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6-03-05 10:11
論文摘要:當前在我國各地出現(xiàn)了諸多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身體健康、人格、名譽等人身權利的惡性案件,身體傷害又未達到輕傷標準,刑法對其的規(guī)制只有侮辱罪。通過對我國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的分析,發(fā)現(xiàn)該罪對保護未成年人人格、名譽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對施暴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又存在缺位的問題;诖,本文以侮辱罪為分析視角,探討了未成年人的刑法完善問題,針對完善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和約束提出一些構想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侮辱罪;刑法保護
近年來,我國各地不斷地出現(xiàn)了一些事件:廣東某女生遭脫衣毆打并被拍裸照事件、江蘇某初中女生臉上被寫字,嘴咬黃瓜,遭人扇耳光的視頻在微信里傳開事件、陜西某高中的7名高二女生對5名高一女生進行辱罵毆打,并持刀威脅強迫其中三人脫衣拍半裸照片事件、上海市一所學校某女學生被五六名女生輪番扇耳光、踢打、拖拽頭發(fā)的視頻在網(wǎng)上傳播等事件。毫無疑問,這些校園暴力事件給受害的未成年人造成了身體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無法修復的創(chuàng)傷。但還需要我們關注的是:在這些事件中,一些施暴者也同樣是未成年人,他們實施的行為對刑法要保護的法益已經(jīng)造成了現(xiàn)實侵害,僅靠道德譴責或事后教育及民事賠償是不足以保護未成年人人格法益的,應當對其進行刑法治理。上述事件涉及的刑法罪名是侮辱罪,反映出的刑法問題是對立的兩個方面,即一方面是刑法如何加強對未成年人人格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對未成年人施暴者如何予以刑法規(guī)制。以下我們將針對這一對立問題展開探討。
一、我國刑法對侮辱罪的具體規(guī)定及分析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屬告訴才處理。涉及侮辱罪的其它相關規(guī)定有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jù)這些條文的敘述不難看出,侮辱罪整體呈現(xiàn)出罪狀敘述簡單、立法和司法解釋欠缺、法定刑及量刑情節(jié)配置不合理的現(xiàn)狀,其中更未涉及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特別規(guī)定。
侮辱罪和誹謗罪作為我國刑法僅有的兩個侵犯公民名譽權犯罪,被規(guī)定在同一個法條之內(nèi),其中針對侮辱罪的罪狀敘述極為簡略,罪狀中“暴力”、“其他方法”、“公然”、“情節(jié)嚴重”這些關鍵詞都沒有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現(xiàn)有的兩個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亦不是專門針對侮辱罪的解釋。這種現(xiàn)狀給刑法學界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間,同時也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帶來了沖擊和負面影響。在理論研究方面,學者們對侮辱罪似乎不太重視,研究成果較少并存在一定分歧;在司法實務方面,法律工作者面對該罪具有彈性和概括性的罪狀敘述,難免形成理解上的差異,在判例疏理中也未能總結出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侮辱罪被刑法規(guī)定為罪行較輕的親告罪,只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方可入罪,然而何為“情節(jié)嚴重”在刑法和解釋中都沒有具體規(guī)定,實踐中不易根據(jù)具體的情節(jié)科處適宜的法定刑。該罪法定刑偏低,對于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情節(jié)時,最高刑也不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盜竊一千元財物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刑罰相當。通過分析不難看出我國刑法呈現(xiàn)重視財產(chǎn)、肉體保護輕視精神保護的現(xiàn)狀,致使侮辱罪等精神損害類犯罪法定刑及量刑情節(jié)配置不合理。
二、未成年人犯侮辱罪時的刑法適用情況分析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為數(shù)不少,且犯罪年齡呈現(xiàn)低齡化的特點。他們犯罪時表現(xiàn)出的冷酷、殘忍與卑劣足以造成被害人的身體和心理的傷害,甚至是惡劣的社會影響。當未成年人作為侮辱罪的犯罪主體時,在刑法適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一方面是未成年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實施侮辱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情形。首先從侮辱罪刑罰配置來看,其中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屬于刑期較短的自由刑,對未成年人科處此種刑罰存在較多弊端:第一是單處以短期的自由刑不具有刑罰的威懾力,不能有效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第二是集中監(jiān)禁易造成潛在的交叉感染和更嚴重犯罪手段的傳播;第三是對未成年犯的短期監(jiān)禁,可能使其自尊心崩潰產(chǎn)生墮落心理,更易導致再次犯罪。其次是侮辱罪中沒有特別針對未成年犯的規(guī)定,不能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等各方面的特殊性而達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第一是缺少非刑罰處置措施,這也是源于我國非刑罰制度的不健全,沒有結合未成年人設置適宜的非刑罰方法;第二是缺少教育機制,未成年犯正值生理和心理的成長階段,道德觀、價值觀、人生觀的形成期,缺少了教育就只會使“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實務中成為空談。
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侮辱罪中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主要是結合我國刑法總則的相關內(nèi)容,對未滿十六周歲實施侮辱行為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責令家長或監(jiān)護人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雖然體現(xiàn)了刑法對未成年犯的寬宥,但同時也凸顯出了對未成年犯刑法約束的缺失。首先,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結合法學、社會學、生理學、心理學等學科的綜合研究分析進行劃分。這種劃分故然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主義,但卻不能全面照顧到未成年人的個體差異,這顯然不利于對未成年犯的教育與挽救。其次,針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犯,刑法總則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侮辱罪中也沒有相應懲戒和教育手段,對此還須多方面的研究和論證。
