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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強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發(fā)布時間:2016-03-21 09:45

本文關鍵詞:投資基金,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jù)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在開放期內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所規(guī)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shù)美?/p>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jù)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yè)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費用;

    (10)依據(jù)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yè)務規(guī)則;

    (1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jù)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shù)拇胧?/p>

    (11)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銀行監(jiān)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xiàn)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高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基金合同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在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且對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開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終,如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將根據(j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

    (1)基金資產凈值加上當日有效申購申請金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金額扣除有效贖回申請金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金額后的余額低于5000萬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shù)少于200人。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lián)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xiàn)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下轉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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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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