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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17 15:52

緒   論 

一、問題的提出 
在下面案件中,誰的訴訟請求可以獲得支持?甲駕車在路上行駛,由于超速撞死了走路的乙,與乙同行的姐姐丙雖然沒有受傷,但受到驚嚇,精神恍惚。乙母丁在對面馬路看到事故發(fā)生,當場昏厥路人戊由于恰巧路過看到現場血跡斑斑.的慘狀致心臟病突發(fā)。事后,乙父己得知兒子乙死亡,終日抑郁。隨后丙、丁、戊、己均以自己受到精神損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案件就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隨著醫(yī)學科技的進步,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逐漸能夠被證明,精神利益也隨之被重視起來。人們不僅注重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更加注重對精神利益的維護,以維持自己的精神世界的平靜而不被外界所打擾。生活中有關精神損害的案例層出不窮,法律也相應的擴大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也從直接受害人擴展到第三人。我國雖然對第三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但其保護的范圍較窄。許多現實的案件中,第三人的精神損害無法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獲得救濟。這不僅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理念,同時也不利于我國的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因此,十分有必要對這一論題進行仔細研究。筆者以此作為研究生論文的選題,也是希望能為我國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獻上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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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義與研究現狀
首先,目前我國學者對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局限于“驚駭案件”中。導致很多學者將英美所稱“精神打擊”,德國所稱“驚嚇損害”這些“驚駭案件”等同于第三人精神損害。而事實上因直接受害受到侵害而導致第三人精神損害并非只有“驚駭案件”一種,如近親屬的精神損害。其次,筆者明確了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應有之義,而不僅將其限制在“驚駭案件”中。隨后論述了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存在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通過對比兩大法系中基于驚嚇以及身份利益產生的第三人精神損害,總結出各自對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限制條件。為我國從理論上限制第三人精神損害求償權奠定基礎。 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fā),目前在實務中第三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逐漸豐富。除了“驚駭案件”導致的第三人精神損害外,還有基于身份利益產生的第三人精神損害。我國現行法大多只規(guī)定了直接受害人的人格權受侵害情形下的間接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立法中雖涉及基于身份利益受侵害所產生的間接受害人精神損害,但僅規(guī)定了對父母監(jiān)護權侵害一種情形。因此,本文選擇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自己的學術論文,不僅希望能夠在理論上進一步研究第三人精神損害的問題,也希望自己的學術見解能夠具有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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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三人精神損害之概述 

