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三大基本原則_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_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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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物權法所直接或者間接確立的、貫穿于物權制度中的法律實施之根本準則,包括守法準則、司法準則、執(zhí)法準則和法律監(jiān)督準則。由于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由物權法所確立,所以筆者不贊同將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表述為物權立法的根本準則,在沒有通過立法確立其基本原則之前,只能說有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卻不能說已經(jīng)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法的基本原則屬于意識范疇,是對客觀存在的物質(zhì)在人腦中的反映,它可能會在立法過程中得到確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總結,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確立,物權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中,應該對確立什么樣的物權法基本原則,有一個大體的輪廓,以有針對性地指導立法行為。
從法理上來說,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討論已久。但至今尚未形成統(tǒng)一認識,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1)六原則說,即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物權優(yōu)先效力原則、物權無因性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物權確定原則。(2)五原則說,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和物權抽象原則。(3)四原則說,即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公信原則和物權行為獨立原則。(4)三原則說,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三原則說”,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是通說,贊同者占多數(shù)。下面逐一介紹:
(一)物權法定原則
關于物權的創(chuàng)設,有兩種做法:一是放任主義,即物權的創(chuàng)設依當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義,即法律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nèi)容,不允許當事人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guī)定不同的物權,F(xiàn)代各國民法,大都采法定主義而排斥放任主義。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條規(guī)定:“物權,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創(chuàng)設。”[7]物權法定原則是在羅馬法時就已經(jīng)確定的原則,以后法國、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物權法都對此加以繼受。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創(chuàng)設。
按照傳統(tǒng)教科書的觀點,之所以確立物權法定原則,從物權法對實踐的指引功能來看,很大程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按照物權法定主義的要求,具體適用物權法定原則時,應該注意:(1)物權的種類應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法律未規(guī)定的新種類的物權。例如設定擔保物權,雖然世界各國有關擔保物權的類型很多,但在我國就只能依《擔保法》及其他法律設定其認可的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2)物權的內(nèi)容通常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與法律規(guī)定的內(nèi)容不同的物權。例如,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質(zhì)權,即使名為質(zhì)權,但由于與質(zhì)權的法律規(guī)定的內(nèi)容不同,故也是不允許的;(3)物權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即不得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排斥或者限制物權的法定效力,如某甲以其電腦抵押給某乙,而后又與另一債權人某丙約定,若不能償還債務則以其已經(jīng)設立擔保的電腦抵償債務,同時約定某丙對電腦的受償權優(yōu)先于某乙的抵押權,盡管某甲將該約定通知了某乙,但某乙未置可否,在這種情況下,某甲和某丙的約定違反了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自不生效力。
筆者認為,物權法原則盡管在通說的理論上已經(jīng)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但從“基本原則”的含義出發(fā),其必須是貫徹一個部門法始終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準則,而物權法定原則除了物權種類確立由法律規(guī)定之外,其他諸如物權取得、變動、效力、保護等內(nèi)容難以由物權法定原則來指導,即便在物權的種類方面,充其量也只有物權種類的確立由法律來確定,至于在具體的物權行為中到底設定何種物權類型,完全由當事人根據(jù)意思自治自由裁量,如某甲與某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以某甲的一張字畫作擔保,而至于當事人選擇質(zhì)押還是抵押,完全由雙方自愿協(xié)商,法律不可能也不應對其選擇的具體種類做出限制,筆者稱之為“物權自由”。[8]事實上,“法定主義”是立法調(diào)整和規(guī)范社會關系的本來含義,任何部門法均是法定主義的產(chǎn)物,刑法有“罪刑法定”,稅法有“稅收法定”,訴訟法有“程序法定”,在崇尚契約自由的合同法中也有有名合同的“契約法定”,等等。因此,在筆者看來,物權法定原則無需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它僅僅是固定物權基本種類的一項具體原則。
