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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健全

發(fā)布時間:2017-03-01 14:43

1 緒論

1.1 問題的切入與引出 
當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xiàn)實發(fā)生沖突時,我們將面臨如憲法解釋、憲法修訂、憲法訴訟等各類方式的抉擇。其一,將憲法解釋同憲法修訂相較,優(yōu)勢在于其更為靈活,更加節(jié)約立法成本,更利于維護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憲法修改只是憲法適應社會現(xiàn)實的變化,并沒有充分體現(xiàn)出憲法調整、控制社會的作用;而憲法解釋既包含著發(fā)展憲法并使其適應社會不斷發(fā)展的功能,也包含著實施憲法并使憲法發(fā)揮調控社會的效力。同時,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性質不僅是讓憲法被動地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而是要求建立起包含憲法解釋制度在內的多樣化的憲法實施制度。如何維護憲法的權威?只能不斷加強憲法的穩(wěn)定實施,解釋憲法,發(fā)揮憲法的實際功效。當然,當解釋憲法某些條文或制度無法收得成效時,也需修改憲法,但仍需借助憲法解釋的方式以使得憲法能夠切實處理現(xiàn)實狀況。其二,把憲法解釋同憲法訴訟相較,前者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更容易發(fā)揮作用。憲法訴訟根植于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在我國現(xiàn)行的政治體制下,要賦予普通法院憲法解釋的權力是不具有操作性的。開設專門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也與我國的政體不相符。因此,筆者認為憲法解釋是目前最符合我國國情、政體且又能有效保障憲法實施的最佳方式。從目前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來看,解釋程序的空白嚴重制約了憲法解釋活動的進行,嚴重影響了憲法價值的實現(xiàn)。因此,在“依法治國”的大環(huán)境下,探索構建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勢在必行。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jiān)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①!睉椃ǖ诹邨l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憲法的職權,卻沒有明確解釋憲法的具體程序。由于憲法文本規(guī)定的過于簡略,憲法解釋活動在實施過程中會遭遇主體及程序的不確定性的尷尬。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憲法解釋程序法》,使憲法解釋活動有法律依據(j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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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憲法解釋程序研究綜述 
在我國,由于憲法解釋在操作程序上的嚴重缺失,目前學術界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憲法解釋體制的探索構建上。要健全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首先應明確在我國確立何種憲法解釋體制,進而在其基礎上作出一個比較細致完善的程序設計和構想,從而保障憲法解釋工作的良好運行。目前學術界就我國應確立何種憲法解釋體制存在三種不同的聲音。 第一種,建議在我國確立司法型憲法解釋體制,即由法院來作為憲法解釋的機構。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我國憲法解釋的職責。原因有二:一是憲法是法律,具有適用性;二是憲法至上,一切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都居憲法之下,違憲也應得到解決。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憲法解釋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僅對憲法作出立法解釋。根據(jù)我國憲法條款,全國人大推選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而法院的其余成員也依舊由全國人大任命產(chǎn)生。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民主制度的產(chǎn)物,是對人民負責的機構。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履行憲法解釋權,對違憲行為和違憲法律條文進行嚴格審查,充分體現(xiàn)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從而真正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二種,建議在我國確立專門機關型憲法解釋體制。設立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擔負起憲法解釋的職能。舉例而言,范進學點明,中國應當效仿歐洲模式,專設憲法法院或是解釋部門。鑒于我國前期曾將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嫁接入本國,且取得良好成效,因而后續(xù)的法制現(xiàn)代化國家在確立憲法解釋時大都選擇了歐洲模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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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憲法解釋及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現(xiàn)狀 

