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鴉片戰(zhàn)爭前的“商欠”償還
發(fā)布時間:2020-08-11 13:28
【摘要】:鴉片戰(zhàn)爭前存在的“商欠”是行商(特指當時中國外洋行行商)與外商在中西貿(mào)易過程中的產(chǎn)物。它一經(jīng)產(chǎn)生,便備受政府關注,其最明顯之表征為:政府利用特有權威積極干預“商欠”償還的進行。這種干預雖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國家的“誠信”與“自尊”,但造成的后果,卻是以損害當時行商的利益為代價的,而一心想要在中國攫取利潤的西方商人大受其益。 論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根據(jù)中西貿(mào)易繁榮發(fā)展所顯現(xiàn)的結果,簡要分述“商欠”出現(xiàn)的原因以及其擴展的趨勢。第二部分,從“誠信”、“自尊”以及維護清政府當時統(tǒng)治的角度,分析清政府對“商欠”的認知。第三部分,論述政府干預下的“商欠”償還。根據(jù)實際償還的演變劃分為三個過程:“行商個體范圍內(nèi)的償還”,“保商團體的分攤清付”,“政府的代償、代墊”。分析每個過程,主要側重點在于論述償還主體的演變、償還資金的來源、具體的償還方式,以及政府決定選取某個償還范圍所取決的因素。第四部分,分析清政府介入“商欠”償還之后對“中外商人群體”(此處之中國商人,主要是指當時“十三行”的行商)產(chǎn)生的影響。 論文的創(chuàng)新之處:第一次對“商欠”償還內(nèi)容作了系統(tǒng)整理,具體分析了償還主體的變更、償還資金的來源、償還方式的演化;最先根據(jù)“商欠”償還主體的變更,探討了“商欠”償還與政府之間存在的關系。
【學位授予單位】:河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4
【分類號】:K253
本文編號:2789126
【學位授予單位】:河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4
【分類號】:K25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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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延清;試論清中期的“夷欠”問題[J];近代史研究;1985年01期
本文編號:278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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