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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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小文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發(fā)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這是一個簡明樸實,卻有著豐富內(nèi)涵和體現(xiàn)時代要求的新提法。能不能發(fā)揮、 如何發(fā)揮這個積極作用,需要世界到中國、從歷史到現(xiàn)實,在實踐和理論的結合上反復觀察、思考,積極探索、實踐。
宗教是人類社會長期存在的現(xiàn)象。宗教存在 的長期性、宗教問題的群眾性和特殊復雜性,這三個特點相互聯(lián)系、相輔相成,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長期性。我們觀察和分析宗教問題,開展宗教工作,必須時刻注意并充分估計宗教的這些特點及其帶來的影響。正是立足于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全面、深刻的認識,立足于對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所呈現(xiàn)的階段性特征的敏銳、準確的把握,立足于我國已進入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和改革攻堅的關鍵時期,而給我國發(fā)展進步帶來強大動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會變革,同時又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的鮮活實踐,胡錦濤同志進一步強調(diào),對宗教問題要有“四個全面認識”: 全面認識宗教產(chǎn)生和存在的深刻歷史根源、社會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認識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的客觀現(xiàn)實,全面認識宗教問題同 政治、經(jīng)濟、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織的復雜狀況,全面認識宗教對相當一部分群眾有較大影響的社會現(xiàn)象。只有做到“四個全面認識”,才能為處理好社會主義社會的宗教問題,發(fā)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
在當今紛繁復雜的國際形勢中,宗教到底是因素還是沖突因素,這是一個令人困惑的問 題。在和平與發(fā)展成為時代主題的當今世界,宗教問題卻成為熱點問題,對世界發(fā)生著重大影響。有的沖突、戰(zhàn)爭,直接因宗教引發(fā)。有的沖突,又因宗教因素而加劇、擴大,變得撲朔迷離。
在國際政治勢力的角逐中,各方都在爭奪宗教這面旗幟,因為這面旗幟下匯集著數(shù)量可觀的群眾。一些國家的政治家為拉選票,爭相拉攏靠近宗教。西方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社會主義國家進行滲透,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對他們仇視的主權國家興風作浪。
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往往冒用或盜用宗教的名義,散布精神麻醉的病毒,實施精神控制的邪術,欺騙群眾,危害社會,觸目驚心。對邪教,國際社會紛紛采取多種方法防治、果斷措施嚴懲。
十八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曾經(jīng)預言,隨著科學的不斷勝利,宗教將很快被逐出歷史舞臺。但兩個多世紀以來的情況并非如此。在生產(chǎn)力空前發(fā)展、科技飛速進步、人類文化素質(zhì)普遍提高的同時,本來應該有更多的人能夠自覺地以科學的態(tài)度對待世界,對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虛幻的神的世界去尋求精神寄托。但現(xiàn)實是,宗教不僅沒有消亡,影響卻還在增大,在一些地方頗有升溫之勢。
宗教大都主張仁愛、慈善、和平,但在當代世界,主張和平、寬容的宗教不幸被一些人歪曲、利用。他們或是借口宗教問題干涉別國內(nèi)政,或是打著宗教旗號制造暴力恐怖,進一步挑起隔閡、猜疑和仇視,引發(fā)緊張、沖突和對抗。純潔的宗教也被褻瀆,神圣的宗教也遭踐踏。2000年《世界宗教與精神領袖千年和平大會宣言》憤慨地指出:“我們的世界被暴力、災難、戰(zhàn)爭和各種毀滅行為所破壞,而這些行為常常被說成‘以宗教的名義’”。
當今世界因宗教問題引起的沖突,其背后往往有經(jīng)濟、政治利益的沖突。但在社會經(jīng)濟、政治矛盾的運動中,宗教的作用為什么總是被突出出來呢?這是因為,宗教領袖在信教群眾中具有很強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往往會成為整個宗教共同體團結的核心:宗教凝聚和控制著眾多的群眾,在群眾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現(xiàn)時,甚至可以調(diào)動廣泛的社會力量,掀起巨大的風暴。實際的經(jīng)濟、政治利益的沖突便常常從宗教“借光”、“借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也就是“這些行為常常被說成‘以宗教的名義’”。而宗教一旦卷入沖突之中,就不僅僅是一個“名義”問題,沖突會因之而變得更加復雜尖銳。一方面,沖突會以宗教感 情爆發(fā)出來而不可收拾;另一方面,沖突又會以心理積淀深埋下去,成為“剪不斷、理還亂”的死結。西方有宗教學者認為,“宗教是一種很難定性、不易評判的社會現(xiàn)象:一方面,它與人類文明有著不可分割的淵源聯(lián)系,并造就出眾多思想家、科學家、藝術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偉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執(zhí)、社會的罪惡、種族的仇視中,也經(jīng)常能看到宗教的陰影,宗教又常常成為社會動蕩、沖突、甚至戰(zhàn)爭的助力!币徊渴澜缱诮贪l(fā)展史反復表明,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宗教可以促進社會和諧; 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宗教又可以引發(fā)社會沖突。
