶權的概念,我國婚姻法學界有著不同的理解,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種觀點:一是 “身份說”,認為配偶權是丈夫對妻子和妻子對丈夫所享有的身份上的權利,即男女結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權;二是“利益說”,認為配偶權是夫妻雙方互享的身份權,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就自動產生該種身份利益,且該身份利益是專屬于特定權利人的,任何第三人都無權干涉或侵犯,屬于絕對權和對世權;三是“法定說”,認為配偶權這一夫妻之間的基本身份權利是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本前提,主要是從法律角度強調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四是“性權利說”,認為配偶權的核心內容是性權利,作為一項具有自然屬性的民事權利,性權利是配偶權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五是“陪伴說”,即上文英美法系對配偶權的理解,是指合法夫妻之間擁有的相互陪同作伴、關心愛護、扶養(yǎng)救助的權利。 上述各項定義從不同角度對配偶權進行闡釋,雖各有側重,不盡完善,但綜合上述定義,配偶權的概念至少有如下共同點:一是配偶權存在的基本條件是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二是配偶權的權利屬性為身份權;三是配偶權特定地只屬于夫妻,任何其他第三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為夫妻相互間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綜上,筆者認為,配偶權源自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配偶雙方依法互相享有的,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婚姻內部的專屬身份權利和義務,其目的是維系婚姻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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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的 基礎理論
第一節(jié) 第三者的界定
“第三者”并非一個法律專業(yè)名詞,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急速發(fā)展,傳統(tǒng)價值觀遭到顛覆和摒棄,拜金主義和自由主義價值觀泛濫,包“二奶”、養(yǎng)“小三”等婚姻領域的不道德現象愈演愈烈,社會輿論對介入、拆散他人合法婚姻者的固定化稱呼,學術上對其概念認定有很大爭議,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也沒有規(guī)定“第三者”的含義。“巫昌禎教授認為,所謂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通奸、姘居的人,僅限于精神戀愛但沒有婚外性行為或者因受欺騙、受威脅而介入者不能稱之為第三者。陳葦教授認為,第三者是指插足他人婚姻,與配偶一方發(fā)生婚外性關系的人,包括重婚、姘居和通奸者。楊遂全教授從行為方式的角度出發(fā),認為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fā)生不正當男女性關系,并且故意干擾他人婚姻生活,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希望與出軌方締結合法婚姻關系的人。”誠如前文所述,配偶權的外延即派生權利包括住所決定權、同居權、忠實權、日常家事代理權、扶助扶養(yǎng)權,其中的核心內容是忠實權,一般指配偶雙方有要求對方保持性行為專一的權利。從其相對性來看,忠實權要求配偶之間互享忠實權利互負忠實義務,從其絕對性來看,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忠實權的義務,所謂第三者就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違反了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綜上,筆者認為,要成為法律認可的第三者,即法律概念上的第三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或應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保持婚外性關系的故意,包括行為人一開始不知道他人有配偶,后來知道他人有配偶還繼續(xù)與之保持婚外性關系的情形。如屬于一開始不了解情況或因有配偶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在知道對方有配偶后主動終止婚外性關系的情形,或者自始至終不知道對方已婚身份的而與之保持性關系的,由于不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不應以第三者論處。第二,行為人必須已經與有配偶者發(fā)生或保持事實上的性關系,人的思想活動和精神意志不在法律規(guī)范的范疇內,因此行為人若單純地與有配偶者發(fā)生精神戀愛、性臆想或思想出軌,均不能認定為第三者。第三,行為人侵犯的客體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如男女朋友關系、已訂婚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未婚夫妻關系、姘居關系等,由于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而均不在保護范圍之內,第三者介入上述關系不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但是,對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婚姻類型是否給予法律保護,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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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
第三者向無過錯配偶承擔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該第三者侵害了無過錯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基本身份權益,因此第三者侵害配偶權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講,侵權責任法是私權保障法,它是在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況下提供救濟的法,從而以此來保障公民個人的私權。侵權責任法主要從兩個方面對侵權行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規(guī)制:一方面是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害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害,從而保護受害人;另一方面通過懲處侵害人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從而警醒加害人?傮w觀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和重要意義在于保護受害方和懲處侵害方兼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如此寬泛的保護范圍,表明了立法者對私權利的高度重視。筆者認為,從該條款的兜底性表述來看,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上的配偶權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的“人身權益”范圍,第三者侵害配偶權且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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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 21
