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寬嚴相濟的意思_堅持寬嚴相濟政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透視刑法修正案(九)七大亮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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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記者陳麗平
8月29日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備受關注的現行刑法第九個修正案。
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地方近年來多次發(fā)生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網絡犯罪也呈現新的特點,有必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fā),統(tǒng)籌考慮刑法與其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法律的銜接配套,修改、補充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落實黨中央關于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這次修改刑法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懲處力度不減,保持高壓態(tài)勢。同時,對一些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jié)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置的余地和空間。
亮點一: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再減少9個適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減至46個
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guī)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后尚有46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guī)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據此,總結我國一貫堅持的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自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wěn)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wěn)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這次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zhí)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wěn)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jié)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guī)定的,可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新法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亮點二:嚴懲恐怖主義犯罪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為犯罪增加恐怖犯罪財產刑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九)為維護公共安全,加大了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同這類犯罪作斗爭的經驗,新法在刑法現有規(guī)定的基礎上,作出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guī)定財產刑。二是增加規(guī)定以制作、散發(f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guī)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等制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guī)定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三是增加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四是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并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五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lián)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
亮點三:加強人身權利保護嫖宿幼女罪終于成為歷史收買婦兒一律作犯罪評價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fā)生,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對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作出完善。
一是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加大對情節(jié)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具體規(guī)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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