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個人信息權民法保護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5-13 13:24
論文摘要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fā)展,目前的社會出現了現實世界與網絡虛擬世界相互交織共存的現象,我們對網絡的依賴度不斷上升,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網絡侵犯個人信息權的問題。這使得個人信息權保護問題成為了人們的關注焦點之一。民法是保護個人信息權的一項基本法律,要求明文規(guī)定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內容,即在民法中,專門規(guī)定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內容,明確侵權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文從研究我國個人信息權的民法保護實際情況入手,研究在個人信息權的民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并完善個人信息權的民法立法保護,為有效遏制侵權行為提供理論參考。
論文關鍵詞 民事責任 個人信息權 網絡
在現如今的生活中,人們常會接到各種推銷電話。諸如此類泄露個人信息的問題,在人們的生活中時有發(fā)生。雖然我們會抱怨,但是過后都是不了了之,這使得泄露個人信息的問題不斷涌現。因此我們要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個人信息權。民法在個人信息權保護的過程中,起著無法比擬的作用,所以國家要強化民法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
一、公民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重要意義
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實質上就是管理個人信息和信息處理者,一些專家認為在采取行政法方法以及刑法方法,以及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基礎上,還要重點突出國家民法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關于個人信息的產生、傳遞、處理、利用等諸多行為均屬于民事行為。此外,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特別是非政府部門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在本質上也是民事行為。在實際生活中,對個人信息權進行侵犯的行為,主要屬于民法領域的侵權行為。同時又因為我國民法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具備了效率高、成本低、操作方便、靈活性強等優(yōu)勢。所以利用民法結合行政、刑法等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保護,能夠有效限制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二、我國個人信息權的民法保護實際情況
我國早已把個人信息保護法納入到立法日程中,F階段,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包括了以下三個內容: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下文針對這三個內容進行研究。
(一)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
作為民事特別法,《侵權責任法》對民事權益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然而民事權益中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只是利用擴大解釋范圍,把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列入至民事權益中,在追求責任的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也可利用本法,F階段,已將本法作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直接依據。與此同時,侵權責任法中,提出網絡侵犯個人信息后,侵權人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成為了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的依據。
。ǘ┪覈痉ń忉尩南嚓P內容
我國司法解釋包括了關于明確民事侵權的精神賠償責任的解釋,關于處理公民名譽權問題的內容以及貫徹實行我國民法通則的意見等。然而司法解釋中只有一小部分內容涉及到個人信息問題。
。ㄈ┟穹ㄍ▌t的相關內容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我國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所有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害其權利。這項規(guī)定是我國個人信息權的民法保護基礎。此外,通則還規(guī)定中國公民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以及姓名權都受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并規(guī)定將民事責任部分作為追究責任的基本依據。
三、民法保護個人信息權存在的問題
通過我國現階段的民事立法進行研究,不難發(fā)現關于個人信息權民法保護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無法全方位、有效地保護個人信息。且這些問題已經影響了網絡信息時代對公民個人信息提出的要求。
。ㄒ唬┈F行民法上存在的缺陷問題
1.民法保護手段方面存在的問題。因為國家注重的是“國家利益”,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了重視刑事處罰以及行政管理,而忽視民事歸責與民事確權的現象,在民事立法中,受害人民事利益被忽視。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我國國家機關、電信、金融、教育、交通以及醫(yī)療等所有單位的職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后,根據情節(jié)輕重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們并沒有看到關于此類侵權行為受到嚴懲的報道。這主要是因為公民個人信息權在受到侵犯后,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由于民法上存在的缺陷,侵權人雖然會受到行政處分或是刑事處罰,但是受害人的非財產損失以及財產損失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補償。
