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關(guān)鍵詞:論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法律制度的完善 出處:《中國政法大學(xué)》2011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xué)位論文
【摘要】:股份回購在主要市場經(jīng)濟國家和地區(qū)是一種使用頻率甚高的資本運作工具。股份回購制度具有優(yōu)化公司資本結(jié)構(gòu)、實現(xiàn)股票價值回歸、代替股利分紅、防止敵意收購、保護異議股東權(quán)益以及員工激勵機制等多重價值功能,但是該制度也存在違反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平等原則以及容易產(chǎn)生內(nèi)幕交易、影響資本市場等消極功能。為了股份回購制度可以充分發(fā)揮其積極功能,西方各國不斷完善相關(guān)法律制度,為保障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發(fā)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我國資本市場尚處于初期發(fā)展階段,金融監(jiān)督體制不成熟。毋庸諱言,股份回購在我國尚屬新鮮事物,其在市場上的運用并不普遍。盡管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進行了一些規(guī)定,但相比西方發(fā)達國家,我國對于股份回購的法律規(guī)制體系總體尚不完善,法制建設(shè)任重而道遠。 本文共分三章和結(jié)語部分,主要內(nèi)容如下: 第一章以股份回購的概念為鋪墊,對股份回購的法理基礎(chǔ)進行了分析,較為全面地探討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價值功能和消極功能,并對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價值進行了論證。 第二章比較了美國立法模式和德國立法模式,并闡述了我國上市股份回購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選擇及立法現(xiàn)狀。 第三章從立法原則及具體措施兩大方面出發(fā),提出對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立法模式及體系的完善意見。我國已經(jīng)采納了德國模式,但規(guī)定過于狹隘,應(yīng)當(dāng)擴展股份回購的適用范圍。對于股份回購中的資金來源、比例、程序以及非法回購的法律責(zé)任等一系列問題,立法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結(jié)語部分重申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應(yīng)從法律規(guī)制的完善入手,如此才能充分發(fā)揮股份回購制度的價值功能。
[Abstract]:Share repurchase is a very high frequency capital operation tool in the main market economy countries and regions. Share repurchase system with optimized capital structure, realize the value of the stock return, instead of dividends, to prevent a hostile takeover,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ssent shareholders incentive mechanism such as multiple value function, but the system is still in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shareholders and prone to negative function of insider trading and capital market etc.. In order to make full use of its positive functions, the western countries have been improv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stock market.
【學(xué)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xué)
【學(xué)位級別】:碩士
【學(xué)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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