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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封緘物的刑事定性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5-16 06:29

第 1 章  引言 

委托封緘物保管、運輸?shù)膱龊,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緘物之行為當如何定性,為刑法界所盛議。例如,甲將施加了指紋識別技術的密碼箱委托給乙保管并運輸?shù)侥车。乙在保管和運輸?shù)倪^程中,不經(jīng)甲同意擅自將整個密碼箱非法據(jù)為己有,構(gòu)成何罪?對此,理論界及實務中爭議不大。一般認為,乙的行為構(gòu)成侵占罪。然而,如果乙不經(jīng)甲同意將密碼箱采用不正當?shù)姆绞酱蜷_,擅自將箱內(nèi)的財物取走并非法據(jù)為己有,又構(gòu)成何罪?對此,爭議較大,有侵占罪和盜竊罪兩種分歧。而盜竊罪與侵占罪之根本區(qū)別即在于,前者是將他人占有之財物非法占有(據(jù)為己有);而后者是將自己合法占有的財物非法占有(據(jù)為己有)。因此,導致對前述乙的第二種行為存在定性差異的根本原因其實在于,對封緘物即密碼箱和財物的占有歸屬,各學者存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密碼箱和財物系一個整體,在受托人的控制和支配下,為受托人所占有。故而,受托人將箱中財物非法占有之行為應成立侵占罪。而有的學者則指出,刑法中的占有不應局限于物理性的控制、支配。由委托人將財物進行封緘處理的做法,即甲將財物封鎖在施加了指紋識別技術的密碼箱中,而不是直接將財物交給乙或者僅用紙箱加封口膠的形式進行簡單的包裝以防止散落,可以看到: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委托人想要排他性地占有財物。故而,宜理解為財物的占有仍在委托人甲處,而受托人乙將其非法占有之行為,應成立盜竊罪。
關于上述財物和密碼箱(即封緘物)的占有歸屬問題,為日本學界所盛議。理論界共有四種學說:(1)“委托者占有說”;(2)“受托者占有說”;(3)  “區(qū)別說”;(4)  “修正區(qū)別說”。此問題爭議紛呈,其中區(qū)別占有說系日本理論界的通說,也占據(jù)了日本判例的主流。此外,臺灣刑法界在此問題上與日本看法一致,也主張區(qū)別占有說。然而,臺灣還有一些學者希望繞過刑法中的占有這個難題,主張采用(5)體積大小說來認定封緘物的占有歸屬。但臺灣的學者僅在其著作中對此問題進行了簡短的介紹,并沒有形成專門的論著。在我國大陸,也有學者對封緘物的占有歸屬問題進行了研究,只不過在起初的研究中并沒有提出“封緘物”這個概念,而是用“委托包裝物”等其他概念進行代替。筆者在后文中會論及,委托包裝物的稱謂為何不值得提倡,以及封緘物與一般包裝物究竟有何不同。更為重要的是,之前的研究大都認為受托人對封緘物整體和封緘內(nèi)容物的非法占有并無差別,均成立侵占罪。首先,之前的學者沒有意識到封緘物的特殊性,而是將封緘物與普通財物或者一般包裝物混為一談。筆者認為,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沒有正確地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對象,更沒有認清行為人的行為本質(zhì),因而無法做到正確的定罪量刑。其次,即便已經(jīng)注意到了封緘物之特殊性,但持受托者占有說的觀點。還強調(diào),封緘物的外殼(即容器)之價值可以忽略不計。此外,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緘物,內(nèi)心真實的目的并非占有幾乎沒有價值的外殼即容器,而是想獲取其內(nèi)財物。這類學者提出生活中并不存在僅非法占有封緘物整體的情形,而要么是直接非法開啟容器取走財物,要么是先非法占有封緘物整體然后再抽取其中的財物。因此,沒有必要將封緘物分為封緘物整體和封緘內(nèi)容物來分別討論,即區(qū)別占有說的根基并不存在。關于這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中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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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概述 

