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媒體介入司法原因的法理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6-05-13 13:23
論文摘要 媒體介入司法并進一步對司法產生影響已經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不爭之事實。文章從司法公開審判的自我需求、案件當事人的主動要求、公民的司法知情權以及我國司法機構與媒體的特殊關系結構四個方面對媒體介入司法的原因進行法理學意義上的分析,以期促進媒體對司法的積極影響,消除媒體對司法的消極影響。
論文關鍵詞 媒體 司法 介入
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媒體——所謂的“第四權力”,其監(jiān)督司法進而對司法產生一定影響的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成為人們在司法途徑之外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新的選擇。大量的司法案例表明,媒體一旦介入司法將案情公之于眾,并接受社會與民眾的評述與監(jiān)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判決的恣意,有利于促進司法的公平與公正。當然,媒體也是一把“雙刃劍”。媒體對案件的報道由于受到各種客觀原因的制約,不可能是絕對的事實真相。新聞只能接近事實,或者只能是一種有選擇性的事實。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媒體對司法的報道不可避免的存在偏差,以至于誤導民意,形成錯誤的社會輿論,,對司法產生負面的影響。
由此看來,媒體介入司法進而影響司法,在我國當今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一個不爭之事實。媒體何以能夠介入司法,并產生影響,本文認為主要有以下四個原因:司法公開審判的需求,案件當時人的要求,公民的“司法知情權”以及我國特殊的司法機關、媒體關系結構。
一、司法公開審判的自我需求
媒體介入司法首先在于司法公開審判制度的自我需求。公開審判是當今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司法原則。早在18世紀,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就指出:“審判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睂λ痉ǘ裕痉í毩⑹瞧湟豁椈驹瓌t,要求司法機關在判案過程中獨立行使裁判權,不受任何外界其他權力因素的干擾,最終作出公正的判決。但是“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司法獨立原則讓司法對于外界有種天然的排斥作用,容易產生因為司法不透明而導致的司法腐敗,因此需要將司法過程以及判決結果向社會公開。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有對公開審判相關規(guī)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薄缎淌略V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對于公開審判而言,媒體是最佳的公開方式。司法機關既可以通過媒體報道案件審理過程,讓司法程序變得更加透明,也可以通過媒體將判決結果公之于眾,接受輿論與媒體的評述。最高法院更是要求“各級法院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為新聞媒體旁聽案件提供便利! “對于社會關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舉措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稿、法院公報、互聯網站等形式向新聞媒體及時發(fā)布相關信息!庇纱丝梢钥闯觯襟w介入司法是公開審判制度的自我需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案件當事人的主動要求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現實生活中,當人們遇到難以化解的糾紛時,最終會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但司法判決的結果不可能總是做到同時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利益受損的一方,則希望能夠通過司法之外的途徑介入司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局面。另外,基于“趨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人們總希望能夠贏得司法判決的勝利,因此對于能夠用來影響司法判決的手段,自然會加以利用。媒體能夠滿足案件當事人這樣的要求:通過媒體的介入,對案件的不同方面進行有選擇性的報道,形成有利于自己的社會輿論,最終影響司法判決的結果。
這樣的情形通常發(fā)生于社會地位差距懸殊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面對處于強勢地位的對方當事人用以影響司法判決的各種手段,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唯有求助于媒體。通過媒體對自己的“弱勢地位”或“悲慘經歷”加以渲染,以試圖博取民眾的同情,形成偏向于自己的社會輿論,以提高在審判過程中的司法話語權。盡管在很多案例中,媒體超越其監(jiān)督職能,對司法公正造成了負面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媒體已經成為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判決過程中不得不重視的一股外在力量。例如在“唐慧案”中,正是由于媒體對唐慧的同情心理,導致案件初期民意和社會輿論“一邊倒”地支持唐慧,對其的非法鬧訪行為卻視而不見。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之下,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一審判決。
三、公民的司法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是一項基本人權,又被稱為“知”的權利、了解權、知悉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知悉、獲取與法律賦予該主體的權利相關的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④。司法知情權是知情權在司法領域的延伸,對保障公民權利、推動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有著積極的意義。司法知情權賦予了普通民眾對于司法過程中當事人的相關信息、案件進展情況、法院判決依據、最終審判結果等各種信息知曉的權利。根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國家的建立、一切國家權力的行使,都是公民建立“社會契約”的結果。在這份契約中,公民讓渡出了自己的部分權利,以確保國家權力(包括司法權)的順利運行,因此公民也有權獲取與之利益可能相關的各種信息,包括與司法相關的各種信息,國家對此應該予以保障。
“知”則需要媒體的參與。公民固然可以通過旁聽庭審等方式直接獲取司法信息,但媒體無疑將司法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擴大,使之能夠成為一項全社會普通民眾都能平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事實上,公民的司法知情權和司法的公開審判制度是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公開審判制度是從司法自身制度設計的角度,讓媒體公開報道司法,確保司法過程的公開與透明,最終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公民的司法知情權則是從司法以外公民權利的角度,通過媒體介入司法,將司法的過程與結果公之于眾,接受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確保司法公正。在這兩種制度設計中,媒體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公民的司法知情權讓媒體介入司法有了法理學意義上的正當性。
四、我國特殊的司法機關、媒體關系結構
在我國,媒體能夠介入司法還在于我國司法機關與媒體的一種特殊關系結構。汪慶華教授在其《中國行政訴訟:多中心主義的司法》一文中認為:我國的司法機關體系是一種“嵌入式”的結構,司法機關被嵌入到國家的權力體系之中,“整個司法的組織結構、人事安排、審判過程、社會評價都和政治具有無法切割的緊密關聯!雹菀虼耍痉ú豢赡芨艚^于其他權力機構而存在。而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其意見往往是社會的主流看法,還常常代表了政府的觀點。另外,媒體也代表著社會公眾的民意訴求,這讓政府機關不得不對其加以重視,甚至對司法施以一定程度的影響,以順民意。這導致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不考慮媒體所代表的具有政府意見性的評價。因此,基于這種特殊的司法與媒體的關系結構,媒體得以介入司法,并進一步對司法產生影響。
媒體通過上述四類原因介入司法。對它們進行法理學意義上的分析有利于厘清媒體與司法的關系,以促進媒體對司法的積極影響、消除消極影響。
本文編號:44832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shekelunwen/xifanglishiwenhua/44832.html
最近更新
教材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