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黑龍江地區(qū)司法改革研究(1906-1920)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23:29
本文關鍵詞:清末民初黑龍江地區(qū)司法改革研究(1906-1920)
【摘要】:1840年鴉片戰(zhàn)爭以后,清王朝的天朝大國夢被打破,國門由封閉走向開放,伴隨著西學東漸的過程,西方先進的法學思想也傳入中國,其結果就是中國司法近代化的改革,清末的司法改革就是中國法制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雖然清末司法改革是不徹底的,不能實現(xiàn)真正的法制,但對于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仍有一定的借鑒作用,而地方司法改革,作為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黑龍江地區(qū)地處中國北疆邊防重地,偏遠閉塞,四季明顯,冬季漫長而寒冷,具有獨特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清代以來就作為內(nèi)地官員發(fā)配和犯人流放的地方,又是日俄長期覬覦之地,在這里進行的司法改革,具有一定代表意義。新式的審判制度、新式的檢察制度、新式的訴訟制度的改革都是法制走向近代化的產(chǎn)物。在這樣一個長達幾千年封建國度里進行法制改革,不僅不會一帆風順,還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清末司法改革畢竟是中國法制近代化的探索過程,對民國以后司法改革都具有深刻的影響。本文從清末至民國初期的司法改革角度出發(fā),以黑龍江地區(qū)的司法改革切入點,司法行政機構建立、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獄政管理的改良、以及民國初期對清末地方司法改革繼承和發(fā)展過程進行探索研究。 本文首先從清末新政之前的司法制度分析開始,因為黑龍江地區(qū)比較特殊,黑龍江地處中國北疆邊陲,地處荒涼偏僻和人口稀少。司法的案件不多,所以就由所設黑龍江將軍兼司法的管理權,司法行政與審判不分立。1896年,中俄兩國簽訂了《中俄密約》,使沙俄攫取在黑龍江地區(qū)修筑中東鐵路的權利,在鐵路附屬地內(nèi)實行俄國的司法制度。其次,以清末司法改革和東三省司法制度改革為背景,探討黑龍江地區(qū)的司法改革過程。主要包括司法機構的建立及其職能、司法人員經(jīng)費、獄政管理的改良、法政學堂與律師制度的確立,探討黑龍江地區(qū)司法近代化歷程。第三,從清末黑龍江地區(qū)的審判制度和訴訟制度改革出發(fā),探討審判制度和訴訟制度的革新,審判和檢察機構重組、審判等極、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劃分。以及對后來民國初期北京政府在法制改革方面的深刻影響。第四,民國初期的司法改革主要研究司法機構及其職能、司法人員經(jīng)費、獄政和律師制度的完善。俄國十月革命后,中國政府收回鐵路附屬地的司法權,取消俄國人享有的治外法權。第五,對黑龍江地區(qū)司法改革的評價。通過對黑龍江地區(qū)的司法改革來窺視整個清末法制近代化影響作用,司法改革光靠制度的革新是不夠的,無法實現(xiàn)真正的中國法制近代化,還需從當時的清末民初的社會政治、經(jīng)濟狀況以及當時人們的法制觀念意識的轉(zhuǎn)變等各個方面認知,雖然清末民初地方司法改革是有很大局限性,但畢竟是中國由傳統(tǒng)封建國家邁向近代法制國家的開始,,也留下了一些改革成果。增強人們法制觀念意識,這都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對于如今的司法改革卻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清末民初 司法改革 黑龍江地區(qū)
【學位授予單位】:哈爾濱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K25;D929;D926
【目錄】:
- 摘要7-9
- Abstract9-11
- 緒論11-15
- 一、 選題的意義11
- 二、 學術界研究狀況11-13
- 三、 基本框架與研究方法13-14
- 四、 相關內(nèi)容的界定14-15
- 第一章 清末新政之前的黑龍江司法制度15-20
- 一、 黑龍江將軍代行司法權15-17
- (一) 將軍裁決案件造冊上報15
- (二) 設民官兼理訴訟15-17
- 二、 中東鐵路附屬地俄國司法制度17-19
- 注釋19-20
- 第二章 清末新政期間黑龍江司法改革20-37
- 一、 專職司法機構初步設立20-26
- (一) 裁判處的設立21-22
- (二) 黑龍江提法司的設立22-24
- (三) 新式審判和檢察機構的設立24-26
- 二、 審判和訴訟制度26-30
- (一) 審判制度改革26-27
- (二) 民、刑案件劃分及程序27-29
- (三) 因地制宜落實民、刑事訴訟法29-30
- 三、 獄政管理的改良30-32
- 四、 建立法政學堂培養(yǎng)新式法學人才32-34
- 注釋34-37
- 第三章 民國初期黑龍江司法改革37-53
- 一、 組建司法籌備處37-39
- 二、 健全審判制度39-41
- 三、 完善獄政和律師制度41-47
- 四、 東省特別區(qū)審判機關設立47-51
- (一) 接收俄人司法機構并頒布法院條例47-49
- (二) 任用俄人做法院諮意員49-50
- (三) 俄人案件依據(jù)俄法律判審50-51
- 注釋51-53
- 第四章 清末民初黑龍江司法改革評價53-57
- 一、 改革成果及意義53-54
- 二、 不足之處54-56
- (一) 司法經(jīng)費不足54-55
- (二) 人才短缺問題55-56
- (三) 形式與實際不符56
- 注釋56-57
- 結語57-59
- 參考文獻59-62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所發(fā)表的學術論文62-64
- 致謝64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王霞;地方督撫與清末法制變革[J];人文雜志;2001年04期
2 劉作翔;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歷史道路[J];西江大學學報;1999年02期
本文編號:8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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