2.1  封緘物的刑法屬性 
以往在討論非法占有封緘物的刑事定性時,學者們使用的并非“封緘物”的概念。而是例如“包裝物”①、“被包裝物”②或者“被封口委托的包裝物”③等字樣。從文中論述的具體內(nèi)容和提及的有關刑法中封緘物占有歸屬的學說之爭可以看出,其與筆者所言之“封緘物”在內(nèi)涵和外延上幾近重合但又有所分別。以外觀論,各稱謂所指雖然看似一致,即財物被密封或者上鎖。但筆者認為,這僅是外部特征而已,本文研究的“封緘物”與一般的包裝或被包裝物是完全分別的兩個概念。在而后的學術探討中,有學者提出了“封緘物”這個概念,并給何為封緘物以及封緘物的范圍下了或明確或不明確的定義。與此同時,筆者認為當前刑法界對封緘物概念泛化的認定值得商榷。即,并非但凡只要是外面帶有包裝之財物都屬于封緘物。 厘清“封緘物”的刑法屬性,乃是適用封緘物占有理論解決非法占有封緘物之刑事定性的先決條件。諸如有的學者開篇僅用寥寥幾字對封緘物進行定義且不作解釋,就匆匆展開了對封緘物占有理論的深入探討并且還能得出非法占有封緘物之刑事定性的做法,筆者不敢茍同。原因在于,有的帶有包裝之財物僅僅只是一般的包裝或被包裝物,使用封緘物占有理論則會得出不合乎情理的結(jié)論,以至于被其他學者詬病,提出罪刑失衡的質(zhì)疑,從而否定筆者所贊成的封緘物占有理論的合理性。 從外延上看,對于封緘物最直觀的表述就是“裝進容器并上鎖的財物”,但這種模糊不清的表述,埋下了三個問題:第一,該容器是指什么樣的容器?普通的紙箱或袋子算不算?還是必須為比較堅固的金屬箱?第二,何為上鎖,上什么樣的鎖?貼封條算不算?還是必須為具有物理防盜性質(zhì)的需要鑰匙才能開啟的鎖?另外密碼算不算鎖?因為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容器是用數(shù)字或字母組成的密碼甚至是更加高科技的指紋識別、視網(wǎng)膜識別技術來進行物理防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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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的含義 
貨物運輸每天都在生活中上演著。委托人將貨物交由受托人進行運輸?shù)臅r候,很可能就會采用封緘物的形式,即該貨物是被使用物理或者法律的手段進行封鎖好的,而不是僅用紙箱配以封口膠的形式以防散落而已。所謂非法占有封緘物,是指受托人以將財物實際非法控制的目的,將封緘物非法據(jù)為己有。意味著,受托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張明楷教授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行為人把他人之財物當作自己所有,并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排他性地利用和處分之意思。”其中,前半句話是將那些不值得刑法科處的盜用行為排除在外,而后半句話則是為了區(qū)別領得罪和毀棄罪。換言之,本文不討論不被刑罰的盜用行為,也不討論受托人違背委托人的意思,將封緘物毀棄的行為。 研究非法占有封緘物的刑事定性,對于司法實務的意義就在于,當財物和封裝容器整體被評價為封緘物時,解決受托人對封緘物非法占有之行為,如何定性之問題(不包括毀棄罪)。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本節(jié)關于“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的含義”,與后文將要論述的“封緘物的占有理論”,是不同的兩個部分。前者是對什么樣的行為叫做非法占有封緘物進行一個解釋,后者則是論證封緘內(nèi)容物和封緘物整體歸誰(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占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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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封緘物占有歸屬的學說之爭 ............. 10 
3.1  封緘物占有理論的起源 ............10
3.2  封緘物占有歸屬的學說 ............10
第 4 章  刑法中的占有理論.... 16
4.1  刑法中占有的含義 .........16 
4.1.1 刑法中占有的重要性 ..........16 
4.1.2 刑法中占有含義的界定 ......17 
4.2  刑法中占有的構(gòu)成 .............. 19 
4.2.1 占有的意思 ....19 
4.2.2 占有的事實 ....20 
4.3  刑法中占有的特點 .............. 21 
4.4  刑法中占有與民法中占有之異同...... 21 
第 5 章  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的刑事定性及理論完善 ............ 23 
5.1  封緘物占有歸屬理論的評析 ............ 23
5.2  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的刑事定性...... 25 
5.3  非法占有封緘物定性的罪刑均衡問題 .......... 27 