第一節(jié) 第三人精神損害的概念及性質 
近年來,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以及司法實踐中一直備受關注。因為它并不是存在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之中的原本概念。所以學者們對于第三人精神損害的概念以及是否應當對其進行救濟以及如何與我國現有侵權法體系相融合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绑@駭案件”在近幾年的理論界已成為學者們較為熱衷的話題。“驚駭案件”與本文所探討的第三人精神損害存在范圍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并不是同一概念。一些學者將第三人精神損害案件同于“驚駭案件”。①基于這種觀點認為“nervous shock”“mental distress”等外國法的表述翻譯成中文即是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筆者不贊同這種做法。事實上“驚駭案件”也只是一個學理概念,它是王澤鑒先生翻譯而成!绑@駭案件”在英國法中稱為“nervous shock”,美國法上稱為“mental distress”或“mental harm”,在德國法中則為“shock shaden”。②我國其他學者對“驚駭案件”也有其各自的表述和定義。張新寶教授將英國法上“nervous shock”翻譯為“精神打擊”。目前學界對“精神打擊”的定義主要有兩種,即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上的“精神打擊”僅指第三者遭受這種打擊的情形。張新寶教授對“精神打擊”持廣義說,即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精神疾病的各種情形的總和,包括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直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遭受醫(yī)學上可確認的精神疾病。③本文研究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所涉及到張新寶教授所謂的狹義上的“精神打擊”。邵世星教授則將其譯為“驚嚇損害”,是指因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而致他人受到的驚嚇損害,并將其區(qū)分為行為對象的驚嚇損害和第三人的驚嚇損害。對象的驚嚇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人對直接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第三人驚嚇則是指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目睹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而受到驚嚇。①曾世雄先生將這種第三人受到的驚嚇稱之為“第三人休克損害”(schockschaden  Dritter),并定義為“損害事故發(fā)生當時或發(fā)生后,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因當時目擊或因嗣后聞知損害事故發(fā)生之事實,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潰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損害。②通過以上種種對驚駭案件的表述,不難看出,張新寶教授的“精神打擊”和邵世星教授的“驚嚇損害”存在兩種類型,即對直接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和對間接受害人(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其中對間接受害人的精神打擊與本文討論的第三人精神損害有重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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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依據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從最開始重視自身財產權益的保護逐漸演變?yōu)閷ψ陨砭窭娴年P注。這也使得人們對人格權的觀念在認識上逐漸深化。隨著這種趨勢的發(fā)展,法律為適應這種權利意識的變化,開始通過法律對人格權益進行保護。人格權法典化也成為近年來學界所熱議的話題之一!叭烁駲嗍潜Wo個人完整的精神和肉體上存在的權利,也是一般的保障生存與發(fā)展的權利”①因此人們更加希望通過對自身精神利益的保護來體現自我尊嚴和價值。我國對直接受害人的人格權及精神利益予以了肯定。但是對于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卻沒有放到同等地位加以保護。侵權人給間接受害人帶來的精神痛苦也是對人格權益造成的損害,因此給予第三人精神利益的保護不僅順應了人格權理論發(fā)展的要求,也應當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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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于身份利益產生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 ........ 30 
第一節(jié)  英美法系國家之規(guī)定 .... 30 
一、英國法中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 ...... 30 
二、美國法中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 ...... 32 
第二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地區(qū))之規(guī)定 .... 34
第四章  我國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 38 
第一節(jié)  我國民法領域中現有立法與司法解釋 .... 38 
第二節(jié)  我國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之存在問題 ............ 40 
一、保護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客體范圍過窄 ........ 40 
二、缺乏對“第三人驚嚇損害”案件的立法保護 .... 41 
三、保護第三人身份權的范圍過窄 .... 42 
第三節(jié)  我國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之完善 .... 43  

第四章  我國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 我國民法領域中現有立法與司法解釋 
1986 年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尚未出現對“精神損害”的表述及規(guī)定。因此,關于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蹤跡更是無處可尋。 1993 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表述首次在我國出現。并且《解答》中規(guī)定了死者的近親屬在死者名譽遭受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法上已經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概念并初步涉及到了間接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次規(guī)定了第三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和發(fā)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以下將其簡稱為《精神損害賠償解釋》。這一解釋中,分別對第三人的精神損害作出如下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了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第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①第七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并在隨后的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死亡賠償金以及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都屬于精神撫慰金。以上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雖不夠完整,但客觀上已經通過立法對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損害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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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由于人權意識的不斷深化,人們越來越重視對自身精神世界的保護。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成為我國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第三人精神損害案件的不斷出現,這種新型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熱點話題。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由于受到傳統(tǒng)侵權法理論的限制,成為棘手的難題。司法實踐中對它救濟也不盡相同。我國現行法中雖然存在著相關立法,但仍然存在漏洞和空白之處。因此,我國十分有必要對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筆者首先對第三人精神損害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理論上贊同第三人精神損害在性質上屬于間接損害。其次通過對比不同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國家關于兩種類型導致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判例及法律規(guī)定。提出我國法律中應當承認并建立第三人基于驚駭案件產生的精神損害,并在構成要件等方面提出建議以限定侵權人的責任。對于基于身份利益產生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現行立法雖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在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并為完善我國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第三人精神損害相關理論問題以及在實踐中該如何設定賠償標準有待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及研究。筆者對于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的研究可能略顯淺顯。筆者希望能夠拋磚引玉,看到更多的學者對這一問題有更為成熟的看法。從而促進我國早日建立起特有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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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3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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