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歷時期的災蠲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06 03:14
本文關鍵詞:萬歷時期的災蠲制度研究
【摘要】: 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國家,為減少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歷朝統(tǒng)治者都實行荒政,災蠲便是荒政之一。我國古代災蠲制度早在先秦時期便已萌芽,兩漢時期得到初步發(fā)展,唐朝時期逐步走向成熟,而到明朝時期漸趨完備。本文主要探討的是明朝萬歷時期的災蠲制度。 萬歷時期是明朝自然災害最多的一個時期,災害不但引起了經濟危機,而且造成了社會動蕩。明神宗為緩解危機,在賑濟的同時,又實行了災蠲。萬歷時期的災蠲通過報災、勘災、確定蠲免分數(shù)實行災蠲三個步驟來完成,所蠲種類以田賦為主,且數(shù)額巨大。萬歷時期的災蠲把改折作為主要形式之一,體現(xiàn)了時代特征;講究原則,,注重災蠲實施的法治化,程序化和災蠲監(jiān)督的公開性;由于受萬歷時期經濟政治的影響,災蠲的實施前后變化巨大,具有不平衡性的特點。 萬歷時期的災蠲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復蘇小農經濟,緩解因災荒觸發(fā)的經濟危機,另一方面對于社會的穩(wěn)定,封建統(tǒng)治的鞏固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災蠲的實施受明神宗的個人意志的影響很大;災蠲種類中多蠲存留而少蠲起運,以及改折形式的災蠲很難讓災民從中得到實惠;災蠲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吏治腐敗又使災蠲成效大打折扣。 萬歷時期的災蠲制度是明代災蠲制度發(fā)展的總結,是我國封建社會荒政體系向完備的重要標志,對我國目前的救災亦有借鑒意義。
【學位授予單位】:云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3
【分類號】:K248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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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方明;晚明河南的災荒救治(1573-1644)[D];東北師范大學;2006年
本文編號:114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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