第 5 章  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的刑事定性及理論完善 

5.1 封緘物占有歸屬理論的評析 
在上文的學說之爭中,筆者認為“區(qū)別占有說”最為合理,以下是筆者給出的理由: 第一,委托者占有說并不符合刑法之占有最基本的特征,即強調(diào)占有的事實(現(xiàn)實)性。在封緘物的委托情形下,很明顯封緘物已由委托人轉(zhuǎn)移給受托人,,從物理范圍內(nèi)的控制和支配角度可以很直觀地看到,此時封緘物在受托人的物理控制和支配下。雖然說,刑法中的占有并不局限于物理范圍內(nèi)的控制和支配,且刑法中占有的意思是概括和抽象的,但是即便是在民法中,也要防止占有的過于觀念化。否則,完全以權利的歸屬來認定占有的歸屬,將會使民刑中的占有理論皆失去其獨立的意義,使理論界又回到只承認所有不承認占有的狀態(tài),這是民刑理論界的一種倒退。筆者認為,由于封緘物已從委托人托付轉(zhuǎn)移給了受托人,就應當看到,受托人事實上控制支配著封緘物整體。故而,封緘物整體仍在委托人占有之下的這種說法,顯然不合理。 第二,受托人占有說雖然體現(xiàn)了刑法中占有最基本的特征,但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受托者占有說過分地強調(diào)受托人對封緘物在物理范圍內(nèi)的控制和支配,將占有局限在“握持”的范圍內(nèi)。如前文所述,刑法中的占有并不局限于物理范圍內(nèi)的控制和支配,即并非必須“握持”財物,其范圍大于或等于“握持”。此外,這種不把封緘內(nèi)容物和封緘物整體加以區(qū)別,將封緘物等同于一般財物的做法,雖然通俗易懂,但不科學合理。筆者在開篇第一章就談到了,封緘物區(qū)別于普通財物具有其特殊性。簡而言之,封緘物的特別之處在于:財物在委托給受托人時,并不是暴露在空氣中的;也不是像一般包裝物一樣,雖然進行了一定的包裝,但是受托人很輕易地就能開啟包裝。封緘物的封緘性在封緘程度上,是可以達到防盜的目的的。例如,委托人將一個施以指紋或者視網(wǎng)膜識別技術的密碼箱委托給受托人,密碼箱內(nèi)裝有財物且相當堅固。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一方面,密碼箱內(nèi)的財物的確隨著密碼箱一起移轉(zhuǎn)到了受托人的物理支配之下;另一方面,委托人將財物放置在加有密碼,甚至像本例一樣,施以高科技形式密碼的密碼箱內(nèi),而不是直接將財物移交給受托人,或者僅用紙箱貼封口膠的形式進行簡單的包裝以防散落,其目的很明顯——不希望包括受托人在內(nèi)的其他人控制和支配其內(nèi)的財物。委托人的這種做法其目的是將封緘內(nèi)容物的占有支配權留給自己,客觀上表達了委托人在主觀方面想要占有封緘內(nèi)容物的意思,即具有“占有的意思”。  此外,受托人對封緘在容器中的財物只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妥善的保管和運輸即可,而對封緘內(nèi)容物出現(xiàn)的例如腐壞變質(zhì)、摩擦損耗、外滲泄漏等損失,并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受托人也不能拆封開啟封緘物,顯然并不能說封緘內(nèi)容物在其占有之下。與之相反,根據(jù)社會的一般觀念,委托人將財物進行封緘,只有委托人自己才能開啟封緘物,也可以推定為其在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著封緘內(nèi)容物。故而,封緘內(nèi)容物的占有人不應認定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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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論

行文至此,筆者已經(jīng)竭盡所能地將所欲表達的觀點全部闡述清楚了。從發(fā)現(xiàn)之前學者在探討封緘物占有歸屬理論問題時對封緘物的概念指代不明的缺陷,到鑒別、整合前輩們對封緘物刑法屬性的界定,然后通過自己的邏輯表述對封緘物的概念在刑法范圍內(nèi)作出一個清晰、完整的界定。筆者的愿望是,為封緘物的司法認定提出一個可行性參考。否則,學者們辛辛苦苦研究出來的封緘物占有歸屬理論,卻因為對封緘物的概念認識不清,而被冠以一些無須有的質(zhì)疑。例如將一般包裝物與封緘物等同混淆,從而認為非法占有封緘物與非法占有普通包裝物并無兩樣。從介紹理論界關于封緘物占有歸屬理論的五種學說爭論,到通過對刑法中占有理論的解讀,作出對五種學說理論的評析,最后提出自己的主張:支持區(qū)別占有說。并以此為基礎,解開本文的論題。同時,筆者對理論界關于區(qū)別占有說的一系列質(zhì)疑給出了一個系統(tǒng)的解釋。這是本文的最終目的,也是本文的意義所在。也許由于筆者的刑法理論功底還不足夠,使得這套理論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從而導致其他學者對其進行批判。然而,筆者認為,關于封緘物的刑法屬性、封緘物的占有歸屬,以及非法占有封緘物行為的刑事定性,這三個問題是從理論過渡到實務的三個層面。理論界爭議愈多,就證明這些問題愈值得我們?nèi)パ芯。并且,理論的批判往往會帶來突破和進步。筆者希望謹以此文為財產(chǎn)類犯罪的研究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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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36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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