三、侮辱罪中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分析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其身體素質(zhì)和心理防線更為脆弱,人格和名譽權受辱會帶給他們更殘酷、深遠的傷害。當未成年人作為侮辱罪客體的載體時,我國刑法在這方面規(guī)定過于簡單,沒有充分考慮到對于未成年人權利的特殊保護。一方面,刑法對侮辱罪的規(guī)定中沒有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條款。有學者認為侮辱罪保護的法益是名譽權,而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名譽情感較弱,主觀上對自己的人格、名譽權受損沒有明確的認識,傷害較;但事實恰恰相反,不論未成年人是否認識到名譽受損,其名譽已在社會、外界遭到破壞,其影響和傷害是更嚴重的。對此,在侮辱罪制定中,更應對侮辱未成年人的罪犯給予更嚴厲的懲罰。另一方面,當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行為時,因為加害方是未成年人而不負刑事責任,刑法對此亦沒有明確相應的懲罰措施,實踐中要么由未成年犯的監(jiān)護人給予經(jīng)濟賠償,要么不了了之,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再一方面,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一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被害人不具有可操作性。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要求被害人提起告訴,并提供相關證據(jù)。對于未成年被害人來說,由于自身權益保護意識欠缺和心理狀況的限制,當遭受侵害時產(chǎn)生恐懼心理,使其不敢告訴父母或他人,導致事后證據(jù)收集和提起告訴的難度增大,合法權益無法保障。因此,在刑法立法時應給予侮辱罪更科學的設置。
四、對未成年人刑法保護和約束的完善
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問題,我國一直在努力探索構建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保護的全方位保障體系。刑法作為權益保護的重要屏障,對未成年人更起著至關重要的保護作用,是相對各類保護中最低限度、最基本的保護。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由于家庭、學校、社會、教育體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犯罪主體和被害人都呈現(xiàn)出低齡化的趨勢,社會上、校園里頻頻發(fā)生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國刑法漸漸暴露出對這方面制裁和保護的缺陷。對此,結合上述對侮辱罪的分析提出以下構想和建議,,希望對未成年人刑法保護和約束的完善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首先,研究制定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涵蓋并完善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中相關未成年人的規(guī)定,使其詳細具體、更具操作性。在制定專門法律的時機不成熟時,可以借鑒國外做法在刑法中設置專門章節(jié),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未成年犯的刑事責任做出具體規(guī)定;蚴窃谛谭ǚ謩t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條款,明確對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的從重處罰,如:完善猥褻兒童罪使其擴大到對已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保護;在侮辱罪中增加侮辱未成年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等等。
其次,完善和創(chuàng)新刑罰體系與非刑罰措施。鑒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有必要根據(jù)每個年齡段的特點配置適宜的刑罰種類和非刑罰方法,即確保對未成年犯的懲罰和教育,又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悔過自新。建議嘗試以下做法:第一,在刑罰體系中增加矯治刑,并完善矯治機構及制度。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的宗旨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矯治刑的運用可以最大化的發(fā)揮刑罰教育改造的作用。第二,在侮辱、誹謗罪中增加罰金刑,并改進罰金刑的執(zhí)行方式。針對未成年犯適用罰金刑,執(zhí)行時應結合矯治機構由未成年犯親自參加勞動獲得報酬來完成,堅決杜絕監(jiān)護人代為交納的做法。第三,完善并創(chuàng)新非刑罰方法。為改善我國刑法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犯保護有余、處罰不足的現(xiàn)狀,應加強對非刑罰方法的完善和創(chuàng)新。結合國內(nèi)外的先進經(jīng)驗,在完善現(xiàn)有非刑罰方法的基礎上,積極嘗試社區(qū)服務、野外訓練、心理診療等方法,并在不斷地摸索實踐中使其更適合未成年犯的健康發(fā)展。
再次,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量刑時應根據(jù)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性質(zhì)、犯罪原因的差異、人身危險性的強度進行評估,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既不放縱未成年犯又能保障其合法權益。
最后,在刑法中增加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機制。這不僅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義務。尤其保證未成年犯無論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緩刑假釋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還是非刑罰處罰期間都要能公平的繼續(xù)受教育,以利于其提高綜合素質(zhì)、認知水平和自控能力,為順利回歸社會打下基礎。
本文編號:3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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