二
鄧小平同志說:“對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熱,否則同社會主義,同人民的利益相違背!边@段話含義深刻,也涉及“社會主義與宗教”這一重大問題。“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就是對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制定宗教事務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要特別慎重、十分嚴謹、考慮周密。但如何既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防止“同社會主義,同人民的利益相違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熱”?對這個問題,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總結。
我們黨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緊密結合起來,正在出色地破解“社會主義與宗教”這個難題。
(一)理論建樹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明確。
江澤民同志1993年提出了宗教工作的“三句話”,即 " 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黨的十六大報告在“三句話”的基礎上,加了一句“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形成了新時期黨的宗教工作“四句話”的基本方針。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和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都重申了這個基本方針。
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四句話”的明確,立論于對宗教“三性”簡明扼要的認識,即充分認識和深刻分析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宗教問題的群眾性和特殊復雜性,并正確估計宗教的這三個特點帶來的影響。這是正確認識我國社會存在的宗教問題,正確回答宗教究竟是沖突因素還是和諧因素、是消極因素還是積極因素的問題的理論基礎:
──強調(diào)宗教問題的“關鍵是群眾性”:我們要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保持黨和群眾的血肉聯(lián)系,不斷提高黨的社會影響力,最廣泛最充分地調(diào)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增添新力量 , 就必須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強調(diào)宗教問題具有“特殊的復雜性”: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要維護國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就必須在擴大開放的條件下堅持, 堅決抵御境 外勢力利用宗教滲透;
──強調(diào)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長期性”: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時期一系列不同發(fā)展階段的長久進程中,尤其是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解放和發(fā)展生產(chǎn)力、逐步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正義,要調(diào)動、凝聚和發(fā)揮一切積極因素,極大地激發(fā)全社會的創(chuàng)造活力,促進社會和諧,推動全面進步,就必須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充分發(fā)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
因此,我們黨關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就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以認識宗教問題基本特點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四句話”為主要內(nèi)容,可以構成一部“社會主義的宗教論”。這是堅持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中國共產(chǎn)黨人在執(zhí)政興國的實踐中,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主義社會的宗教問題、妥善解決“社會主義與宗教”的政治難題的科學理論。
。ǘ┓ㄖ平ㄔO和《宗教事務條例》
一般說來,信仰是個人內(nèi)在的、深層次的思想追求,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政府沒有必要去管理。政府管理的不是“宗教信仰”或宗教本身,而是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的“宗教事務”。因為宗教不僅僅是個人信仰問題,也是具有社會組織(宗教團體)、社會設施(寺觀教堂)和社會活動(有廣大信教群眾參與的宗教活動或其他活動)的社會實體。這種社會實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必然產(chǎn)生若干的宗教事務或社會事務,因而必須有社會規(guī)范或社會制約,并由此產(chǎn)生了現(xiàn)代意義上的宗教法制。