2.我國民法內容上存在的問題。通過研究目前的民事立法發(fā)現,雖然多部法律闡述了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問題,但是其內容比較簡單,操作性不強,且形式分散,主要利用的是拼湊組合后的法律條文,缺乏了系統的保護。我國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主要針對的是事后救濟方面的保護,即侵權人在事后才要求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這種民法保護形式較簡單。此外,對于個人信息的傳遞、采集、整理、利用、個人信息的保護、事前防范等諸多環(huán)節(jié),國家并沒有進行有效的規(guī)制。我國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缺乏了完整的內容,我們難以從源頭上控制和防范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只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進行規(guī)定,并未明文規(guī)定違反義務后應該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得個人信息被盜用、濫用等問題的出現,且受害人往往遇到“無處可投訴”的問題,而國家司法機構則出現了“有法難依”的問題。
。ǘ┟穹ūWo理論方面來看存在的問題
人格權是我國公民個人信息權民法保護的基礎,但是以往的民法關注的是財產權方面的內容,并沒有把人格權視為一項獨立制度,對人格權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這造成了民法上的“重物輕人”現象。國家只是依靠民法等法律法規(guī),把國家憲法中的所有人權保障以及權利等明確化、具體化,以此為國家執(zhí)法部門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個人信息權的法律救濟和民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但是民法條文的不完善,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產生直接的影響。此外,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區(qū)別在于,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了財產利益與人格利益,但民法只是對和隱私權相關的內容進行了保護,而包含財產利益在內的個人信息并沒有得到民法保護。
四、完善民法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
現階段,我國利用憲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保護,并不現實。其一,完善憲法中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并不能在短時期內完成這項工作。其二,憲法的可訴性不足,憲法中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權,但是怎樣貫徹落實卻沒有給出明確指示。所以,利用民法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權,更加有效。
此外,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常常受到侵犯,這主要和國家的立法實際情況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保護,全球各個國家主要利用的是兩種措施。其一,歐盟國家采取的是以國家立法為主的法律規(guī)制模式。其二,美國等國家采取的是以行業(yè)自律為主的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優(yōu)、缺點。按照中國法律的傳統以及立法體制,我國應該采取以法律規(guī)制主導,以行業(yè)自律作為輔助手段的模式,以此保護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下文針對怎樣利用民法方法保護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研究。
。ㄒ唬┙iT的民法保護制度,對個人信息權進行保護
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不僅要建立專門的法律制度,同時還需要更新法律體系與法律理念,協調好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關系。個人信息權保護法是民法體系中的一項特別法律,本法能夠彌補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操作缺陷,完善個人信息權的民法保護體系。我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的重點是處理好個人信息,也就是全方位規(guī)范公民個人信息的所有操作過程,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的相關內容做詳細的規(guī)定,明文規(guī)定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此外,國家還需要對個人信息的所有采集渠道嚴格進行規(guī)制,遏制垃圾短信以及騷擾電話等侵權的行為。
。ǘ┩晟片F行的民法保護體系
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一項基本法律,民法也是人們日常行為的準則與依據,其對于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起到無法比擬的作用。民法對于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要從事前防范和事后補救這兩個方面入手。
第一,事前防范。個人信息權是我國憲法中的一項基本人權,同時還是民法中的一項人格權,唯有把憲法上的基本人權進行細化處理成民法上的具體權利,才能夠起到合理利用個人信息,以及防范侵權行為的作用,并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的合法權利,協調好社會上的所有經濟利益關系。國家要完善和補充民法通則中對于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內容,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事后救濟,F階段,個人信息權受到侵犯后,采取的是較為單一的救濟方式。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使得在審判侵權案件的過程中,無法界定侵權的主體,而怎樣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成為了裁判的難點。這就要求,國家要明確個人信息權被侵犯后承擔的責任、責任承擔的方式以及責任構成要件等。針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自由處分流轉情況,國家有必要要求侵權人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在權利人和受讓人要建立有效的合同關系,且合同上要明文規(guī)定使用權利的許可范圍,規(guī)定個人信息收集的使用用途、使用范圍、使用時間、目的等,規(guī)定允許再轉讓的限制條件以及受讓人要履行的基本義務等。如果轉讓人出現了違約行為,即可利用違約責任進行救濟[。
五、結語
近幾年,不法分子為了追究經濟利益,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權,使得我國出現各種侵權案件。這就要求國家要規(guī)范化管理公民的個人信息,利用民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全面地保護,預防各種侵權問題的發(fā)生。
本文編號:4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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