第一節(jié) 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關系的本質需求 ...... 21
第二節(jié) 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彌補道德有限性的需要 .. 22
第三節(jié) 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法律公平價值的體現 ...... 23
第四章 完善我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思考 ...... 25
第一節(jié) 境外相關立法例 .......... 25
一、美國關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guī)制 .......... 25
二、德國關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guī)制 .......... 26
三、我國港臺地區(qū)關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guī)制 .......... 26
四、日本關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guī)制 .......... 27
第二節(jié) 完善我國配偶權保護制度的立法建議 ...... 27
一、建立配偶權保護制度 .......... 27
二、將侵害身份權的賠償責任引入侵權責任法 ...... 29
三、修正夫妻財產制度 ...... 30
第三章 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節(jié) 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關系的本質需求
作為一種維系社會倫理功能的社會制度20,婚姻制度的設立不僅順應自然人性的需求,確保人類自身繁衍發(fā)展,同時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需要。鑒于婚姻關系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影響,國家必須制定相應的規(guī)則對其進行干預和控制,因而世界各國都將婚姻制度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疇。通過法律調整和規(guī)范婚姻關系,明確配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其功能意義在于使婚姻綜合體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實現利益最大化。我國現行《婚姻法》雖沒有明文采納配偶權這一概念,但是對于配偶權所包含的同居、相互協力、相互扶助等權利義務均予以認可。比較有爭議的是《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條款,在理論界,有學者認為,,夫妻的忠實義務既已寫入《婚姻法》,即已上升為法定義務,若有違該條款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是倡導性條款,夫妻互相忠實僅屬道德義務,由于其涉及個人隱私,若法律介入過多,則會侵犯人權。筆者認為夫妻互相忠實符合現代婚姻制度的本質需求,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順應了自然、社會和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現行《婚姻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就是我國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配偶忠實權利獲得救濟的最直接來源。可以說,一夫一妻是現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則,除世界上少數國家和地區(qū)外,一夫一妻也是絕大多數國家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則。否定了一夫一妻原則就相當于否定了現行的婚姻制度,而一夫一妻的核心和本質體現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負貞操義務,不為任何婚姻以外的兩性關系。綜上,配偶之間互負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需求,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是符合現代婚姻關系的題中之義,且是對配偶忠實義務從法律上進行明確和強化,有助于保護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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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隨著人們婚戀觀的改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不僅很普遍而且愈演愈烈,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在此過程中承擔著巨大的精神痛苦,可能還有財產損失,但是目前我國的法律救濟模式僅限于在離婚時的損害賠償之訴,究其原因,還是在于,配偶權并未法定化、具體化,法律條文中缺乏明確的、具有操作性的依據?紤]到配偶權的性質、內容、效力等方面存在爭議,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最終沒有以條款的形式確立配偶權保護制度,但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侵害配偶身份權的案件,對現行法律提出了規(guī)制配偶權的立法需求。筆者從厘清配偶權的性質入手,對于在我國確立配偶權保護制度的必要性進行探討,通過將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名譽權損害賠償以及違反夫妻“忠誠協議”損害賠償等概念進行橫向辨析,明確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責任構成,在借鑒美國、德國、日本以及我國港臺地區(qū)的配偶權立法基礎上,針對我國的具體國情,提出了完善我國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立法的建議。首先,在婚姻法中確立配偶權保護制度,明確配偶權的五項基本內容;其次,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侵害配偶權的相關法律責任;最后,修正和完善夫妻財產制度,確立夫妻非常財產制,適應現代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根據夫妻人身關系的變動及時對財產關系進行變更,保護受侵害配偶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本文僅為筆者粗淺的理解和學習心得,對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由于筆者自身法律根基不深以及缺少參與司法實踐經驗等主客觀原因,對本文中的很多問題尚未進行深層次的研究,不足之處還望各位老師諒解,給予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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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5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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