今天,中國的宗教要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跋噙m應”最重要、最基本的涵義了。就是宗教必須遵守社會主義社會現(xiàn)階段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但同時宗教必須在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必須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辦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相沖突。這既關系到宗教能否為社會所容納、所接受并得到應有的尊重,又關系到社會能否與宗教和睦相處。我們主張“宗教信仰自由”,但作為宗教的社會實體及由此產(chǎn)生的宗教事務,必須接受法律的規(guī)范。只有在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才能享受真正的、具體的、充分的自由。因此,強調(diào)加強宗教法制建設,強調(diào)作為社會實體的宗教在自由活動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是現(xiàn)代法制社會對人類文明的一個貢獻。
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本身就是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政策的題中應有之意。面對宗教這一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在對宗教事務實施管理過程中,需要把正確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從過去主要運用政策手段,轉變?yōu)檎呤侄魏头墒侄尾⑿胁⒅。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把黨對宗教的方針政策具體化為行政法規(guī),為我們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會事務和公共服務提供了法律依據(jù)。我國宗教工作面臨深刻的轉變,要求我們既要堅持基本政策,又要善于按法律去體現(xiàn)基本政策;要善于執(zhí)法,在執(zhí)行中加深對《宗教事務條例》的理解。我們的工作方式要轉變,工作水平要提高,工作隊伍要加強?傊,要通過學習貫徹《宗教事務條例》,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我們的宗教工作理論和宗教法制建設的重要進展,既表明中國共產(chǎn)黨人能夠解決好“社會主義與宗教”的問題,也表明中國共產(chǎn)黨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誠的、一貫的和牢固的。這是一個主張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包括無神論)的政黨,一個貫徹政教分離原則的政府,在維護宗教方面人權的問題上,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義的貢獻。
三
在我國的宗教工作理論和宗教法制建設兩個方面都取得重要進展的基礎之上,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又進一步提出了“發(fā)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這個新的時代命題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認識論根據(jù),也有科學的方法論基礎:
立足于“四個全面認識”。由于經(jīng)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diào)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人們思想的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差異性日益增強,宗教的影響力和宗教問題的復雜性也就有可能隨之增強。這就更需要我們在對宗教問題的認識和宗教工作的把握上,少一點片面性,多一點全面認識和客觀、科學的分析。胡錦濤同志強調(diào)對宗教問題要有“四個全面認識”,有了這“四個全面認識”,才能把握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特點和規(guī)律,探索新途徑、新方法,不斷提高組織群眾、宣傳群眾、服務群眾的本領。
統(tǒng)籌于處理 “五大關系”。胡錦濤同志指出,最大限度地激發(fā)社會活力,必須促進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nèi)外同胞關系的和諧。正確認識和處理這五大關系,對于我們廣泛團結社會力量,妥善解決社會矛盾,都具有重要意義。將宗教關系列入五大關系之一,將信教群眾作為可以主動發(fā)揮作用的一方,更多地從積極方面來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有積極作用,表明我們共產(chǎn)黨人對宗教問題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視,也表明我們雖不信仰宗教,但更加全面地認識了宗教的社會作用,具有充分的自信,能 帶領信教群眾積極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著眼于“兩個最大限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這“兩個最大限度”再一次表明,我們黨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當然也包括廣大信教群眾的利益;我們黨依靠最廣大人民的力量,當然也包括依靠廣大信教群眾的力量。信教群眾也是我們黨執(zhí)政的群眾基礎,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做好信教群眾的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貫徹。