2.1 憲法解釋的基礎理論
憲法作為我國國本所在,法律地位不可撼動,法律效力也最高,其內容涵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機關的權力劃分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核心內容,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一定的滯后性。在憲法文本與現(xiàn)實生活相互磨合的過程之中,憲法解釋作為一種特殊的憲法演進方式,其重要性隨著當今世界憲法解釋理論和實踐的不斷進步而日益凸顯。不論是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或是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度,憲法解釋“保證憲法實現(xiàn)、監(jiān)督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穩(wěn)定法律秩序”的價值均受到了普遍的認可。 美國《聯(lián)邦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憲法,成文憲法解釋體制也依然源于美國①。1787 年時,美國憲法并沒有將憲法解釋權明確劃歸為法院所有。直至十九世紀初才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判決過程中②正式將其劃歸為聯(lián)邦最高法院所有,馬歇爾精妙的判決中寫道:一切成文憲法訂立的參與者均指出,作為國家的根本法以及最高法,對憲法的解釋明顯應當是司法機關的權限范圍和職責,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門都應受到憲法的約束。這一案件標志著美國憲法解釋制度的開始,也是世界成文憲法解釋的開端。在這一語義下通說將憲法解釋闡釋為“對成文憲法的意義所作的解釋和說明”。然而,國內憲法學界對于憲法解釋的定義卻莫衷一是、眾說紛紜。國內學者因對憲法解釋主體、客體、場合、目標等因素理解的差異而將憲法解釋定義了十余種不同的概念。例如,有學者認為:“憲法解釋是指憲法解釋機關根據(jù)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對憲法規(guī)定的含義、界限及相互關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③!币灿袑W者認為:“憲法解釋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當人們對憲法的有關條文內容存在不同理解時,由有權解釋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闡明其含義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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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歷程與現(xiàn)狀
現(xiàn)代意義上的憲法實質上是近代西方文化的產(chǎn)物,對于曾有兩千年專制歷史的中國而言,憲法完全是舶來品。自清末“預備立憲”到現(xiàn)在,憲政之路的探索已經(jīng)百余年歷程。早在西方憲法傳入中國開始就應當配套相應的憲法解釋的內容以解決成文憲法施行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然而,從清政府頒行《憲法大綱》的 1908 年開始直到新中國成立期間,各種政府推行的“憲法”中均未對憲法解釋作出明確的具有可行性的規(guī)定,這一歷史淵源也對新中國成立之后的憲法解釋產(chǎn)生了一定作用。經(jīng)由開國時所訂立的替代憲法的《共同綱領》到如今實行的 1982年《憲法》,盡管遭遇了許多困難,但最終還是確立了國內憲法解釋程序。 作為開國的準備,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確定了《共同綱領》,確認了新中國的國體與政體,這在當時扮演了臨時憲法的角色,為新政權執(zhí)政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但《共同綱領》僅是在大陸廢止了國民政府“六法全書”,而新中國百廢待興的過渡階段的臨時文件,其規(guī)定出臺的初衷就是確立國家政治制度以及基礎政策,不可能對憲法解釋方面進行規(guī)范。 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于 1954 年制定通過,其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法律。然而該部憲法并沒有將憲法應當解釋的條款或如何解釋進行界定,而提及的監(jiān)督權利也無法確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解釋權。 1975 年憲法乃是“十年動亂”期間耗時五年反復修改而推行的,但只有三年的短暫生命。究其原因,便是“文化大革命”使得公民的基本權利從人格尊嚴乃至生命權都可以被恣意踐踏,中國的民主法治遭受嚴重摧殘。在這樣的大環(huán)境下毫無“憲政”的可能,也不可能在憲法中對憲法解釋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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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域外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對我國的啟示 .......... 14 
3.1 美國憲法解釋機制:普通法院解釋模式的代表 ....... 14 
3.2 英國憲法解釋機制:立法機關解釋模式的典范 ....... 15 
3.3 德國、法國憲法解釋機制:特設機關解釋模式的樣板 ......... 16 
3.3.1 德國憲法法院解釋模式 ....... 16 
3.3.2 法國憲法委員會解釋模式 ..... 17 
3.4 其他類型的憲法解釋機制概述 ..... 18 
3.5 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 18 
4 健全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基本問題 ........ 20 
4.1 憲法解釋性質之定位 ..... 20 
4.2 憲法解釋原則之導向 ..... 20 
4.3 憲法解釋主體之明確 ..... 21 
4.4 憲法解釋方法之選擇 ..... 22 
4.5 憲法解釋程序之完善 ..... 23
5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構想 ........ 25 
5.1 憲法解釋的提起 ........ 25 
5.2 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 .... 25 
5.3 憲法解釋案的起草與審議 ........ 26
5.4 憲法解釋的通過與效力 .......... 26 

