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是否可溯及以往的“違紀”行為
發(fā)布時間:2025-01-04 04:21
<正>2003年12月17日,吳某入職A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A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和12月1日分別2次向吳某發(fā)出警告信,稱吳某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吳某也分別2次在"員工簽名確認處"簽了名。2018年12月31日,A公司最終向吳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的理由有以下三點:一是吳某讓他人代打考勤卡,違反了勞動紀律,構成一般違紀行為;二是吳某向他人打聽或向他人泄露薪酬和福利信息,構成一般違紀行為;三是吳某一年內累計發(fā)生2次一般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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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制定合法有效的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
規(guī)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具體要求
正確看待規(guī)章制度的溯及力問題
本文編號:402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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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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