四
宗教的群眾性使宗教往往構成一種強大的社會力量,處理得好,可以對社會發(fā)展和穩(wěn)定產(chǎn)生積極作用;處理得不好,就會產(chǎn)生消極作用,甚至產(chǎn)生很大的破壞作用。關鍵要看能否有效地對其加以管理和引導,減少消極因素,發(fā)揮積極因素?隙ㄗ诮讨械姆e極因素,目的不是為了發(fā)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經(jīng)存在的宗教,多為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 穩(wěn)定、民族團結、祖國統(tǒng)一服務。
正確發(fā)揮宗教積極作用的另一面,就是要恰當?shù)匾种破湎麡O作用。宗教應該發(fā)揮積極作用,“幫忙”而不是“添亂”。宗教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群眾問題,宗教工作本質(zhì)上是群眾工作。要積極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特點與規(guī)律,探索新途徑、新方法,不斷提高組織群眾、宣傳群眾、服務群眾的本領。這其中應該包括做好特殊群眾──信教群眾工作的本領。
近幾年,我國宗教工作取得了許多新的進展 :確立了新世紀新階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并在實踐中不斷予以深化。我國頒布實施了《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管理進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方面開展了新的探索,積累了新的經(jīng)驗。在抵御境外各種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方面的工作日益得到重視和加強,建立和健全了工作機制。宗教領域的對外友好交往不斷擴大和深化,在服務國家外交大局、促進祖國統(tǒng)一和維護世界和平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宗教團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一些宗教團體的辦公辦學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我國宗教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通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引導宗 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我國宗教的積極作用得到了進一步發(fā)揮。佛教界倡導人間佛教,發(fā)揚“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道教界倡導“慈愛和同、濟世渡人”;伊斯蘭教界深入開展 “解經(jīng)”,強調(diào)“兩世吉慶”、“愛國是信仰的一部分”;天主教界開展民主辦教,強調(diào)“愛國是天主的誡命”;基督教界開展“神學思想建設”,倡導建設“倫理型、服務性宗教”。最近,宗教界經(jīng)過深入探討又進一步提出:促進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宗教要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首先宗教自身、宗教內(nèi)部就要和諧。一個“和諧的宗教”而不是一個“沖突的宗教”,才是宗教發(fā)揮積極作用而不是釋放消極作用的基礎。因此,我國五大宗教的負責人發(fā)出了鄭重倡議:“發(fā)揮優(yōu)勢,共建中國和諧宗教;五教同光,創(chuàng)建和諧寺觀教堂”。佛教基于自身“心凈則國土凈,心安則眾生安,心平則天下平”的理念,在去年舉辦的“世界佛教論壇”上提出“和諧世界,從心開始”。道教則基于自身“知和日常”、“太和萬物”、“心物和諧,不為物役”,以及“道”之“生成容納萬物、自然平和無私、無為柔弱不爭”的理念,在今年舉辦的“國際道德經(jīng)論壇”上提出“和諧世界,以道相通”。這些,都是在挖掘各自教義中有利于當代社會的積極因素,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獨特的、積極的探索。宗教界還本著關愛人民、慈善助樂、服務社會的理念,積極參與扶貧救災、捐資助學、公益事業(yè)等活動。我國五大宗教都積極投身于反邪教斗爭,“用慈悲之心,感化冥頑,拯救迷者;以正義之舉,除惡反邪,去偽匡正”,發(fā)揮了獨特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績。
由于有正確的理論、方針作指導,有必要的法律、法規(guī)作規(guī)范,有我國信教群眾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之間的團結和睦作基礎,有大量成功的實踐作見證,我們對“發(fā)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有充分的自信。在當今世界因“宗教發(fā)熱”、“文明沖突”而困惑的時候,中國卻是“風景這邊獨好”!安恍派瘛钡膱(zhí)政黨把“信神”群眾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自己現(xiàn)實美好的幸福生活上來,全中國人民一起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fā)展,這就是當今中國在創(chuàng)造經(jīng)濟奇跡的同時,每天都在發(fā)生著的又一 “奇跡” 。社會主義中國的宗教 ,,在黨和政府正確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指引下,可以為促進社會和諧,為祖國和平統(tǒng)一,為中國和平發(fā)展,為建設和諧世界,為天下太平、人類幸福,做出獨特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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