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佛教_日本法披的穿法_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pdf
本文關鍵詞: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 張文良 內(nèi)容提要:自1946年頒布“宗教法人令”。日本的宗教法歷經(jīng)十余次修訂,但其一 貫的原則都是宗教自由、政教分離,政府對宗教法人的自治權和自律權給予充分的尊 重。在宗教界內(nèi)部的管理方面,“宗議會”制度和“責任役員”制度體現(xiàn)了民主的原則 和平等的原則。為戰(zhàn)后宗教的發(fā)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由于寬松的政策環(huán)境和民主化管 理,,宗教在日本戰(zhàn)后獲得了很大發(fā)展。但1995年的“奧姆真理教”事件之后,日本政府 對宗教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在尊重教團的自律性前提下強化了政府對宗教教團的管理, 宗教團體的活動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 關鍵詞:日本 宗教法人法 宗教管理 宗議會 責任役員 作者簡介:張文良,中國人民大學佛教與宗教學理論研究所教授。 根據(jù)日本文化廳編《宗教年鑒》 2006年版 ,信教總?cè)藬?shù)達2.1億多人,超過了日本的總?cè)丝凇?
而全國的宗教法人總數(shù)也達18.2萬余個。宗教活動場所遍布全國,宗教在日本社會各個方面都有著 巨大的影響力。這些宗教法人分為“神道教系統(tǒng)”、“佛教系統(tǒng)”和“基督教系統(tǒng)”以及“新宗教系
統(tǒng)”,堆無論從組織的嚴密性、信仰者的人數(shù)還是從社會影響力來看,佛教系統(tǒng)的教團 包括傳統(tǒng)的
諸宗派和佛教系新宗教 都處于突出的位置。自圣德太子在604年頒布“十七條憲法”,明確將“敬
奉三寶”規(guī)定為國家意識形態(tài)以來,佛教就與日本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緊密結(jié)合在一起,一直到今日
仍然深刻影響著日本社會的各個方面。下面以佛教界為例對日本的宗教管理制度做一考察。 一、戰(zhàn)后日本宗教法的演變 日本最早關于宗教的法律是1940年頒布的“宗教團體法”。因為這一法律的制定和頒布正當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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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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