(二)一物一權原則
關于一物一權主義原則,又稱為物權客體特定主義,我國學者多將之理解為“依此原則,一個物權之客體,應以一個物為限,在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9]所謂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同一物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為沖突的物權。從定義可以看出,一物一權原則并不排除在同一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斥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設立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可見,該原則是由物權的排他性所決定的。其實,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并存兩個以上不相容物權的要求,并非是一物一權主義的本義,而是物權效力優(yōu)先原則的內(nèi)涵。就一物一權主義原則而言,它是有關物權客體的基本要求,即一個物權客體應以一物為原則,一個所有權或他物權不能存在于數(shù)個物之上。[10]筆者也認為,盡管通說將一物一權原則確立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但該原則的內(nèi)涵和表述存在差距,有“名不副實”之嫌。有學者甚至指出一物一權的準確說法應當是“一物一所有權”,[11]基于此,有學者認為一物一權原則應該拋棄,而代之以物權客體特定原則或者物權客體確定原則,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只要能夠準確界定一物一權原則的含義,仍然可以將一物一權確立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一物一權主義的提出是在基于重視所有權為物權法的核心這一歷史背景下提出來的,隨著物權種類的多元化發(fā)展趨勢和物權法理論的推進,一物一權的原始含義越來越脫離不斷變化的物權實踐,在除了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中,適用該原則適用難有用武之地,并且一物一權原則也很容易讓人產(chǎn)生誤解,認為物權法律規(guī)則中有允許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種類之情形,,而其基本原則卻鎖定為一物一權,如此以來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便產(chǎn)生沖突,不僅使物權法理論出現(xiàn)混亂,而且會給物權法實踐帶來麻煩。因此,在現(xiàn)代物權立法中,一物一權原則至多可以在所有權中確立,使其成為物權法的一個具體原則,但無需繼續(xù)保持其物權法基本原則的歷史地位,至于物權客體確定原則或者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之取代,也無多大必要。事實上,即便在所有權中,是否遵循一物一權原則,也值得商榷。因為對一物一權中“一權”的含義界定不同,導致該原則是否成立的結論也有不同,比如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就是在一個物上同時存在多個所有權的情形,“一物多權”從最初理論上的禁區(qū)變?yōu)榱嘶钌默F(xiàn)實。
(三)公示公信原則
根據(jù)第一節(jié)關于物權變動原則的學習,我們知道,公示原則是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信原則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xiàn)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不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公信原則是不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從學界通說來看,大凡民法和物權法專著、教材和論文,基本確立其為基本原則。
然而,在筆者看來,公示公信原則是存在于物權變動中的一項具體原則,它對于指導整個物權法之實施,起不到根本準則之功能,尤其是當對公示公信原則人為地賦予其特定含義時,與其說是貫徹于物權法始終的基本原則,還不如說是物權變動中的具體要求和擬制效力。而且,即便作為基本原則,也不是物權法所特有之基本原則,物權法之外的其他私法之部門法以及公法部門法,可以說都貫徹公示公信原則。比如,公司法中公司設立之登記、證券法中信息披露、婚姻法中結婚和離婚之登記、訴訟法中之宣判、稅法中的征稅納稅程序,等等,無不要求公示公信。因此,公示公信原則也不應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以上是物權法基本原則中贊同者最多的三個基本原則,至于其他原則諸如區(qū)分原則、效率原則、抽象原則、確定原則、無因原則等,都是從物權法的某項具體制度出發(fā)得出的結論,也無法成為物權法的根本準則。事實上,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義,法律原則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guī)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筆者贊同一個部門法確立其基本原則,但更贊同把基本原則同具體原則區(qū)別開來,并界定為貫穿各該部門法始終、能成為法律實施的總的指導準則和基本原理。[12]鑒于此,筆者認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只有一個:物盡其用原則。[13],其他原則諸如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效率原則、區(qū)分原則、確定原則等具體原則都是物盡其用之基本原則的具體要求和派生而來,物權法貫徹物盡其用之基本原則對于充分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節(jié)約物力資源尤其是自然資源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事實上,物權法草案在第1條立法目的中也明確規(guī)定:“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jīng)濟制度,制定本法”,可見,“充分發(fā)揮物的作用”實質(zhì)上彰顯了物權法所獨有的“物盡其用原則”。確立并嚴格貫徹這一基本原則,在具體物權法律制度設計時充分考慮到物盡其用的指導思想,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堅持這一基本原則,對保證交易安全、促進交易便捷之意義不可低估。
本文關鍵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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