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過程述論
發(fā)布時間:2020-05-11 12:13
【摘要】: 國民大會一詞,最早出現(xiàn)于孫中山先生的遺教中,但是孫中山自己并沒有給國民大會賦予固定的內(nèi)涵。在其遺教中國民大會的職權(quán)也是模糊的,對于代表的選舉,更沒來得及給予更多的指導。本文主要介紹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過程。 為進行代表的選舉,國民政府特頒布了《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等一系列相關(guān)法律。在全國范圍內(nèi),當依照《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選出代表,對于環(huán)境特殊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選出的地方,可采用遴選方法選出。為此,區(qū)域選舉、職業(yè)選舉、特種選舉以及遴選各種選舉分別進行。代表選舉要經(jīng)過初選和復選兩個階段。在初選結(jié)束,上級機關(guān)審核無誤備案后,復選工作便將拉開序幕。各地選出的名單都要上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事務所,并經(jīng)總事務所呈由國民政府審核備案,無論因死亡抑或是附逆等原因被注銷名籍,還是因缺額而補缺的代表,國民大會正式當選代表都以國民政府最后公布者為準。 從實踐來看,盡管國民大會的代表在全國依法實行了普選,但國民大會沒有具體的實權(quán),不過是有形的虛設,獨裁政治的幌子,因各種弊端而讓人詬病。然而依法在全國普選代表,組織國民大會,制定憲法,這是近代中國民主政治的歷史性進步,是中國走向民主國家、法治國家的歷經(jīng)的階段。國家政治民主化、法制化是一個長期過程,國民大會代表的普選正是這一過程中的一步,也是關(guān)鍵一步。因此對于它的歷史意義我們應該首先給予肯定。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K262.9
本文編號:2658436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K262.9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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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文秀;論1931年國民會議代表的選舉與產(chǎn)生[D];吉林大學;2009年
,本文編號:265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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