5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構想 

要開啟憲法解釋程序,首要的是確立推行《憲法解釋程序法》,詳盡地將憲法解釋的地位、途徑、程序以及效力等涵蓋其中。借由憲法已明文說明解釋權應當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于這一原因,《憲法解釋程序法》的確立應當交由全國人大進行,以規(guī)避自行訂立法規(guī),保障獨立性,而憲法解釋的關鍵作用也使得其列入我國基本法律中。  

5.1 憲法解釋的提起 
在憲法環(huán)境下的人都是提請憲法解釋的主體,主體的廣泛性勢必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量,勢必會導致提請憲法解釋在我國的隨意性,所以要嚴格辨別不同情境下的主體,并予以不同的申請效果。其一,是預防性解釋的情境。即為我國制定法律時,若對憲法條款有疑惑的,提請闡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接受;其二,則是抽象審核性解釋。也就是盡管沒有實際上的個例支撐,然而經(jīng)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級人大常委會、多達六十人的全國人大代表或是任一代表團確認地方性、其他的法律規(guī)定等同憲法相悖,以致提起申請的,必須接受。而若是其他主體提出的,則只能當做意見,是否接受的權利在人大常務會手中;其三,是具體審核性解釋。也就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同憲法相悖的情況,法院應予以中止處理,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闡釋,此種情況下常委會必須接受申請;其四,是個人申請。一般情況下,個人不能直接提請闡釋憲法,然而若公民自身的基本權利受到來自國家部門以及公務人員的侵犯,嘗試過一切法律渠道依舊無法得到救濟的,是能夠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請解釋憲法的申請。此類參照各方主體的申請來選用不同的方式是汲取了某些國家的憲法訴愿體制。憲法解釋的提出應嚴格按要求采取書面的形式,并說明相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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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當今社會變幻莫測,當我們還沒有真正進入解釋的時代時,事實上卻進入了立法的時代。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變成廢紙。這句話雖有些夸張,但其實,即使立法者像金字塔一樣沉默不語、巋然不動,解釋者也難以北窗高臥、東籬自醉。法律不斷演變卻從未達成一致,這是一個亙古不變的真理。任何成文法都無法擺脫不斷變化的生活,,因為它原本就是為這種生活而設計的。闡釋者必須從變化多端的生活實際中發(fā)掘出成文法的切實內涵,由泰山崩于前而不變色的字眼中了解成文法的內在欲望。 縱觀當下全球對憲法解釋流程的規(guī)劃,均同本地的實情相符。不單單需要全方位思索本國設立的法律體系、法律理論的傳統(tǒng)、法院的組織體系,還依賴于解釋者自身法律素養(yǎng)等要素,以便建立出合乎實踐、運作優(yōu)良的憲法解釋程序體系。不管解釋權交由的是立法部門,還是交給普通法院或是專設機構闡釋憲法,其流程的規(guī)劃各有優(yōu)劣,難以分出高下,而是互相融合、取長補短。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規(guī)劃,絕不可死板地照抄其他國家的經(jīng)驗,而必須基于我國憲法開展的實踐。而最關鍵的便是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代會權力最高。上述情況使得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規(guī)劃必須參照所存架構開展。我國當下的立法部門對憲法的闡釋,雖然尚有不少缺漏,然而大部分是同我國實際相合的。我國社會在逐步轉型的進程中,如此一來,要條理性、平穩(wěn)地推行政治革新,推進社會法治化,就必須借由正當方式來調節(jié)各個利益團體以及各個價值觀間的關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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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24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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